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管辖权提出异议案

时间:2006-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1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女,现年36岁,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男,现年30岁,汉族,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职工,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债务一案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本案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第13条“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凡是诉讼,仲裁的必须在甲方法人所在地解决”的约定,因赵某属于自然人,本案应由甲方赵某住所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西宁市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赵某(甲方)与被告刘某某(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凡是诉讼的必须在甲方法人所在地解决”的条款,但因原告赵某属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所在地问题,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其选择管辖协议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原告赵某向本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山

审判员刘某成

代理审判员冯明明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邓海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