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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军医出版社诉北京麦诺管理顾问中心、陈某甲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833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烈奎,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诺管理顾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帝京路居民楼X-D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麦诺管理顾问中心业务经理,住(略)。

被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麦诺管理顾问中心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麦诺管理顾问中心业务经理,住(略)。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与被告北京麦诺管理顾问中心(以下简称麦诺中心)、陈某甲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烈奎,被告麦诺中心及陈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诉称:2002年8月7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批复同意原告出版由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2003年1月15日,原告与中华医学会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截止2006年8月,原告已正式出版了21个学科的图书分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于2005年1月出版。

200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麦诺中心通过英文网址名为www.(略).com(中文网站名称为“五洲图书网”,京ICP备(略)号)的网站销售非法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和光盘制品。该网站发布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册分册的书名、光盘制品目录、图书定价等信息,标明的出版单位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并详细注明购买联系方式、汇款方式、配送方式等被告单位的信息,同时列出了被告陈某甲的个人帐户信息。上述图书目录中包括《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原告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京ICP备(略)号备案域名为www.(略).com,备案单位名称是被告陈某甲。人民卫生出版社向原告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表示,该社从未出版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和光盘制品,网上所销售的图书及光盘均为盗用该社名义出版。

原告认为,二被告通过其所属的网站销售非法出版的图书及光盘制品牟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其行为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删除在网上发布的非法出版物的信息,在《健康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麦诺中心和陈某甲共同辩称:二被告在网站上刊登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及光盘的信息均来自互联网,并且注明了著作权人及出版单位的名称。有些出版社为了宣传,在图书出版前将书名及目录上载到网上传播,但实际上该书并未出版。原告只凭网站上刊有涉案系列图书的目录,而不考虑图书内容是否一致、以及被告是否有销售行为,就主张被告侵权,证据不足。二被告没有销售过该系列图书,也没有刊登与原告有关的信息,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卫生部办公厅于2002年8月7日下发“卫办医发〔2002〕X号”批复,同意中华医学会委托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华医学会与原告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华医学会拥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含56个学科分册)书稿的著作权,中华医学会将上述书稿的中文版(包括电子版)专有出版权授予原告;原告负责本书的编辑加工、装帧设计、排版印刷、宣传发行,并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书的出版;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图书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2004年3月17日,中华医学会与原告签订《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均不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写带有以《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冠名的配套出版物。原告于2004年1月出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定价55元。

被告麦诺中心是“五洲图书网”的主办单位,该网站的英文网址为www.(略).com。“五洲图书网”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作为“商品名称”刊登在网页上,并对该系列图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出版单位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册数为“全18卷+38张光盘”,商品价格2980元,注明的著作权人是“中华医学会”,列明了18种分册及38张光盘的名称,其中包括《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该网站在公布的“付款方式”中列明了被告麦诺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陈某甲的银行卡卡号。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对被告网站登载上述图书及经营信息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6)京丰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于2006年9月18日出具“关于购买《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和光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是“该医院医务处于2006年9月在‘蓝翔书城网’上看到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和光盘(18册+38张光盘)的销售信息,网上标价2980元,销售单位是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博文公司)。该医院医务处人员通过网站公布的电话与东博文公司联系定购《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及光盘一事。东博文公司于9月15日下午派人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个分册和38张光盘送到该医院医务处,外包装箱和图书封面上均写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具的发票上所盖公章的单位名称是‘北京美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人民卫生出版社维权中心于2006年8月5日出具“声明”,指出印有“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册分册及配套光盘38张均为盗用该出版社名义的非法出版物。

人民军医出版社在本案中提交了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一书,该书封面设计、序、前言、领导小组名单、编辑委员会名单、编写说明、编著者名单与原告已经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基本一致,署名为“中华医学会编著”,标注的版号是(略)-117-(略)-7,标注的出版时间是2005年8月,定价118元。该书版权页上标明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5)第(略)号,经查,该号码所对应的图书为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彭公案》。经对比,被控侵权图书的内容与原告出版图书的内容完全不同。

此外,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还对英文网址为www.x.com的“蓝翔书城”网站上刊登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及光盘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6)京丰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上述事实,有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2〕X号”批复、《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书》、原告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声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的说明、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一书等证据材料及各方当事人的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依据原告与中华医学会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原告享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含56个学科分册)中文版(包括电子版)的专有出版权,该权利目前尚处于有效期限内。原告于2004年1月出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原告对该册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经本院审查,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一书的内容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内容不一致,因此人民军医出版社指控被控图书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册分册及配套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由于该系列图书的内容与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作为此类图书的销售者及信息发布者,应谨慎地审查图书来源的可靠性及信息的真实性。

被告麦诺中心以销售图书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非法出版物的信息,为避免非法图书信息的进一步传播,麦诺中心应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非法图书信息,并停止销售该非法出版物。尽管“五洲图书网”在“付款方式”中列明了陈某甲的银行卡卡号,但这是麦诺中心指定的付款方式,陈某甲作为麦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麦诺中心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陈某甲与麦诺中心就涉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麦诺管理顾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五洲图书网”(网址:www.(略).com)上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一书的销售信息,并立即停止销售该书;

二、驳回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北京麦诺管理顾问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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