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等抢劫案

时间:2007-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089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高某文化,无业,住(略)(暂住延庆镇X巷X号)。2004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某,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某林,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阿牛),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高某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绰号三毛),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张北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2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延庆县X镇X村)。199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丁,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戊(别名小宝),男,1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中专文化,延庆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李某己,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北京市延庆县机械厂下岗工人,住址同原审被告人王某戊。系原审被告人王某戊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某庚,女,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北京市延庆县机械厂下岗工人,住址同原审被告人王某戊。系原审被告人王某戊之母。

指定辩护人乐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蒋某辛,男,1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延庆县X镇X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蒋某壬(又名蒋某名),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原审被告人蒋某辛。系原审被告人蒋某辛之父。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3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原审被告人蒋某辛。系原审被告人蒋某辛之母。

指定辩护人郭某杰,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胡某癸(绰号黑棍),男,1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延庆县X镇南菜园南3巷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华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原审被告人胡某癸。系原审被告人胡某癸之父。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女,3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望江县,高某文化,无业,住址同原审被告人胡某癸。系原审被告人胡某癸之母。

指定辩护人武旭东,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邹某某(别名邹某),男,1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邹某某,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系原审被告人邹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系原审被告人邹某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赵某、陈某丁、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延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甲、宗某以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赵某、陈某丁、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询问了王某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己、蒋某辛的法定代理人蒋某壬、胡某癸的法定代理人汪某某以及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的意见,听取了宗某的指定辩护人高某林、王某戊的指定辩护人乐彤、蒋某辛的指定辩护人郭某杰、胡某癸的指定辩护人武旭东、邹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董瑞富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蒋某辛预谋抢劫后,于2006年6月22日晚,租乘了被告人赵某驾驶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携带铁管到延庆县004县道11.55公里处即延庆县刘某堡至千家店公路X路段处伺机抢劫。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蒋某辛分别手持铁管将驾驶解某牌大货车(车牌号:冀x)途经此处的司机王某余、王某某拦截,以不给钱就砸车对司机和乘车人进行威胁,强行劫取二人人民币500元;后七被告人又采取同样方法分别将驾驶大型货车(车牌号分别为:冀x、冀x)途经此处的司机陈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梁某某进行拦截,再次以不给钱就砸车对司机和乘车人进行威胁,强行劫取四人人民币800元,后七被告人乘赵某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八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赵某明知王某甲等人是抢劫犯罪,仍提供车辆予以帮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姐姐王某英、宗某的父亲宗某生、刘某某的哥哥刘某龙、王某乙的母亲刘某芹、李某丙的姑姑乔果、王某戊的母亲王某庚、蒋某辛的继母李某琴将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已退赔,并已发还事主。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事主王某余的陈某证明:2006年6月22日晚,我驾驶解某牌蓝色大货车(车牌号为:冀x),当车辆行驶至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处时,有一辆面包车超了我,并在我前方10米处停下,从车上下来五个人,直接就向我驾驶的车辆跑来,他们过来向我要500元钱,说不给钱就砸车,并举起铁管作出要砸车的架势,我怕他们砸车,就给了他们人民币500元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王某余车上的装卸工。2006年6月22日晚,我与王某余驾驶大货车,途经延庆县干沟梁某,被一伙手持铁管的男子拦截,强行要走王某余人民币5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6月22日20时许,我和司机梁某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与梁某某、陈某某驾驶的大货车行驶至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处,我看见在我车前方有一辆货车被几个人拦截,我赶快把车停下,准备驾车掉头往回走时,被几个手持铁管的小伙子拦截。其中,有一个小伙子用铁管敲打着车门对司机说“给拿个饭钱,不拿就砸你的车”!这时,陈某某赶快将钱给了他们,证实当晚被强行要走人民币800元的事实。

4、证人梁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22日20时许,与陈某某驾驶大货车途经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处被一伙手持铁管的男子抢劫的事实与证人陈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蒋某辛,租乘被告人赵某驾驶的面包车实施抢劫行为的现场位于北京市延庆县004县道11公里550米处。

6、物证被抢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实施抢劫行为所抢车辆的车牌号分别为大货车冀x、大货车冀x、大货车冀x的事实。

7、被告人李某丙、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明:李某丙、刘某某指认赵某是伙同王某甲等人于2006年6月22日夜间到干沟路段抢劫大货车司机钱财的出租车司机。

8、书证证明: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犯罪所得赃款,已经各被告人的家属进行了退赔,并已将抢劫所得的人民币1300元发还给事主的事实。

9、作案工具铁管实物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蒋某辛作案所持工具。

10、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蒋某辛归案情况和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蒋某辛犯罪时的年龄。

二、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伙同解某某(男,13岁)预谋抢劫后,于2006年6月24日晚,租乘一辆面包车,携带铁管,到延庆县004县道13.35公里处即延庆县刘某堡至千家店公路X路段处伺机抢劫。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伙同解某某,持铁管将驾驶解某牌大型货车(车牌号:冀x)途径此处的河北籍个体司机许庆有及乘车人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拦截,以砸车相威胁,强行劫取许庆有等人人民币850元,同时将该车左前门玻璃砸坏,经鉴定,该车左前门玻璃砸坏价值人民币75元。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姐姐王某英、宗某的父亲宗某生、刘某某的哥哥刘某龙、王某乙的母亲刘某芹、李某丙的姑姑乔果、王某戊的母亲王某庚、解某某的母亲将上述犯罪所得及给事主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退赔和赔偿,并已发还事主。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事主许庆有的陈某证明:2006年6月24日晚,其和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驾车从北京往赤城运大米,在途经延庆县X路段时,被一伙手持铁管、砍刀的男子拦截,被强行抢走人民币700余元的事实。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6月24日晚,我乘许庆有驾驶的车辆,途经延庆县X路段时,被一伙手持铁管的男子拦截,我被强行抢走人民币140元的事实。

3、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的陈某证明:许庆有的车辆在途径延庆县X路段时,被一伙手持铁管的男子抢劫的事实。

4、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伙同王某甲等人租乘出租车于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到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抢劫的事实。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伙同解某某租乘出租车抢劫的现场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刘某堡至千家店公路X路段即(004)县道13.35公里处。

6、物证照片证明:被抢劫的车辆的车牌号为冀x号大货车驾驶室左侧玻璃被砸坏的情况。

7、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许庆有驾驶的解某牌大货车(车号:冀x)左前门玻璃被砸坏,该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5元的事实。

8、解某某的户口证明证明:其参与抢劫犯罪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年龄。

9、作案工具刀子。

10、延庆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戊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

11、被告人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蒋某辛在法庭上的当庭供述证明:2006年6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抢劫犯罪的事实。

三、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伙同被告人胡某癸、邹某某预谋抢劫后,于2006年6月28日晚,租乘被告人陈某丁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携带铁管到延庆县刘某堡至千家店公路X路段处伺机抢劫。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胡某癸、邹某某分别手持铁管对驾驶解某牌大型货车(车牌号:冀x)途经此处的司机张某某进行拦截,张某某发现是有人要抢劫,即驾驶车辆强行闯过,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等人将该车左前大灯、小灯、前脸、左车门等处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坏共价值人民币1073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胡某癸、邹某某乘坐陈某丁驾驶的车辆对张某某进行追赶,当陈某丁的车辆行至刘某公路干沟桥附近时,因被告人中有人发现手机已有信号,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等人惧怕张某某用手机报警,即又返回原处,准备再次抢劫。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等人又分别手持铁管对驾驶解某牌大型货车(车牌号:蒙x)途经此处的司机王某某进行拦截,王某某发现后,亦驾驶车辆强行闯过,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等人持铁管将王某前挡风玻璃、前脸、雨刷器等处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坏共价值人民币975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等人再次分别手持铁管对驾驶十轮自卸载重车(车牌号:京x)途经此处的司机韩某某进行拦截,韩某现后亦驾驶车辆强行闯过,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将该车前大灯等处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坏共价值人民币715元)。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胡某癸、邹某某抢劫未遂后乘陈某丁驾驶的出租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丁明知王某甲等人实施抢劫仍提供车辆予以帮助。后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胡某癸、邹某某、陈某丁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王某戊、蒋某辛、赵某分别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姐姐王某英、宗某的父亲宗某生、刘某某的哥哥刘某龙、王某乙的母亲刘某芹、李某丙的姑姑乔果、胡某癸的父亲胡某某、邹某某的母亲何某某将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事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赔偿,并已发还事主。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6月28日晚,我驾驶蓝色解某牌货车(车号:冀x),途经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时,被七八名手持铁管的男子乘车跟随,后他们下车持铁管对我进行拦截,我驾驶车辆闯了过去,车辆被他们用铁管给砸坏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6月28日晚,我驾驶车辆途经延庆县刘某堡至千家店干沟路段时,遇见有七八个手持铁管的人在劫车,我开车闯了过去,车辆被劫车人给砸坏的事实。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6月28日晚,我驾驶车辆途径延庆县刘某堡至千家店干沟路段时,遇七八名男子手持铁管拦路抢劫,我没有停车,开车闯了过去,车辆被他们用铁管给砸坏的事实。

4、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们是张某某车上的乘车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行至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时,遇到七八个男子持铁管劫道的,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被砸坏的事实。

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乘座王某某驾驶的蓝色柴油货车(车号:蒙x),途经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时,遇七八个人劫道,王某某没有停车,劫道人将车给砸坏的事实。

6、物证证明: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邹某某、胡某癸七人租乘陈某丁驾驶的车辆到干沟路段抢劫未遂,所砸坏的车辆毁损情况照片,证实张某某驾驶的蓝色解某牌大货车(车号:冀x)、王某某驾驶的柴油解某牌大货车(车号为蒙x)、韩某某驾驶的十轮自卸载重车(车号是京x)被砸坏的情况。

7、作案工具及照片证明: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邹某某、胡某癸抢劫时租乘陈某丁驾驶的松花江中意面包车(车牌号:京x)的特征及上述七人作案时使用的铁管七根。

8、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明:张某某驾驶的蓝色解某牌货车(车号:冀x)、王某某驾驶的柴油解某牌大货车(车号为蒙x)、韩某某驾驶的十轮自卸载重车(车号是京x)损坏,经鉴定损失程度情况。

9、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邹某某、胡某癸、陈某丁归案情况和被告人邹某某、胡某癸、陈某丁犯罪时的年龄。

10、被告人家属赔偿本案损失情况的交款和发还单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陈某丁、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严惩。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抢劫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陈某丁、胡某癸、邹某某在参与第三起的抢劫犯罪中,因事主反抗,强行闯过被告人的拦截,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持铁管对欲拦截的车辆进行打砸,致使抢劫未逞,系未遂,应比照既遂犯分别对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陈某丁、胡某癸、邹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宗某,在共同犯罪中提议、组织和提供工具,并对拦截车辆积极实施抢劫,对抢劫所得赃款进行支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赵某、陈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应对被告人宗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犯罪后,其家长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赔赃款和赔偿事主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应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李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七、被告人陈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八、被告人王某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九、被告人蒋某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十、被告人胡某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十一、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十二、作案工具:铁管七根,予以没收。

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是:其未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二起抢劫事实,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宗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宗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不是主犯;宗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原判认定的第三起抢劫系未遂,有悔改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原审被告人王某戊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王某戊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原审被告人蒋某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蒋某辛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初犯,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原审被告人胡某癸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胡某癸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初犯,参与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邹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参与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王某甲、宗某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赵某、陈某丁、王某戊及其法定代理人、蒋某辛及其法定代理人、胡某癸及其法定代理人、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宗某、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的各自指定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王某甲所提其未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二起抢劫事实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甲参与了原判认定第二起抢劫事实,有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宗某的辩护人所提宗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已证实上诉人宗某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犯意的提起者,而且组织、提供犯罪工具,积极实施暴力行为,并对犯罪所得进行支配,故宗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宗某的辩护人所提宗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原判认定的第三起抢劫系未遂,有悔改表现的辩护意见及王某戊、蒋某辛的各自辩护人所提王某戊、蒋某辛犯罪时均尚未成年,系从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胡某癸、邹某某的各自辩护人所提胡某癸、邹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参与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对宗某、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宗某、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各自所具有的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并对宗某、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宗某、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的各自指定辩护人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宗某以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赵某、陈某丁、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王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某甲、宗某以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陈某丁、胡某癸、邹某某在参与第三起的抢劫犯罪中,因事主反抗,强行闯过被告人的拦截,王某甲等人持铁管对欲拦截的车辆进行打砸,致使抢劫未逞,系未遂,应比照既遂犯分别对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陈某丁、胡某癸、邹某某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甲、宗某在共同犯罪中提议、组织和提供工具,并对拦截车辆积极实施抢劫,对抢劫所得赃款进行支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赵某、陈某丁、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分别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宗某、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应对宗某从轻处罚,对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王某甲、宗某等人犯罪后,其家长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赔赃款和赔偿事主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应酌予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甲、宗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赵某、陈某丁、王某戊、蒋某辛、胡某癸、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某甲、宗某关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王某甲、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赖琪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