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敲诈勒索案

时间:2006-1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1252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2月18日被羁押,2006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某丙,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7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2月18日被羁押,2006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2月19日被羁押,2006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戊,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己,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羁押,2006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庚,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2月19日被羁押,2006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辛,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赵某己、王某庚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被告人毕某丙,被告人张某丁及其辩护人李某戊,被告人赵某己,被告人王某庚及其辩护人刘某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11月13日21时,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赵某己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X路新发地陈留路口,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皇冠轿车,利用事主张某壬驾驶的车牌号为鲁x的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刮蹭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张某壬的人民币5500元。

2006年2月1日17时,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毕某丙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京良跨线桥京开高速东辅路入高速口,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皇冠轿车,利用事主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刮蹭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06年2月4日18时,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东门外京开高速路入口,驾驶被告人王某庚的车牌号为京x的红色富康轿车,利用事主李某癸驾驶的车牌号为京x的白某福田卡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次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庚、毕某丙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与事主李某癸一同在保险公司给车辆定损后,敲诈事主李某癸的人民币2200元。

2006年2月5日18时,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东门外京开高速西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皇冠轿车,利用事主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x的解放牌厢式大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孙某某的人民币8000元。

2006年2月9日20时,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X路新发地桥下西南侧,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索纳塔轿车,利用事主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x的解放牌大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王某某的人民币3550元。

2006年2月18日22时,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伙同王某良(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主路玉泉营出口,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索纳塔轿车,利用事主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x的东风牌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刘某某的人民币1300元。后被查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赵某己、王某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有立功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是从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丁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庚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庚是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1月13日21时,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赵某己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X路新发地陈留路口,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皇冠轿车,利用事主张某壬驾驶的车牌号为鲁x的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刮蹭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张某壬的人民币5500元。

此项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壬陈述证实:我是干个体运输的,自己有一辆货车,跑山东老家北京及其他地区货运。车是解放牌半挂货车,车号为鲁x,车头是紫红色,车身是蓝色。2005年11月13日晚9点左右,我开着自己的货车拉着一车货,是白某玻璃纤维去送货,车上有货主,还有我雇的一个司机,当行至丰台区新发地京开路那块,准备离开高速时。当时我变更车道,压了线。这时后面有一辆皇冠车,碰了我的右后侧一下,我们双方就停车。我见对方的车右前侧损坏,右反光镜坏了,右大灯没掉,有一点损坏,右侧漆划痕。对方就问我要钱,后来我报了警,交警来了,定的我全责,因为我违章在先。第二天我和对方去六里桥一个保险公司定损,是我找的,定损是5500至5700元左右。后来我就先垫钱给对方,事后回家我再把有关手续交给我们老家那的保险公司报销。对方是一辆黑色皇冠车,碰我的就是这辆。对方车内有三个人,第二天定损时我记得对方还有人开夏利车去了。用驾驶本登记是个叫王某某的人,另一个20来岁,身高1.75米,体态中等,长相精神,还有一个对方管他叫“老三”,还有个20多岁男的很瘦。我看了这两组照片,1-X组上的X号(被告人王某某)就是王某某,2-X组上的X号(被告人赵某己)就是长相精神的人。当时出事故等我下车对方就过来了,我不清楚谁是司机。

2、此项事实的书证材料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信息情况,受损车辆照片情况、车辆保险异地出险联系单、驾驶证及案件信息情况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证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6年2月1日17时,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毕某丙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京良跨线桥京开高速东辅路入高速口,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皇冠轿车,利用事主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刮蹭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

此项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06年2月1日下午17时许,我和爱人一起开大货车由新发地市场出来向南行驶在京良路的桥上盘了下来准备在汉龙南侧由南向北主路入口进京开高速回昌平,我们车刚由桥上绕下来,我准备进京开高速主路时发现一辆黑色皇冠车在京开辅路上由南向北开。这时我的车头进入京开辅路。我看见这辆车之后马上停住车,让那辆车先走,可是后来这辆车慢慢往前开,司机用这车的右前侧把我货车左前侧撞坏了,当时我还以为司机喝多了,怕他跑了,让我妻子下车拦着那车。我下车问司机怎么开车,那司机说我违章了,我发现他很清醒不像喝酒。在司机后排还坐一个男子,我跟他们理论,他们也没下车,我说让他们报警,他们拿出手机就报警。过一会交警来了判我全责,交警没走对方司机让我赔钱,我说赔多少钱,对方司机说2700元,我说不行太高,后来我给我弟弟打电话,我弟弟到了说给400元,对方司机说不行,我们相互争吵时由皇冠车后排下来一名男子,说给1000元吧,我也同意了,对方司机也没意见。对方车是黑色皇冠车号x,对方两人一个是司机另一个坐后排座,司机用他的右前侧撞我货车左前侧,白某大型福田货车,车号豫x。在汉龙南站南侧京开主路X路撞的。最后我给了1000元,我把钱给皇冠车司机。那司机1.70米20岁左右较瘦光头。另一个身高1.78米30岁左右。其辨认笔录证实:经杨某某仔细辨认认出X号(被告人毕某丙)和X号(被告人刘某甲)是撞车敲诈其的被告人。

2、书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信息情况一份,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三、2006年2月4日18时,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东门外京开高速路入口,驾驶被告人王某庚的车牌号为京x的红色富康轿车,利用事主李某癸驾驶的车牌号为京x的白某福田卡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次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庚、毕某丙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与事主李某癸一同在保险公司给车辆定损后,敲诈事主李某癸的人民币2200元。

此项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癸的陈述证实:2006年2月4日18时许,在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东门处京开主路入口处,我弟弟李某锋驾驶我的白某福田小货车,车号京x,我坐副驾驶,刚从京良桥盘桥下来准备进京开主路时,在辅路上有一辆由南向北的红色两厢富康,车牌号尾数214,直行与我车左前侧发生刮蹭,富康车右前侧撞坏了。后来报警后交通警就来了,判我事故全责,对方车上有两个人,其中一个瘦点秃头让我把我车开到他们家门口明天早晨再去保险公司定损。这样我就把车开到一个小区楼下那瘦秃头家门口。后来第二天早晨我去找他,去保险公司定损后,当时保险公司定损1800余元,当时去保险公司的有那天出事故的两人还有一个自称是红色两厢富康车车主和另外两个男子,在大兴区一个中保保险公司定完1800元损后,那个自称是车主和那天晚上开车的司机瘦子秃头说向我要2400元,后来谈到2200元,我就在保险公司那个地方把钱给他们了。发生事故时对方两个人,一个男20多岁1.70米较瘦秃头,另一名男子20多岁1.72米体态中等也是秃头。第二天出保险公司那三名男子,一个自称红色富康车主的人身高1.65米,30多岁较胖,另一名男子30多岁1.80米体态较瘦,还有一名男子30岁左右1.80米,体态较瘦长脸秃头。

其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癸辨认指出X号(被告人刘某甲)为当天开车被告人,指出X号(被告人王某庚)为次日称是车主从事主手中接过2200元的人。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大兴人保分公司理赔科理赔员,我在2006年2月份为一辆京x红色富康轿车定过损。2006年2月4日下午我在上班,这辆车来定损,是我们同事帮我照的相。车主我没印象。当时定的损是1886.21元,按80%赔付。这起案件我们通过财物部门查询钱已经赔付了。

3、相关书证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信息情况表、被害人李某癸驾驶证、人保车损信息及照片。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6年2月5日18时,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东门外京开高速西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皇冠轿车,利用事主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x的解放牌厢式大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孙某某的人民币8000元。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06年2月5日下午5时左右,我和徐某阁开车从丰台新发地菜市场出来。当时徐某阁开车,车出大门右转弯,刚调过弯徐某阁就说后边有一辆车,可能是刮上了,我们就下车,到后面一看,是一辆老式皇冠车很破。车上下来4个人问我们公了还是私了,我们一看是我们拐弯他们直行,于是我们就说私了,其中一个人说私了就得赔钱,最少赔x元,我说赔的太多了,还是报警吧。对方报了,交警来了,说我们拐弯没有让直行,我们负全部责任并开了事故单,我们车被放到丰台南苑一家停车场,他们回家了。开皇冠车司机30多岁1.72米。另外三个一个22岁1.75米较胖,一个24岁左右1.70米较瘦,还有一个24岁左右1.65米中等体态。第二天也就是6日我们商量解决办法,那名司机对我讲很简单某损一做完价,让我们拿定损单某老家保险公司就能领钱,他们车是在大兴一家保险公司定的损,定损为8000元。我们在大红门交通队给对方8000元然后他们走了,我们到停车场提完车回老家了。对方皇冠车车号京x。我认为他们是故意的,我们拐弯这么慢,他们还往上撞明摆是故意的,交警到现场也没办法,只能我们全责。

其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出X号(被告人毕某丙)、X号(被告人张某丁)、X号(被告人刘某甲)是2月5日敲诈其的被告人。

2、相关书证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信息情况证实被告人毕某丙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06年2月9日20时,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X路新发地桥下西南侧,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索纳塔轿车,利用事主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x的解放牌大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王某某的人民币3550元。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2月9日晚上我开着我的大货车,青岛解放(冀x)到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鑫吉祥货运公司装货。21时许,我装完从汉龙南站出来上京开路,车开的慢。我从汉龙出来,在京开路X路由南向北走,到新发地桥下调头线的第二条车道。我当时从两个反光镜看左右都没车,我才调头,因为我调头我的弯拐小了,准备停车倒一下再拐,就踩刹车。车还没停,我听见在右方发出砰一声,我就知道有车撞了我,我就下车了。我一看是一辆黑色旧现代轿车撞了我车左后方。我下车现代车上下了两个人到我驾驶室边,说我怎么开的车,把他们刮了。他们说完我就到后面看车撞的情况。这时边上又开来一辆黑色旧皇冠车下来一个人,从皇冠后备箱拿出一个白某塑料桶放车后。然后皇冠就开走了。我觉得这起事故有问题,因为我看后面没车,明显是他撞我,我就给老板崔某某打电话,说我在新发地遇到碰瓷的了,让他过来一下,之后就打了122,交警看了现场问我们是否愿意出简易程序让我们协商解决,我和对方同意了,后交警就走了。崔某某就和我们商量赔钱的问题,对方一开口要6000元,我们协商一会,我说走保险,对方也同意。崔某某和单某某一听报保险就走了。我们三个人去保险公司定损,一会来了一辆拖车,准备拖回去修,对方不同意,要去大兴修车。我们报了110,民警来了看了交警出的单某,并给我们调解一下让我们大车走了,让我和他们去修车,我也同意,就让崔某朋和我一起去修车。我们在大兴一游戏厅待了一夜。第二天早上他们和我商量好,到丰台大红门一个修理厂定损,于是他们四个人带着我们两个人到修理厂定损,定损3505元。定完损我让他们和我去汉龙拿钱,拿完钱把坏件卸下来,并把修车单某给我,他们不同意开车去接我们到大兴城里转。我给崔某某打电话,让他送3500元去大兴。我们在大兴金星桥下等他,下午16时崔某某带钱过去,我们让他卸坏件,我们再给钱,他们不同意,我们吵起来,他们一个人拉着说:不就为了要钱发什么火。后他们带我们去一个修理厂,最后只卸了一个大灯,保险杠没卸,没办法我们给了钱给了3550元。我怀疑他们碰瓷,因为我转弯后面没车,我转弯时他们才撞上,而现场明显是他车撞我右大灯,保险杠是凹进去的。那些撞车的人一个身高1.70米体瘦光头,一个身高1.65米体态中等,一个身高1.70米长脸体瘦,一个1.80米体瘦长脸光头。谁开车我没注意,交通单某上是刘某某的名字。对方的车是黑色现代索,车牌为京A。

其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指出X号(被告人毕某丙),X号(被告人张某丁),X号(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碰瓷敲诈其钱财。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晚20时许,我接到司机王某某电话,说在新发地桥西南与一辆北京现代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车像是碰瓷的,我和朋友单某某过来了。我到现场看见我的大货车左侧轱辘和现代车右前侧撞在一起。我看见现代车车灯被撞掉,前车保险杠也碎了。对方两名男子正和王某某商量。一会交警来了,判定大货车全责,交警开了事故认定单,我们双方自行解决。后我朋友单某某问对方要多少钱,对方一个人说6500元,我们开始讨价还价,没谈成。对方让我们先交4000元,并且不让我们走。我们报了警,民警了解情况。我们约好第二天处理。2月10日下午16时许,我打电话说好在大兴南五环外第三个桥下见面。对方一共四个人。对方一个男子问我带钱了么,我说带了,让我给3500元,我说把被撞的零件给我们才给钱,说着这个人就要动手打我,后被他们一个高个子劝开。那高个子说咱们为了要钱别打架。后我们开车跟他们去指定修理部拿被撞的零件。我们去了南六环一个汽车修理部。这些人跟修理部人很熟。后来他们让我们给了3500元钱后才让我们拿被撞的零件,我们去保险公司定损了,是王某某跟他们去的,保险公司是他们指定的,王某某讲保险公司的人跟他们很熟,经常去那家保险公司定损。是2月9日王某某一直跟他们过了一夜,第二天上午他们带着王某某去保险公司,后来定损3500元。这事第七天,也就是2月16日晚上6点多,我与单某某开车在新发地桥东南角,我又看见这辆现代车(京x)又跟另外一辆外地牌照大货车撞在同一部位,我和单某某准备过去看什么情况。我看见大货车司机拿一叠钱,说就3800元。现代车坐着第一次撞我们大货车那个短头发男子,还有几个人,我记得还有一个。我准备和这人说话时,这人看见我便慌忙拿过大货车司机手中的钱,他们开车就走了。

其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出X号(被告人张某丁),X号(被告人刘某甲)系敲诈其钱财的被告人。

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晚上,崔某某说他的大车在新发地桥下被撞了,让我跟着过去一趟,我们到新发地桥下,我看见崔某某大货车由南向北在新发地桥下调头,车头刚甩正,车头左侧后轱辘跟这辆黑色现代车京x右前侧撞在一起,我看见这车大灯掉了保险杠也碎了。对方两个人跟崔某某司机谈撞车的事。一会交警来了,定大货车全责,开单某让双方私了。我问对方要多少钱,一个人说6500元,我们没谈好价钱,约的第二天再说。第二天崔某某打电话说在大兴赔钱时对方要揍他们。我开车到一半时,崔某某打电话说钱给完了,赔给对方3500元,我就没去。过了几天一个下午五六点中,我在新发地桥调头时,看见这辆车x轿车又跟一辆外地牌照大货车撞在同一位置。我们下车看,大车司机说就3800元钱。小车上有那个短头发男子,还有几个人我记得其中一个短发瘦脸的。我觉得可疑,崔某某刚要和那短头发男子说话,他上去把大车手里的钱拿过来就开车走了。我们觉得太可疑了。

其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出X号(被告人张某丁),X号(被告人刘某甲)系敲诈其钱财的被告人。

4、相关书证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及认定责任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6年2月18日22时,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伙同王某良(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主路玉泉营出口,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索纳塔轿车,利用事主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x的东风牌货车出现违章,故意与其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事主刘某某的人民币1300元。后被查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2月18日22时许,我驾驶蓝色东风牌货车(冀x)南向北行驶至京开主路玉泉营出口最外侧车道时听到有什么刮到我车,我就把车停下。下车后看到一辆黑色现代小车的右前侧反光镜刮到我车的左后轮。当时对方车上下了三个人,一个30岁左右的人问我怎么办,他让我赔1400元,我说没钱,我要问老板要。电话还没打交警就过来了。然后让我们把车停路边,交警看了后对我说你赶紧报110,对方都出过好几回事故了,对方的车是碰瓷的。这样我就报了110。对方的车是黑色现代,车牌号京x。向我要1400元我没给。对方开车司机30岁左右体态中等,还有一个男子30岁左右1.75米,还有一名男子25岁左右1.70米体态较瘦。

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2月18日晚22时45分许,我们车由南向北在玉泉营京开主路X路行驶,我在副驾驶,还没有完全出来的时候听见和什么东西碰上了,车速度很慢,司机一脚刹车就停住了。我们下车才知道一辆黑色轿车右前门碰到我们大车左后轮胎上了。对方不让我们走,向我们司机怎么解决。后来我们司机给老板打电话,就报了警,报完警交警来解决,过了几分钟交警处理事后我回车上就不清楚了。我们开的蓝色东风大货车,车号冀x。对方车号京x。对方有三人,碰完车都下车了让我司机赶快赔钱。

3、证人谷某证言证实:2006年2月18日21时24分我单某接一自称过路群众报警打122,说马家楼桥处京开主路由南向北发生交通事故,一大货车与小轿车相撞,车号京x。我出警到了出事地点见到出警双方车辆,大车是一辆外地大货车,车号冀x,经了解大货车由辅路X路,小车由南向北在外侧那条主路行驶,此时大货车正好进主路,然后两车相撞刮蹭,大货车左侧与小客车右侧相接触,按事故上论应该是大货车责任,因大货车进主路未避让原车道内的车先行。我应定责开单,但我一到现场,小客车下来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个男子,挺瘦光头,这个人有意躲我,我一见他心里明白某碰瓷,所以让大货车司机报警打110,民警马上就赶到了。出事的小客车司机我头一次见,而躲我的那个人就见了三四次了,头两回全都有这人,其中一回还开了单某,应该不到一个月,每次都是他们三四个人,而且全是与外地车发生事故,然后向对方要钱,我们别的交警也见过这帮人。我感觉这些事故是有意为之故意贴上去的,每次还都“占理”,而且每次都是这几个人,对象全是货车,本来不应该发生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事故后这些人向对方要钱,就是碰瓷。这些人开的车不是好车,他们不怕报警,让咱们开单某,这么他们就占理,用我们的手给他们办了事,然后这些人就不让大车走,要人家赔钱漫天要价,不成不放人走,也不要求修车,外地人怕耽误时间,没办法只能拿钱了事。交警对这种事故,开单某责后交付双方就可离去,事故算处理完了,修车赔偿不管,双方协商或到法院起诉,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定损。这些碰瓷的肯定不让大车走,他们可以说如果让车走了,上哪去找对方。修车不是马上能完的活,大车司机耗不起时间,也只能接受对方条件,往往发生争执报110,民警也没办法。这些人手中有我们开的单某,弄不好还要替他们说上几句话。这次我看不下去,所以让司机报警。那大货车司机也讲对方是故意撞他的。小车上有三个人,司机我第一次见,那穿黑毛衣的人我见了三次了。还有跟我一块的协管员也说司机是头一次见,那两个坐车的都见过,他们开夏利车也干过这事。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各被告人的供述有: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我从2004年2月左右开始碰瓷,共作案20多次,就是在丰台新发地、大兴京开高速路、辅路周边,还有京良路那块。有我、赵某己、毕某丙、毕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王某庚、王某某、白某某、赵某某、一个姓丁的,王某良、徐某等人。“碰瓷”就是我们开车到马路上寻找那些违章车辆,然后我们故意开车碰对方的车,把车撞坏,就可以向对方要钱,因为对方的全责,交警来了也定对方全责,我们拿到钱后除修车外别的就分了。一开始是赵某己找的我,后来我就和毕某丙一起买皇冠车(车号京x)碰瓷、张某丁、王某庚、毕某某、刘某某等人找我一起干的。我们碰瓷一开始用过赵某己开的一辆吉利豪情,车号京x。还有一辆皇冠轿车,黑色的,车号京x,这车是赵某己先开的。2005年12月,我和毕某丙各出一半钱共八千五买了过来,后来这车今年2月份卖了。还有一辆黑色现代索纳塔,车号京x,车是2月9日我和毕某丙、张某丁三人平摊,共凑了x元从花乡旧车市场买的,此车被扣了。还用过王某庚的一辆红色富康,车号京x,此车也被扣了,还用过王某某的一辆白某桑塔纳轿车,车号京x。还用过一次徐某的黑色老款奔驰,和姓丁的一辆绿色三箱夏利车。我们碰瓷就是为了要些钱花。

2005年11月中旬左右一天,我开皇冠车(京x)和赵某己、白某某、王某某和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去碰瓷,我肯定他们开着一辆红色夏利车,是赵某己那辆。我们到丰台区新发地汉龙货运站那块,在京良和京开主路交汇附近,我的皇冠车和一辆外地牌照的大货车故意碰了,当时通过交警,定对方全责,事后通过定损,对方赔我们5500元,我分了几百元。2006年一月底或二月初一天,我和毕某丙开着车号京x的皇冠车,带刘某某、张某丁到丰台区新发地菜市场东门外,京开高速西辅路那,碰了一辆外地牌照蓝色大货车。经过交警解决,定对方全责。次日下午,我们双方到大兴区中保定损,对方赔我们8000元,除修车外,我和毕某丙各分2000元、张某丁、刘某某各分200元。2006年2月初一天下午5点左右,我和毕某丙开车号京x皇冠车,在丰台新发地小桥洞京开高速西辅路那,碰了一辆豫牌,白某轻型卡车,交警出了现场,让我们协商解决,对方赔我们1000元,除修车外我们每人分二三百元。2006年2月9日我们怕老使皇冠车碰瓷出事,就去买了一辆现代索纳塔(京x),这车是我和毕某丙、张某丁平摊。花了x元在花乡旧车市场买的。买车当天下午,我和毕某丙、张某丁、刘某某、毕某某到丰台新发地京开东辅路X路调头处故意碰了一辆外地大货车,交警来定对方全责。对方赔了我们3500左右,除了修车我和毕某丙、张某丁三人每人分六七百左右,刘某某、毕某某各分200元。2006年2月一天晚上,我和王某庚、毕某丙、毕某某、张某丁、刘某某开着王某庚的富康车(京x)和索纳塔或皇冠车,到丰台区新发地京开东辅路汉龙南站那,富康车碰了一辆外地的白某货车,后对方赔我们2200元左右,我们每人分了100元左右。2006年2月18日晚,我和毕某丙、王某良三人,开车号京x索纳塔车,由王某良开,在丰台区新发地往北,京开主路进京方向那,碰了一辆外地牌照大货车,向对方要1300元,后对方报了警,把我们抓了。

2004年2月一天,赵某己开吉利车找我,让我同他“碰瓷”,我就答应了。后我俩用此车在丰台区新发地京良路桥上,故意碰一辆农用三轮机动车,后我俩要走500元,分我50元。2004年2月左右一天下午,我和赵某己用吉利车在丰台新发地桥下碰了一辆小货车,要了700元,我分了100元。之后几天我和赵某己还用吉利车在丰台区新发地桥那碰过一两次,后来我就不干了。直到2005年11月左右,我又和赵某己、王某某、白某某及我不认识的男子碰瓷。2005年11月中旬左右我和王某某、赵某己、白某某开皇冠车和一辆夏利车到丰台区新发地水果批发市场由南往北的小桥洞,由我开的皇冠车故意碰一辆大货车。后来交警来定对方全责,定7500元,后我们多要了些,对方实际给我们8500元,我分了七八百。2005年12月一天,我开皇冠车和赵某己、王某某、白某某,还有一辆红夏利,到京良路X路南边。我的皇冠车故意碰了一辆白某金杯车,后来交警定对方全责,去阜城路那边定的,后要对方5550元,我分了550元。2005年12月中旬一天,赵某己开皇冠车在丰台和大兴京良路下边桥洞那,和一辆蓝色货车碰了,当时我没在场,后来知道对方赔了赵某己300元,没分我钱。2005年12月一天我和王某某、白某某开车号京x白某桑塔纳,在新发地由西向东京良路那,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后我们要了1700元,我分了200元。2005年12月左右一天晚上,我和王某某、白某某开车号京x的桑塔纳在新发地京良路西向300米左右地方碰了一辆京牌卡车,对方车人我记不清了,和对方私了要了700元左右我分了100元。2005年11、12月左右,我和姓丁的用他的夏利车在丰台新发地这块故意开车碰瓷,碰了一两次,碰了几百元。到了2005年12月底我和毕某丙商量买下赵某己的车号京x,一块撞车挣钱,毕某丙同意,我们各出一半总共花8500元,就把皇冠车买过来。2006年2月中旬左右一天晚上,我和毕某丙、毕某某、张某丁、刘某某、赵某某等,到丰台区新发地京良路下道处,京开高速东辅路那块,用车号京x索纳塔碰了一辆大车,对方车、人的情况我记不清。后交警出现场,经过定损,对方赔我们3500元。我和毕某丙、张某丁各分了400元左右,其他人各分200元。2006年2月初一天下午,我和毕某丙、刘某某、毕某某、张某丁用车号京x的索纳塔在新发地桥洞处碰了一辆小卡车,要对方七八百元,之后两三天下午,我们五人还用这车在新发地附近碰了一辆车。2006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我和毕某某、张某丁三人,开着索纳塔在新发地立交桥京开东辅路X路调头时,碰了一辆外地大货车,没报警,向对方要走3600元,除修车外分给毕某某200元,我和张某丁平分,每人八九百,虽然毕某丙没去但他掏钱买车也给他一份跟我差不多。2006年2月左右,王某庚车号京x的富康车在大兴黄村高架桥京开西辅路那,碰了一辆逆行的三轮机动车,当时我没在场,事后我和毕某丙去的,这次碰1200元左右,分我400元。2006年2月左右一天晚上九十点,我和王某庚。毕某丙还有不是毕某某就是刘某某,用车号京x富康车,在京开主路进京向新发地和马家楼那,故意碰了一辆正躲事故的拉泔水的农用三轮车,后交警来了,对方给我们1200元,每人分了一二百。我和徐某碰过一回,是去年冬天,我和徐某、王某某、白某某用徐某的奔驰车在大兴黄村高架桥京开高速西辅路,故意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当时对方是逆行的,后交警来了,定对方全责,对方赔我们9000元,我分七八百。

2006年2月18日下午,我和毕某丙、毕某某、张某丁、刘某某、王某良吃完饭,然后毕某某、张某丁、刘某某就下车。我开着车从京良路上调头进了京开主路由南向北开,我说出去转转就是找机会撞辆车挣点钱。那会是晚上九点多,进了主路我就让王某良开。我和毕某丙都坐在后排座,我怕撞车撞到我就没坐副驾驶。王某良开车过了马家楼桥300米左右,我们外侧车道我看见一辆外地牌照大货车在前方轧斑马线走,我就对王某良说这车违章了,意思就是让王某良开车撞他。王某良明白某加油过去,贴着大车边上,等大车往里并线时踩了一脚刹车,大车的左中部就撞到我们车右前部。大车司机就报警,等警察时我跟对方司机说钱的事,他说给600元,我说要1300元。我看见交警来了我就躲起来,因为交警处理过我几回撞车的事,我怕他认出我来。毕某丙干什么我没注意,但我知道他也清楚我们故意撞车这事。对方司机并没给我们钱,派出所民警来了将我们带回派出所了。我们是故意撞车要钱,我们撞车都选择货车,因为对方车大能将我们车撞坏了,能多要点钱。这样也有危险,但为了挣钱也去做,干的多了也掌握技术窍门了。我们都找违章货车,因为他没理,我学法规自己琢磨的。因为他们违章,警察来后会定对方责任,开出单某来我们要钱也有依据有理,即使民警来了我们也不怕因为警察开了单某。交警说赔偿的事与对方协商,谁都不好管我们。修车的钱比赔的少,剩下我们都分了,都吃喝花了。

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结论:经刘某甲辨认指出:第X组照片X号是刘某某,X号白某某,X号毕某某、X号赵某某、X号王某某,X号叫什么亮(被告人王某某)。第X组X号是毕某丙、X号是赵某己、X号是张某丁、X号是王某庚、X号是王某良、X号是刘某甲。

2、被告人赵某己的供述证实:我和刘某甲等人一起碰瓷。就是开汽车找准机会碰对方汽车,都是看好对方违章的时候碰,所以责任都是对方的,造成事故,车辆损坏管对方要钱。2005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刘某甲开一辆皇冠车(黑色,车号京x),王某某开一辆夏利车带白某某、徐某,我开一辆夏利车带着“老三”去碰瓷。到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门口,就是京良路到新发地盘下桥,京开高速东侧辅路入口附近,刘某甲碰了一辆大货车。因为我们在后面,刘某甲具体碰车经过我没看到。后来警察来了,定对方责任。后刘某甲和对方定损,去的六里桥一个中保定损点。我们其他人当天没去,次日我和刘某甲、“老三”跟对方一起去了六里桥定损点。当时给(京x)照相,我们在边上待着,定损5500元,后对方赔了我们5500元,我分了300元,其他人怎么分的我不清楚。2005年七八月一天,我自己开着夏利车(车号京x红色三厢)行驶到大兴狼垡红绿灯东侧,正在堵车,有一辆农用三轮车并线,我故意碰了一下,我车右侧顶对方左侧。后警察正好在执勤,让我们双方私了,定对方责任,让对方赔我480元。后来我修车花了200元,自己落了200元。2005年8月一天,我开夏利车到大兴狼垡五环桥下,有一辆拉砖的车往我这边并线,我故意顶了一下,后我们双方协商解决,对方赔了我100多元,修车花了80元,我落下几十元。2005年9、10月份,在丰台区新发地菜市场东大门京开高速辅路处,有一辆蓝色大货车由菜市场出来往南行驶,我在正常行驶,对方应该拐弯让我,还有大货车不应在五环内走,我故意撞了一下,对方与我私了,赔我200元,当时我开着夏利车,徐某在我车上,他不知道我碰瓷的事。“碰瓷”就是弄点钱花,钱都花了。

那辆皇冠(车号京x)原来是“老三”的,他怎么来的我不知道,后来刘某甲把车给买了,是2005年底或2006年春节前,通过我买的,后来皇冠车去哪里了我不清楚。

赵某己的辨认结论:经赵某己辨认指出:第X组照片X号是白某某,X号是王某某,第X组X号是毕某丙、X号是赵某己、X号是刘某甲。其余人均不认识。

3、被告人毕某丙供述证实:我们是从2006年1月开始碰瓷的,地点都在丰台区新发地、大兴这块京开高速路附近。我们“碰瓷”就是用买的二手车,或别人的汽车,到公路上,找违章车辆,故意碰对方,引起交通事故,因为对方违章在先,即使交警来了,也会定对方全责,我们就能得到赔偿,除一部分修车外,大部分钱我们分了。是刘某甲最早提出干的,这么干就是为了弄些钱。我们使过三辆车碰瓷,一辆黑色皇冠车,车号京x,这辆车是我和刘某甲两人出钱买的,我出4500元,他出4000元,是刘某甲找人买的,后来又是刘某甲找人卖的,卖哪我不清楚。一辆黑色现代索纳塔汽车,是今年2月由我和刘某甲、张某丁三人共出x元,在花乡二手车市场买的,此车是京x。这两辆车就是我们买的碰瓷用的。还有一辆红色两厢富康车,车号京x,这车是王某庚的。张某丁没驾驶证,不会开车,其他人都开过。我们基本上是晚上7点到10点,选择新发地因为那车多好下手,而且新发地周边外地车多,外地车出事后一般都着急走,所以解决起来给钱痛快。我们没有具体分工,就是有几次我没直接跟车出去碰瓷,但因为我出钱买车也分我一份钱。

2006年2月初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开皇冠车带着刘某甲、张某丁、刘某某在丰台区新发地菜市场东门外京开高速西辅路,故意碰了一辆兰或绿色大货车,对方车上两个男的。交警出现场。第二天在大兴兴政街那的保险公司定的损,对方赔我们8000元,刘某甲分了我2000多元,其他人都分了,具体怎么分不清楚。2006年2月初一天晚上,刘某甲和刘某某开富康车,在丰台区新发地京良路干道那,京开高速东辅路入京开进京方向,碰了一辆白某福田车,当时我没在。但我知道事后怕对方跑把车存在海子角。第二天我和刘某甲、王某庚、刘某某都去那。我还陪着去了一家修理厂,但后来去兴政街保险公司定损时我没去,后来知道定损2000多元,分了我50或100元,这次事故登记用的刘某某的名字。2006年2月9日晚9点左右,也就是我们买索纳塔当天,刘某甲和刘某某坐索纳塔,我开皇冠带张某丁。在新发地桥下东向西调头时,索纳塔碰一辆大货车,后交警来了定对方全责。第二天我们四人和对方到大红门那边一个定损点定损,定3505元,对方实际多给了些,给了我们3550元,分我700元。当天还分我一个500元,应该是刘某甲他们在京开高速附近碰了车,因我没在跟前不清楚具体情况,这个是在我们新发地碰车之前,买索纳塔之后的事。2006年2月18日晚,王某良开索纳塔带我和刘某甲到京开主路进京方向,到新发地那块碰了一辆大货车,管对方要钱时对方报警把我们抓了。

2006年1月20日一天晚上,王某庚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富康车在大兴环岛高架桥上碰了一辆三轮机动车,让我过去。我去时只见王某庚一人在,交警出现场,说第二天解决。后来我没再去,也没分过我钱。之后一两天晚8点左右,刘某甲、王某庚、刘某某他们三人开富康车在新发地京良路进京开入口处碰了一辆白某农用四轮机动车。这次我没在场,当时我跟张某丁开皇冠车转,也过去了,事后说给了1000多元,分我50或100。2006年2月初一天晚上,王某庚开富康车带我、刘某甲、刘某某,在京开高速主路新发地时,前方有事故,一辆拉泔水的三轮机动车躲事故,我们的车故意碰了上去。当时此车没停,我们追上去,后通过交警解决,给了我们1000多元,分了我100元。2006年2月X号晚8、9点,王某庚开富康车带刘某甲、赵某某,我开索纳塔带张某丁,还有刘某某或毕某某,在新发地桥下东向西调头处,富康车碰了一辆大货车,交警来了,我没再问,事后分我100元,这次赔了2200元。2006年2月10日左右晚8、9点,还是我们几个人开富康和索纳塔在新发地桥东向西调头处,富康车碰了一辆大货车,我没停车,事后听说对方赔了我们1000多元,分我100元。2006年2月14或15日晚8点左右,我和刘某甲、张某丁三人开索纳塔在京开高速西辅路一个公共汽车站附近故意碰了一辆白某轻型四轮货车,把我们右前轮还给碰爆了。这次私了,对方赔我们五六千元,我分了1000元。2006年2月中旬一天,这次我没去,刘某甲、张某丁、刘某某他们在外面碰瓷,具体在哪碰的我不清楚,共得多少我也不清楚,应该是用索纳塔碰的,因为我出钱买车分我1000元。一共碰瓷分我4000多元,钱都花了。

2006年5月22日供述,摘自预审卷宗54-60页:57页:..2006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甲和刘某某开着富康车在丰台区新发地京良路碰了一辆白某福田车,当时我没在,但我知道此事,事后怕对方跑,让对方把车存在海子角,第二天我和刘某甲、王某庚、刘某某都去那,我还陪着去了一家修理厂,但后来在尖盖街保险公司定损我没去,后来知道定损2千元左右,我分了50或100元。

被告人毕某丙的辨认结论:经毕某丙辨认指出:第一组照片X号是刘某某,X号是白某某,X号是毕某某、X号是赵某某、X号是王某某,X组X号是毕某丙、X号是赵某己、X号是张某丁、X号是王某庚、X号是王某良、X号是刘某甲。

4、被告人张某丁供述证实:我是从2006年2月5日开始干,一共敲诈了七次,同伙有刘某甲、刘某某、毕某某、毕某丙。我们没什么分工,因为我没车本不会开车就不开车,其他情况多是刘某甲开车,别人也开过。碰瓷就是开车故意撞对方车辆,给自己车撞坏管对方要钱,因为我们看准了对方违章才碰,所以都是我方有理,交警来了也是定对方责任。我是通过刘某某入伙这么干的,主要都是在新发地周围,就是为了弄些钱。我第一次参与是2006年2月5日晚上6、7点钟,我和刘某甲、毕某丙、刘某某坐一辆黑色皇冠车,车号京x去碰瓷,车开到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东门外京开高速辅路时,有一辆强行并线的大货车,我们故意碰了一下,撞完后谁报的警我不清楚,交警出现场,定对方全责。第二天我们和对方到大兴兴政街那的保险公司定损,过程中我们知道对方是秦皇岛的,后赔我们8000元。刘某甲分我100元,刘某某200元,他们怎么分的我不清楚。后来刘某甲、毕某丙、刘某某和我商量买辆车接着碰瓷,刘某某没掏,我和刘某甲、毕某丙三人凑x元,在今年2月9日在丰台花乡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黑色索纳塔,车号京x。购车晚上6点以后,刘某甲开此索纳塔带着我,刘某某、毕某丙开车号京x的皇冠在后面。我们的索纳塔开到大兴西红门大脸猫KTV时,故意碰了一辆白某轻型卡车,因为对方全责赔了我1700元。当时刘某某、毕某丙没在跟前,但因为他买车分了他500元,我和刘某甲各分500元,剩下钱修车。2006年2月9日当晚8点左右,我和刘某甲、毕某丙、刘某某又去碰瓷,我们开现代车去了,皇冠车去没去我记不清,在新发地汉龙货运站,京开高速东辅路入口碰了一辆大货车,交警出现场,次日我们双方去了一个地方定损,对方赔了我们3550元,我和刘某甲,毕某丙每人分700元,刘某某分200元。2006年2月13日,我和刘某甲、毕某丙、刘某某开现代车在新发地京开辅路附近碰了一辆车,这次碰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分了400元。2月15日左右一天晚上,我和刘某甲、毕某丙三人开现代车到大兴康庄路口或高米店那京开高速西辅路,碰了一辆白某轻型卡车,我们右前胎爆了,交警来了没处理我们私了,赔我们6000元左右,我分得1700元。2月16日晚6点左右,我和刘某甲、毕某某,刘某甲开现代车在丰台新发地红绿灯立交桥那,京开东辅路往南向西辅路调头时,故意碰了一辆大货车,对方赔了我们3620元,没通过交警。我记得刘某甲拿钱上车,我们准备走时,有个男的可能以前被我们碰过瓷,敲我们窗户说哥们发财了。刘某甲没理他。后我和刘某甲各分1000元,毕某丙没参与但他出钱买车也给他1000元,毕某某100元。2月17日晚8点左右,我和刘某甲、毕某某还有一个人开现代车在新发地铁路桥下,京开高速东辅路碰了一辆大货车,我们私了的,对方赔我们500元,因赔的少没分钱修车了。我第一次碰瓷用的是车号京x的黑色皇冠车,是毕某丙和刘某甲花钱买的,车的下落我不清楚。我后参与几次都是用车号京x的黑色现代索纳塔,是从花乡旧车市场买的,现在被扣了。我共得3000多元,赃款全花了。

5、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实:我们是从2006年1月中旬开始碰瓷的,都是在新发地、京开高速路周边,我一共作案四次。我同伙有刘某甲、毕某丙、赵某某,有时还有别人参与,还有那个大个叫张某丁。碰瓷就是我们开车在马路上故意和违章车辆碰撞,造成事故之后,管对方要钱,因为是对方全责,交警来了也定对方责任。我知道刘某甲、毕某丙在我之前就应该干过,是他们找的我,我才入伙的,就是为了弄点钱。我出去时一般都是用我的车,就是红色富康两厢车,车号京x,还用过一辆皇冠车,车号京x,还有一辆黑色索纳塔车号是3315。富康车是我自己的,皇冠车和索纳塔是刘某甲他们的,皇冠车是刘某甲和毕某丙买的,索纳塔是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买的,皇冠和索纳塔就是他们买来用来碰瓷的。2006年1月上旬一天半夜,我和刘某甲、毕某丙三人坐我的富康车到京开高速西辅路X村高架桥时,故意同一辆逆行上来的农用机动三轮车撞上,报警了。第二天在大兴交通队解决的,对方赔了我们1000多元,除修车外我们每人分了100多元,这次用我的驾驶本解决事故。2006年2月初晚8点左右,刘某甲开我富康车出去,我没跟他去,但我知道他是去碰瓷去了。后来他打电话说撞车了,我知道他碰瓷成功了,让我第二天去定损。第二天我去海子角找刘某甲、毕某丙、刘某某等人,并见到对方的车是辆白某福田轻卡。在海子角没定成,又到大兴兴政街中保公司定损,定1800多元,但我们多要了些,要了2200元。因我是车主,钱是我拿着,我留1100元,其余1100元给刘某甲等人,他们怎么分我不清楚。这次事故是用刘某某的名字登记,定损时我知道碰瓷地点在京开主路X路下道处,汉龙南站大门那,我修车花了300多元,剩下钱花了。2006年2月初一天晚8点左右,我和刘某甲、毕某丙、刘某某用我的富康车在京开高速主路进京方向马家楼那,因前方事故,一辆农用三轮机动车躲事故,我们故意碰了一下对方的车,对方还跑,被我们追上,交警来了让我们私了,对方赔我们2000元,我们每人分600元,对方好像是父子两人。2006年2月10日晚上8、9点左右,我和刘某甲、赵某某坐我的富康车,后面是毕某丙,坐的皇冠车或是那辆索纳塔出去碰瓷。赵某某开富康车,刘某甲扶方向盘帮忙,在新发地桥下东向西调头处,碰了一辆大货车,后来交警来了,定对方全责,赔了我们2200元,我分1200元,剩下的1000元他们自己分的,我修车花900元,剩下2000多元都花了。

6、另案处理的王某良供述证实:2006年2月18日15时许我和女朋友李某在黄村看家电家具,因为我们准备结婚,到了17点我们去海子角同乡毕某丙的手机店玩,与他媳妇刘某某聊天,过了一会,毕某丙和他小舅子刘某甲回来,让我们晚上一起出去玩。李某不想去,刘某甲开车把她送回家。这时我看到毕某丙的叔伯弟弟毕某某,还有张某丁、刘某某回来,我们六人一起去新发地一饭馆吃饭,又买了一箱梨,当时刘某甲开车,车是老款现代车,后来刘某甲说你们三人下去等着。毕某某、张某丁、刘某某就下车,之后刘某甲说上北边转转,我一听就明白某们想开车碰瓷要钱,因为我以前听不少人说过他们是干这个的。我也没说什么,上了京良路X路的桥,他让我开会儿我就开车了。当时我开的比较快,刘某甲说开慢点,我明白某是想找目标撞车。车向北开到接近玉泉营出口时,右侧有一辆大货车向左并线,没打灯。刘某甲说他违章了,意思让我去撞他。我本可以躲闪大货车,但一听他一说我就加油,右侧就刮到大货车,把右前门刮了一下不太严重。双方停了车。刘某甲问大货车司机公了私了,对方想私了。刘某甲要1300元,对方报警了,交警来了后派出所民警也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我不知道他们还干过什么,听说他们经常干这个“碰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还有: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毕某丙是我丈夫,刘某甲是我亲弟弟,平时和他们在一起有张某丁,毕某某、刘某某,但他们在一起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张某丁是今年春节后认识的,毕某某是我丈夫毕某丙叔叔家的孩子,刘某某是毕某丙另一个叔叔家女儿的男友,我认识毕某某、刘某某比较早。我知道他们在2006年春节前用过一辆黑色小型轿车,在春节后买过一辆黑色小轿车。他们不跟我说买车的目的是什么。期间没有人给过我钱。他们被抓后我听说他们开车碰瓷。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看电视知道一伙人碰瓷所使用的一辆车是我原来使用的。该车是一辆黑色现代索纳塔小轿车,是我个人名义于1995年从北京北辰出租公司购买的,买时是二手车,该车是1990年亚运会服务用车。此车车主是我,车号京x。我是1995年以8万元买过此车,车主过户到我名义下,我使用几年,到2004年7月我通过“小勇”把车卖给别人,但具体过几道手及详细情况我不了解。车一直是我的名没过户。那卖车协议上贾某某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也不知情。现在我手里只有我买此车的《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凭证》。

3、现代索纳塔汽车相关书证,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凭证、车辆购置缴费凭证、机动车信息表、贾某某驾驶证及被告人刘某甲买车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碰瓷所用黑色现代索纳塔汽车(车号京x)的基本情况。

4、富康车相关书证,机动车详细信息表,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碰瓷所用红色富康车(车号京x)的情况,车主王某庚。皇冠车相关书证,机动车详细信息表三张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碰瓷所用黑色皇冠车(车号京x)的情况。

5、本案民警在犯罪地点张贴的公示及在《北京晚报》上刊登的宣传资料有相关书证在案为证。

6、工作说明两份证明:2006年2月20日民警带王某庚到大兴黄村一小区内将涉案车辆(京x)两厢红色富康车起获。2006年2月18日22时许,玉泉营派出所民警接报警有人碰瓷,在草桥出口将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王某良抓获,并当场起获涉案车辆京x黑色索纳塔轿车一辆。现两车已办理扣押,停放在玉泉营派出所院内。

7、工作说明一份,证实: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毕某某、白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徐某等人在逃,抓捕工作正在进行中。

8、辨认作案地点有相关工作说明在案为证。

9、书证被告人赵某己前科劣迹材料证明:2001年8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天的情况。

10、被告人毕某丙的前科材料及减刑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1997年5月被告人毕某丙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6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00年7月12日减刑释放。

11、另案处理的王某良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有相关书证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敲诈勒索犯罪六起,既遂五起,数额人民币x元,未遂一起,数额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毕某丙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五起,既遂四起,数额人民币x元,未遂一起,数额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张某丁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二起,数额人民币x元;被告人赵某己参与一起,数额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王某庚参与一起,数额人民币2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赵某己、王某庚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寻找违章车辆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向他人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数额巨大,被告人毕某丙、张某丁、赵某己、王某庚参与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赵某己、王某庚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赵某己、王某庚一伙,公开以威胁、滋扰为主要手段制造霸气,以获取不法利益,为害一方,形成了恶势力,本院对上述被告人进行处罚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分别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有立功情节,并在其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中有未遂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丙虽在其参与的敲诈勒索行为中有未遂情节,但根据其参与犯罪的性质和其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丁的辩护人、王某庚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是从犯,本院对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毕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8日起至2009年2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9日起至2008年2月18日止)。

四、被告人赵某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07年8月19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9日起至2006年12月18日止)。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甲、赵某己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张某壬;追缴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返还被害人杨某某;追缴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王某庚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李某癸;追缴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返还被害人孙某某;追缴被告人刘某甲、毕某丙、张某丁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的犯罪工具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神龙富康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云强

人民陪审员章冠雄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