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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慧之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6-07-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354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智慧之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华鲁宾馆一层X室,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求实饭店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艳芳,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现用名刘某云),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告北京智慧之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之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慧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宫艳芳,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慧之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签订“兼职协议”和签订《保密协议》。被告刘某某在明知自己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却违反《保密协议》,在未取得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研讨会”,让原告的词汇、语某、阅某等各科主讲教师演示原告采取过加密措施的课件,并详细讲解体系结构和核心原理,从而其掌握商业秘密的范围从词汇单科扩大到“构件英语”所有各科,也让淄博一中的英语某师了解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刘某某未经过原告书面许可,擅自从黄建平、彭某、常某某、章某等人手中收取了多套课件光盘和加密狗,后伙同这些人直接利用原告商业秘密私自开班、非法牟利,直接跳槽到原告的前合作方工作;彭某、黄建平等五人至今持有多套课件光盘和加密狗未归还,被告刘某某至今未把2套光盘和3个加密狗归还原告。综上,刘某某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某某违反《保密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略)元;被告刘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智慧之源公司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故智慧之源公司指控我违反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原告的商业秘密就是原告公司的授课软件,但授课软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原告混淆了英语某识与商业秘密、教案与授课软件的关系。我不存在违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3月17日,智慧之源公司(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订兼职协议,甲方自2005年3月17日起录用乙方为甲方的兼职员工,从事词汇项目英语某学与研究工作,期限为2005年3月17日至2005年9月17日。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在办公室的按计时工作计酬,以实际工作日数计算,按月标准2050元计酬。正式讲课的,按甲方教师的统一报酬标准计酬。除本协议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外,若乙方违反《保密协议》规定或发生有损甲方权益的严重事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不支付乙方任何报酬。同日,北京智慧共享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智慧共享研究院)与刘某某也签订了基本相同的一份兼职协议。

2005年4月29日,智慧之源公司(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1、以课件、教材、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电子载体等形式体现的有关“构件英语”的原理、研究成果、教学模式、教法等;2、商业渠道、客户资料、商业运作模式、战略信息、研究动向、业务流程、合同及各种内部文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其他经营信息。非经甲方书面明示可以对外公布的商业秘密,乙方故意或出于疏忽泄露给第三方的视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三方使用了该商业秘密视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载体的复制、口述、播放、展示、散布、发行、发表、讲授、实物转让等行为。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非经甲方书面明示,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有过合作、正在合作、还未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也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设立团体或法人单位使用上述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构件英语”的商业秘密范围:一般了解“构件英语”的原理、教学模式和教法;完全熟悉“构件英语”有关词汇的软件或课件、书面教材或讲义、教学模式和教法的全部内容;了解甲方的商业渠道、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了解甲方的客户资料和合同及各种内容文书。乙方今后如工作岗位调整,乙方知悉“构件英语”商业秘密的范围变动将在双方签署的有关文书中载明。除了甲方统一组织的内部交流或培训之外,乙方不得未经允许向其他岗位私下打听或通过任何途径了解、以各种形式复制他人的研究或教学内容。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次须按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全部金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2005年3月17日,刘某某与智慧共享研究院也曾签订过一份保密协议。

智慧之源公司采取了与职员签订保密协议、确定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由领用人打收条、制作密封档案、对随堂听课人员进行限制等方式,以限制知密范围。在智慧共享研究院与胜利油田金桥培训中心、胜利方大外国语某校、北大附中联想远程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附中)等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均有在上课时,除学生本人和双方商定的观摩课外,其他人不能随堂听课,授课时禁止录音、摄像,或者要求受训教师交存身份证复印件并签订保密协议的约定。智慧之源公司的外联人员守则中也有除交纳学费的学生听课外,其他人员不得听课、摄像、录音的规定。

在智慧之源公司与北大附中、淄博一中夏令营等的合作中,智慧之源公司获得了很大的商业收益,以上合作方支付了多笔合作费、特许使用费、印刷费、光盘制作费、光盘加密费等。在“构件英语”2003年11月份推广工作安排中,提到智慧共享研究院向北大附中提供可直接用于教学的500套课件光盘,进行加密,提供教师讲义印刷、词汇与语某书籍、教师培训、制作教师光盘等。在2003年9月的“构件英语”全国初步推广实施方案中,提到举行教学研讨会、进行摄像讲座、完成教师讲义和学生用书、课件的制作工作、完成构件英语某传片、培训外地授课教师等。

智慧之源公司在对外推广“构件英语”过程中,专门制作了宣传光盘,对构件英语某原理、教学模式教法等基本内容向社会进行介绍和展示,光盘中并有召开研讨会的录像,提到:“研讨会是构件英语某突出的特色之一,在与每个学校的合作教学中,我们及时和学校老师进行交流,共同探讨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共同交流心得,不断从对方吸取长处来弥补自身不足。”智慧共享研究院并制作了构件英语某传册向社会进行介绍,还与北大附中网校联合研制、发行了北大附中构件英语某初中词汇板块速记教师用书、新高中词汇板块速记学生用书、新初中语某板块速成学生用书等书籍。“构件英语”宣传册上介绍:“《构件英语某中学丛书》已形成初中、高中的教学软件、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和教学方案‘四位一体’的完整体系……凡选《构件英语某中学丛书》作为校本教材的学校,将长期享受构件英语某范校的优惠,教学软件和相关书籍将一直享受折扣优惠,学校英语某师将直接接受专门的教学培训,由学校自行安排课时,自行选择使用。”

经本院当庭勘验,原告智慧之源公司现场演示了其课件光盘,并认为课件光盘和加密狗是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主张词汇光盘中其对于新课标的单词按照词素构件进行分组划分,采取科学记忆法;语某课件部分总结了语某知识点的根本规律,独创了四步教学法;写作课件采用了三性匹配法、套用句型法、句子浓缩法等方法和技巧;阅某课件采取意群阅某法、一目十行训练法等技巧;听说课件将新课标要求学生掌握的功能话题进行了分类。课件是用电脑制作的有声多媒体教学软件,只有和加密狗配套使用才能读取和使用。原告智慧之源公司并举例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了说明,明确表示商业秘密的核心就是课件光盘中的教法,除此之外,未能对其商业秘密进行更深入的说明。被告刘某某认为,以上课件光盘上的内容如词汇部分的分类和记忆方式是其他词汇书籍、网站上都有的,属于英语某学中的常某记忆分类方法,其他写作、听说、阅某课件的规律和主要内容也为学生和英语某学老师所熟知,有的还使用了电视节目色拉英语某内容进行排列、组合。总之,课件光盘的内容大部分都是市面上已有的英语某习规律的整理和总结,并不具有秘密性。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在学生交纳费用后,课件光盘演示给学生看,之后学生结合构件英语某教材进行看书学习,老师签订保密协议。

在2005年7月构件英语某程青岛夏令营活动安排中,安排有“构件英语某介及英语某习方法报告会”,未标明安排有专门的研讨会。安排表上注明,7月7日出发到青岛,1至10日由刘某某负责统管主讲老师的教学评课及所有活动的安排事宜,及分工细则落实到每个人及每个环节。2005年5月-7月间,刘某某仅在办公室打卡上班20余天,其余时间在青岛夏令营。

2005年7月19-20日,刘某某带领智慧之源公司的老师与淄博一中的老师在青岛海洋大学师范院校召开了研讨会,主要内容是关于英联构件英语某新课标的差距。淄博一中的老师主要提出如下评语:1、构件英语某中词汇课件非常某,形式新颖,内容丰富,教材内容详实完备,配套资料丰富,授课老师课堂设计和学生互动都不错,唯一不足的是课件上高考真题体现不多,动词的变化形式没有在课件上体现。2、构件英语某中阅某课件层次清楚,体系完备合理。不足之处是应该把阅某课件做成两套,分别为初中和高中各一套。对于听说和语某的课件几乎没有太多评价。

2005年7月15日,章某在青岛将听说光盘2张、加密狗1个,以及黄建平转交的听说光盘1张、语某光盘1张、加密狗1个全部移交给教学负责人刘某某。7月22日,常某某将听说光盘2张、加密狗1个交给刘某某。另外,刘某某在青岛夏令营期间,曾从其他老师处借走过语某课件、听说课件、写作课件数天。2005年8月1日,刘某某将高中词汇、阅某、初中词汇、初中语某、听说课件,加密狗2个、备课资料、打印资料等移交给智慧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智慧之源公司曾与章某、黄建平、彭某、常某某四人进行过劳动争议仲裁,刘某某亦曾与智慧之源公司进行过劳动仲裁,因不属于劳动纠纷,被驳回。智慧之源公司曾以保密协议违约为由,起诉过刘某某,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另查,2005年4月至7月,刘某某从智慧之源公司领取工资(略)元。2005年6月11日,智慧共享研究院曾与英国联程教育协会代表赵衍斌签订过构件英语某目的合作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智慧之源公司提供的《保密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兼职协议及工资收条、夏令营研讨会摘要、活动安排、刘某某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移交单、刘某某移交单、员工知悉商业秘密范围、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课件领条、密封档案、合作协议、银行进帐单、收费说明、补充合作协议、合办样板班协议、打卡记录、宣传光盘、仲裁裁决书、申诉书、劳动仲裁委准予撤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光盘和加密狗,被告刘某某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兼职协议、保密协议、移交单、发票、进帐单、推广安排、推广方案、教学宣传光盘、构件英语某传册、词汇教师用书、初中词汇学生用书、高中词汇学生用书、合作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被告刘某某提交的百度搜索五篇文章,未进行公证,没有原始网页,原告智慧之源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刘某某提交的徐金花、常某某、黄建平提交的证词,因证人未出庭质证,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章某、彭某虽出庭作证,但与智慧之源公司之间存在仲裁等利害关系,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被告刘某某提供的8月16日录音,并不完整,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虽属违约之诉,但违约的标的指向的仍是商业秘密,因而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双方保密协议约定的所谓“商业秘密”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如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就谈不上违约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

原告智慧之源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的具体载体是课件光盘和加密狗,并现场向法院演示其课件光盘所承载的商业秘密,明确商业秘密的核心就是课件光盘所载明的教法。但本院认为,从法庭现场勘验所见到的课件光盘内容来看,主要是对于英语某某、词汇、阅某、写作、听说等方面的规律和原理进行分类总结和归纳,以动画、练习等形式供学生学习,而这些规律、原理以及学习方法本身在英语某学界近年来已经为人所熟知,并为一些英语某籍所介绍,从其他公开的渠道能够获得。智慧之源公司亦通过在课堂上向学生演示课件的内容,发行相配套的构件英语某师用书、学生用书等方式,从而事实上使得课件的主要内容和原理处于公众可以知道的境地,在社会上广为流传。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该信息属于行业中的公知知识或者进行了简单的组合、变换、整理,即便有关经营者予以投资开发并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原告加了密的课件是通过整合市面上的英语某源,进行采集、汇编和加工制成的,虽以新教案的思路和要求来体现,但仍难以认为构成商业秘密。

智慧之源公司认为刘某某未经许可召开了研讨会,但从相关的证据来看,应认为召开研讨会,听取相关学校的意见,不断进行课件的修改,是构件英语某际运作中采取的方式。而刘某某作为一定时期的负责人,应有一定权力进行相关事项的安排,召开研讨会应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安排。关于接触其他课件和加密狗的情况,从员工间转交课件、加密狗的情况来看,有关课件的保密规程和制度并未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另外,原告智慧之源公司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接触其他课件和加密狗行为的恶意,应认为智慧之源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以及刘某某在作为负责人过程中,存在私下交接课件和加密狗的不规范行为,但因为课件和加密狗并不构成商业秘密,故不能认定为违约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故对原告智慧之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智慧之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智慧之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ΟΟ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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