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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与银川中信恒达装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银民知初字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鹏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镇夏茅四社工业区五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金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金鹏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银川中信恒达装饰有限公司(简称恒达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长城装饰材料市场5-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恒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阳、傅某某,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鹏公司诉被告恒达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鹏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06年5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鹏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鹏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822元,减半收取为1911元由原告金鹏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相儒

审判员吴志明

审判员尹万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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