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吴某某、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张某丁、吴某某是被继承人张忠成的父母,被继承人张忠成与前妻乔荣霞于1998年12月30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无子女、无财产争议。被继承人张忠成购买本单位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住房一套,于1999年12月13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王某甲与被继承人张忠成自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无子女,二人也未进行结婚登记。被告王某甲在庭审中出具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张忠成在2008年9月23日因病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x.1元,扣除医保,被告王某甲代为支付医疗费2979.97元。2008年9月29日,被继承人张忠成因病死亡。另外被告王某甲在庭审中主张为被继承人张忠成支付丧葬费用x元。被继承人张忠成死亡后,二原告认可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共8万余元。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本案争议房屋价值18万元。本案诉讼中,被告陈述本案争议房屋原只有80%的产权,20%的产权由王某甲和被继承人张忠成共同出资购买,经查售房单位于1999年9月14日收取被继承人张忠成补交80%过渡为100%产权的房款3905.17元。被告还陈述被继承人张忠成生前向被告的亲属借款做生意,并提供了王某甲签名的借条,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认为,因二原告系被继承人张忠成的父母,是被继承人张忠成的合法继承人,对张忠成遗留的诉争房产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和被继承人张忠成系同居关系,故本案被告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张忠成遗留争议房产的法定继承人,但被继承人张忠成单位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在被继承人张忠成同居期间交纳的剩余房款3905.17元致使诉争房产80%产权过渡为100%产权,对此交款部分购买的20%房产权,应当作为被告和被继承人张忠成同居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被告应分得诉争房产20%房产权份额的一半即10%。因原、被告双方认可房屋价值x元,被告应分得x元的份额,剩余90%即x元的份额应归二原告所有。考虑到二原告所占诉争房产90%份额以及也无住房情况,二原告诉请要求继承并取得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所有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和被继承人张忠成形成扶助扶养关系还应当分得适当遗产的辩称,因被告系成年人且具有劳动能力、被继承人张忠成生前有固定工资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规定的情形。对被告的此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为被继承人垫付医疗费2979.97元、丧葬费x元的辩称,因被告垫付的上述款项应作为债权从被继承人张忠成遗产中扣除,二原告作为诉争房产的遗产继承人应承担支付义务,被告的此项辩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关于被继承人张忠成生前遗留债务x元的辩称,因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继承人张忠成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归原告吴某某、张某丁继承所有。二、原告吴某某、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甲诉争房屋10%份额款x元。三、原告吴某某、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甲垫付的医疗费2979.97元、丧葬费x元,共计x.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吴某某、张某丁承担750元,被告王某甲负担3000元。

宣判后,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继承人张忠成同居期间有共同债务x元,理应从遗产中扣除,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因二被上诉人系被继承人张忠成的父母,是被继承人张忠成的合法继承人,对张忠成遗留的诉争房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上诉人和被继承人张忠成系同居关系,故本案上诉人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张忠成遗留争议房产的法定继承人,但被继承人张忠成单位出具的证据显示上诉人在被继承人张忠成同居期间交纳的剩余房款3905.17元致使诉争房产80%产权过渡为100%产权,对此交款部分购买的20%房产权,应当作为上诉人和被继承人张忠成同居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上诉人应分得诉争房产20%房产权份额的一半即10%。因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认可房屋价值x元,上诉人应分得x元的份额,剩余90%即x元的份额应归二被上诉人所有。考虑到二被上诉人所诉争房产90%份额以及也无住房情况,原判判决二被上诉人继承并取得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所有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证据不力,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继承人张忠成同居期间有共同债务x元,理应从遗产中扣除的问题,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但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基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某某 王某 纠纷 继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