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研究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成,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美利科技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24日案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其他诉讼费519元,共计2249元,减半收取1124.5元,诉讼保全费450元,共计1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宁林
审判员尹万昌
代理审判员李元春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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