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甲与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18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甲,男,汉族,1949年4月4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毅新,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汉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罗光佑,湖南赵湘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甲因与被告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邵公司)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毅新,被告新邵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罗光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1999年原告获得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和无胶复合塑膜纸两项专利。200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为尽早地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2004年4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专利样机试生产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整机有关图纸和资料交被告试生产,可是被告一直拖延,直至2005年2月才将单辊机制造好,制造双辊机样机花了二年二个月。原告与被告在合作的过程中,被告希望获得该两项专利,于是双方又于2005年8月28日再次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对转让费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已支付第一期专利转让费,国家专利局于2006年4月12日和2006年6月7日公告转让,可是被告迟迟不付第二期转让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期转让费时,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终止2005年8月28日双方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被告退回属原告开发所有的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专利号(略)。9)和无胶复合塑膜纸(专利号(略)。7)二项专利权及专利证书。2、被告赔偿合同违约金10万元给原告。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新邵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协议,被告支付第二笔转让费的时间是专利局登记之日支付。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支付,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由于原告提供的两项专利没有达到样机生产协议书中的技术指标,无法进行批量生产;二、由于原告的原因,原告一直和公司对样机技术指标进行完善,尽可能批量生产,但是经共同努力没有达到目的,原告就以其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为由离开了公司,也不向公司提供个人帐号,公司无法与其进行联系,所以导致被告无法向原告支付第二笔专利转让费。另外,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8月3日就支付第二笔专利转让费达成了新的协议,双方约定,在2006年8月4日支付第二笔专利转让费,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了第二笔转让费。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理由,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X组证据:

第X组证据,证明原告为了使专利检索与样机试生产同步进行而与被告签订了生产专利样机的协议,包括:

1-①、2004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专利样机试生产协议书》;

1-②、被告交给原告的已删改了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内容的《关于专利样机试生产协议书》。

第X组证据,证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已构成违约的事实,包括:

2-①、2006年7月28日原告委托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要求仲裁的《非诉讼代理委托书》;

2-②、律师代理费收据;

2-③、原告退还被告突然打入原告邮卡帐号5万元的2006年8月5日《中国邮政汇款收据》。

证据3、原告向其委托代理人罗毅新律师介绍整个事情的过程及内容,证明甲方违约过程及背景资料介绍。

第X组证据,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超过合同规定的义务交出了一切技术,包括:

4-①、《无胶覆膜机乙方向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及专利证书等甲方认可书》;

4-②、《关于无胶覆膜机销售人员应向客户提供的必要信息》。

第X组证据,包括:

5-①、2006年3月15日被告方工作人员作出的《无胶覆膜机改进意见》报告及原告的批语;

5-②、2006年4月19日被告方工作人员作出的《WF-890无胶覆膜机在试制中产生不良问题》及原告的批语;

5-①、②证明该两份意见是与专利技术无关的改进,因专利技术仅是一种部件参加构成,文中提到的改进是使之完善化,操作方便化;

5-③、2006年5月7日《无胶覆膜啤、粘实验检测报告》,证明覆膜机生产的产品经验收后道工序合格。

第X组证据,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包括:

6-①、原告于2005年3到4月所写《这一年来情况解说及叙述》;

6-②、原告于2005年4月21日写给被告公司徐某乙副总经理的信;

6-③、原告于2005年12月12日写给被告公司方汉明总经理的信;

6-④、原告于2005年12月16日写给被告公司方汉明总经理的信;

6-⑤、原告于2006年4月22日写给被告公司方汉明总经理的信。

第X组证据,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履行协议和加快样机的生产进度,并根据情况变化要求补充合同,包括:

7-①、原告于2005年7月29日写给被告公司方汉明总经理关于《补充协议前的说明》;

7-②、原告于2005年9月12日《关于双热辊无胶覆膜机参展加速完成的建议》;

7-③、原告于2005年12月12日写给被告公司方汉明、徐某乙等人的信;

7-④、原告于2006年2月23日写给被告公司方汉明、徐某乙等人《关于无胶覆膜机批量生产和销售的报告》。

证据8、原告于2005年5月写给被告公司方汉明总经理的《另选一种合作方式》,证明由于被告屡不执行付款约定并拖延加工,原告要求改变合作方式。

证据9、2006年6月3日终止合同前,被告要求原告先写的一份意见书,证明因为被告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

证据10、2006年4月12日及6月7日专利转让公告,证明原告所有的两项专利转让登记并公告的时间。

证据11、产品样本一份,证明依原告专利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

证据12、专利检索报告,证明原告所有(略).9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X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包括:

13-①、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4月23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

13-②、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28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3份证据:

证据1,证明原告徐某甲自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4日已从被告方领取了专利转让费10万元,另借支4.4万元,共计14。4万元。包括:

1-①、徐某甲借支明细表;

1-②、2006年8月4日邮局转帐回执;

1-③、2006年8月4日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

1-④、2006年8月4日银行汇款(转帐)通知。

证据2:李秉钰、尹放群、徐某乙的证言,证明原告转让的专利技术不成熟,不能指导生产以及说明专利费的支付情况。

证据3:被告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是合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在庭审的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该协议和本案的处理无关联性,原告的诉求是被告是否违反《专利转让合同》,不涉及到《关于专利样机试生产协议书》的赔偿。对证据2-①、2-②诉讼代理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③原告提供的5万元的退汇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说明了这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第二笔专利转让费,且是2006年8月3日双方协商同意后,由被告于2006年8月4日支付给原告的,原告认为未经其同意由被告方擅自而为之的理由不能成立。证据3是原告的自述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不客观真实,对其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①的真实性无异议;4-②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来源不合法,不具有证明力,与本案无关联。证据5-①、②、③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该组证据证明了原告转让给被告的专利技术不能指导生产,更不能批量生产,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6、7、8、9均系原告的自述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与本案的处理无关,对其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的处理无关。对证据11产品样本有异议,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产品样本系样机生产出来的。对证据12检索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3两份《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客观事实,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被告证据1-①徐某甲借支明细表上的金额和徐某甲本人签字以上数额无误不持异议,但对证据1-①上“经双方协商,甲方于2006年8月4日汇第二批专利转让费伍万元整。以上数额请乙方确认。”这部分内容有异议,原告认为这些字是被告在徐某甲签字后自己擅自加上去的,是虚假伪造的内容。对证据1-②银行汇款(转帐)回执、1-③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1-④银行汇款(转帐)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被告汇款是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付款的行为,且2006年8月6日原告已立即将上述汇款退还给被告。对证据2李秉钰、尹放群、徐某乙三人的证言有异议,李秉钰提供的《关于无胶覆膜机的使用情况说明》与2004年5月7日经陈红检测,李秉钰自己审核的《无胶覆膜啤、粘实验检测报告》结论相反,自相矛盾;因尹放群是被告公司的技术人员,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尹放群认为专利存在技术问题的说法不具有权威性,是无效的证据;徐某乙是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销售总监,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证据3无异议。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经本院审查,原告证据1、2-①、2-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证据2-③、4-①、10、12、1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4-②、6、7、8、9均系原告的自述材料,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5、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②、1-③、1-④、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证据1-①为一份书证,其内容为“徐某甲借支明细表”,说明原告2004年至2006年6月尚欠被告(略)元。原告在该明细表下写上“以上数额无误”并签名,签字日期为2006年8月4日。在原告书写的上述内容下部,又有被告公司职员徐某乙书写的“经双方协商,甲方于2006年8月4日汇第二批专利转让费伍万元整。以上数额请乙方确认”,有徐某乙本人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对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在该书证上的签字内容明确表达了其确认的内容仅为“以上数额无误”,而由徐某乙书写的部分则处于徐某甲签字的下部,且徐某甲不认可该部分内容,被告又无其他证据印证该事实,故本院仅认定该书证中已由徐某甲确认部分证据的效力;被告证据2三位证人的证言因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00年1月12日、2000年2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授予原告徐某甲专利号为(略)。9的“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号为(略)。7的“无胶复合塑膜纸”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3月24日,原告(转让方)和被告(受让方)签订了“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和“无胶复合塑膜纸”两项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专利转让费为人民币50万元,分三期支付,同时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双方义务、违约责任承担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28日,原告(转让方)和被告(受让方)再次签订了上述两项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由被告全权购买买断该两项专利,并以转让费及利润提成形式进行;转让费共人民币2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5万元,第二期人民币5万元,第三期人民币10万元;付款方式和时间为:1、自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付第一期转让费,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第一期转让费当天应提交有关该两项专利的全部资料原件,并在15日之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该两项专利转让的登记、公告等手续;2、该两项专利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经专利局登记之日起即归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应即支付第二期转让费人民币5万元给转让方;3、按照转让方的最新图纸修改、完善该产品,并将该两项专利产品送到受让方指定单位试用,无重大质量和技术问题,受让方即支付第三期转让费10万元;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逾期一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逾期一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该转让合同自国家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合同自转让方将本合同所称“资料”交受让方审核后在本合同上签署“已审核”并签章后成立,合同自在专利局登记后生效。最后还约定双方的专利转让合同以此份合同为准。

2006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无胶覆膜机乙方向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及专利证书等甲方认可书》,原被告双方均签字认可以下事实:自2004年4月起,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全套单辊无胶覆膜机资料、双辊无胶覆膜机资料,2005年10月24日原告交给被告(略)。9及(略)。7二份专利证书、附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资料,原告于2005年12月19日向国家专利局寄出了该两项专利著录事项变更表及双方专利转让合同书。

被告自2005年8月至10月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专利转让费5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4月12日发布了(略)。9专利权转让公告,公告此项专利转让登记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3日;2006年6月7日发布了(略)。7专利权转让公告,公告此项专利转让登记生效日期为2006年5月12日。

上述专利权公告后,直至2006年8月5日,被告方以邮局汇款方式汇出5万元,以作为支付给原告的第二期专利转让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拒绝接受,于2006年8月6日将该笔汇款退还给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方汉明。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05年8月28日签订的关于(略)。9“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和(略)。7“无胶复合塑膜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拘束力,且合同已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恪守履行。合同履行中,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该两项专利的全部资料并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办理专利转让登记,被告也支付了第一期专利转让费5万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是否按约支付了第二期专利转让费。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二个多月,已构成违约;被告主张因原告没有提供帐号,无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故双方又达成新的付款协议,且原告提供的两项专利没有达到样机生产协议书中的技术指标,无法进行批量生产,故被告没有违约。经查,合同约定该两项专利的所有权从专利转让合同经专利局登记之日起即归被告,同时被告应即支付第二期转让费人民币5万元给原告,还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周,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略)。9专利转让登记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3日,(略)。7专利转让登记生效日期为2006年5月12日,即被告应于2006年5月12日向原告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5万元。而被告至2006年8月5日才通过邮局向原告汇款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两个多月。本院认为,1、专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支付第二期转让费的条件是该两项专利转让合同经国家专利局登记,与是否生产出合格的专利样机产品无关,被告又没有针对原告专利技术的实用性问题提出诉讼或反诉,故原告专利的实用性及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并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2、原告在与被告合作期间,与被告有多笔经济往来,其中部分往来金额巨大,双方应就相关款项的支付有约定俗成的方式,但被告未提交相关会计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只存在银行转帐这一种付款方式;3、原告与被告合作多年,被告应当知道原告的联系地址和方式,故被告付款方式并不局限于银行转帐这一种方式;4、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已就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达成了新的协议;5、在已经实际产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了履行支付义务、承担和减少违约损失而实际实施了履约或补救行为。故对被告认为其没有违约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就其逾期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的违约行为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依双方专利转让合同的规定,被告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逾期一月,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专利转让合同及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该合同解除后,双方因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依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责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将已转让的两项专利权取回,即该两项专利权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恢复至转让合同签订前的权属状况,同时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故被告在承担了返还专利权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后,其已依合同支付的第一期转让费5万元亦应由原告徐某甲返还。合同终止后,由于双方互负给付义务,两相冲抵,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除转让费外,是否尚有其他经济往来,则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转让款项,且被告亦未以反诉提出请求,不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新邵公司2005年8月28日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

二、被告新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徐某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新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略)。9“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和(略)。7“无胶复合塑膜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返还至徐某甲名下,并将相关的专利权证书返还给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原告徐某甲负担2103元,被告新邵公司负担4907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尹承丽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宝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