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减刑后于200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大约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XX、王XX、刘XX、王XX、王XX(均另案处理)预谋后,至巩义市X镇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仓库(现为X号配电房)内废旧3×185+1×95型电缆16米。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价值5088元。

2007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XX、张XX、刘XX(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巩义市土产日杂公司郑州银建公司第五项目部所租赁的仓库内,盗窃“志高”牌空调四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四台空调价值62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XX、王XX、刘XX、王XX、张XX、刘XX等的供述,证人康XX、孙XX、黄XX、秦XX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哲军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