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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图书馆、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终字第2403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成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图书馆。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馆长。

委托代理人苏六一,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劲松,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西三段X号水产局综合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X族,住(略)。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道X号凯乐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图书馆(以下简称省图书馆)、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青羊统建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省图书馆的委托代理人苏六一、曾劲松,上诉人明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元某某、陈某,被上诉人青羊统建办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1994年8月26日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签订的《合同书》和同年8月29日成都市青羊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与四川省图书馆基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图基建指挥部)签订的《联合迁建四川省图书馆工程合同书》及《附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权利。由于省图基建指挥部是按照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签订的合同由双方联合组建的,该指挥部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享有和承担,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已经查明省图基建指挥部尚欠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的土地款应为781.2061万元。虽然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双方组建的四川省图书馆工程指挥部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明日集团享有和承担的协议,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原告,省图书馆应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省图书馆可在支付该款项后向明日集团行使追偿权。青羊统建办作为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应依法向青羊统建办偿付该土地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本金781.2061万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1997年12月1日计算至2005年7月8日止,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明日集团主张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在1995年7月10日前办理好国土使用证,但原告未按该约定办理,因而明日集团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明日集团应按照该约定在1995年6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750万元,但被告只在该期限前支付了570万元,因而是明日集团违约在先,故对明日集团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明日集团主张其支付给战旗村的7.25万元某计入总付款额内,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不予支持,明日集团可另行主张。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明日集团以省图基建指挥部的名义向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最后一笔付款的时间是1997年11月6日,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计算至1999年11月5日止,而1999年5月27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便向省图基建工程指挥部发出《关于催收土地欠款的函》,并有签收的回执,其已在时效内主张了权利,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应当按两年重新计算。2000年5月28日,青羊统建办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四家单位支付土地欠款,后于2003年7月10日依法撤诉。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本案诉讼时效应当按两年重新计算,而原告是2005年7月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二被告,要求偿付土地欠款,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被告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支付土地款x元某利息(按本金x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1997年12月1日计算至2005年7月8日止)。四川省图书馆对上述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的土地款x元某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原审被告省图书馆、明日集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省图书馆的上诉理由为:1、关于省图基建指挥部的归属问题。①本案收集在案的证据证明,省图基建指挥部是明日集团的下属机构,而非省图书馆的下属机构。②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签订的《合同书》以及《关于组建联合工程指挥部的协议》约定双方组建的是“联合指挥部”,而不是省图基建指挥部。一审认定省图基建指挥部是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共同组建是错误的。2、关于省图书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签订的《合同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明日集团出具的《缴款计划》、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与明日集团签订《付款协议》等证据均证明,新馆建成以前,由明日投资,新馆建成后,双方进行产权交换,产权交换前,新馆产权当然归明日集团。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也明知这一事实,故一直向明日集团催款,并与明日集团签订《付款协议》,认可付款义务人为明日集团。因此,省图书馆既非新馆土地使用人,也非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省图基建指挥部的组建人,更不是付款义务人,故省图书馆不应承担付款连带责任。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省图基建指挥部没有收到过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发出的《关于催收土地欠款的函》,青羊统建办在一审中出示的《回执》没有加盖省图基建指挥部的公章,没有查明喻世昆的身份,也没有查明是否是喻世昆的亲笔签名。因而仅凭回执认定诉讼时效未过是错误的。4、关于利息问题。青羊统建办于2003年7月10日撤回第一次起诉,导致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因此,一审判决支持至2005年7月8日止的利息是错误的。5、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本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将本案指定原审法院管辖。

上诉人明日集团的上诉理由为:1、青羊统建办收取“地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土地是由市国土局划拨的,青羊统建办无权划拨土地。本案土地性质为划拨取得,划拨土地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只需缴纳土地补偿安置费。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明日集团没有收到过《关于催收土地欠款的函》,法院未查明喻世昆的身份,也未查明是否系喻世昆本人亲笔签名,认定时效中断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明日集团违约在先而否认明日集团的先履行抗辩权错误。4、明日集团不是债务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土地是市国土局划拨给省图书馆的,明日集团付款是代付行为,原审判决不应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日集团的调解意思表示判定明日集团承担责任。5、明日集团已付战旗村的“建棚拆迁费”和“拆迁费”应计入已付款。6、原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没有依据。

被上诉人青羊统建办答辩称,1、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签订的《联合迁建四川省图书馆工程合同书》合法有效,二上诉人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2、省图基建指挥部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共同承担。省图基建指挥部与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签订的《联合迁建四川省图书馆工程合同书》及《付款协议》的依据是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签订的《合同书》,省图基建指挥部的行为就是为了落实《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无论省图基建指挥部是省图书馆还是明日集团的下属机构,其从事民事行为和履行职责都是为了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的共同利益,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应由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共同承担。3、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①明日集团应承担付款义务。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新馆投资全部由明日集团投入,明日集团事实上也已承担了支付土地款的责任。明日集团和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签订《付款协议》,认可了明日集团付款的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确认明日集团有付款义务。②省图书馆也应承担支付土地款的责任。涉及省图新馆建设的征用土地,工程建设,与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签订的《联合迁建四川省图书馆工程合同书》,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等一系列行为都是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的共同行为,二者均是受益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二上诉人应承担付款义务,至于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之间如何承担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省图新馆建设的一系列行政批复直接针对的是省图书馆,该项目的各种手续、批文、许可证也均是按照省图书馆名称办理的。可见,省图书馆与省图基建指挥部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是一体化的,省图书馆是《联合迁建协议》的直接当事人,应承担付款责任。3、青羊统建办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1999年5月27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向省图基建指挥部发出《关于催收土地款的函》,主张了权利,该证据已经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在上述一案审理过程中,明日集团也将该函件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故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4、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收取土地款有理有据,符合规定,应当支持。

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26日,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明日集团以省图书馆名义投资1.2亿元某成都市X路X路之间征地50亩修建省图书馆的新馆,并以建成后的新馆与省图书馆位于成都市X街X号、和平街X号及桂王桥西街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交换;双方共同派员组成新馆建设工程联合指挥部,全面负责新馆筹建工作。新馆工期36个月等。同年8月29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甲方)与省图基建指挥部(乙方)签订《联合迁建四川省图书馆工程合同书》及《附加合同》约定:甲方在已统征的苏坡乡X组的约60亩土地按行政划拨的方式拨给乙方,由乙方按规定批准修建图书馆,甲方划拨给乙方修建的约50亩土地,地价款按每亩47万元某,代征地约10亩按每亩28万元某,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地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同月31日,省图书馆(甲方)与明日集团(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组建联合工程指挥部的协议》,约定联合工程指挥部为组织,实施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达成的新馆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以及合同书里所规定的地产、房屋的改造和经营工作。联合工程指挥部归属乙方,由乙方派员出任指挥长,甲方派员参与其工作,并监督工程的专用资金流向、工程质量及进度。联合指挥部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1995年6月28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甲方)与省图基建指挥部(乙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994年10月订立的由乙方付500万元某款项,继续按如下原则执行:6月28日付250万元某甲方后,甲方负责在7月10日前办理好国土使用证交乙方;省图用地62.8869亩,总土地款2631.2061万元某。1995年11月24日,明日集团向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出具《缴款计划》,内容为:明日集团同意将所欠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的部分土地款300万元,于1995年12月8日缴付150万元,1995年12月18日缴付150万元。1996年5月15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甲方)与明日集团(乙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乙方1994年9月征用甲方土地总面积62.8869亩,总计土地款2631.2061万元,乙方截止1996年4月支付甲方土地款总额1110万元,欠缴甲方土地款1521.2061万元。2、缴款计划:⑴1996年4月30日前乙方支付甲方300万元;⑵1996年5月20日前支付500万元;⑶1996年8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⑷1996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尾款521.2061万元。……4、乙方同意截止1996年4月30日支付甲方前期资金占用利息100万元,1996年11月30日前付清等。1996年9月18日,明日集团向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发函,要求协商解决土地款一事。1999年5月27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向省图基建指挥部发出《关于催收土地欠款的函》,内容为:你单位于1994年8月征用苏坡乡X组土地62.8869亩,应付土地款2631.2061万元,至1997年11月6日止,已付土地款1850万元,至今欠付土地款781.2061万元,请在收到此函后15日内前来我部付清欠款等。同年6月3日,省图基建指挥部收到该函,并出具了一份《回执》。2000年5月28日,青羊统建办向原审法院起诉四川省图书馆改造工程指挥部、省图书馆、四川省文化厅、明日集团,要求四被告偿付土地款本金及利息等。同年9月23日,原审法院以(2000)青羊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2003年7月10日,原审法院以(2000)青羊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青羊统建办撤回起诉。

省图书馆于2000年向本院起诉明日集团,2001年4月5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明日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2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川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双方解除资产置换协议后,省图书馆原址“总府路X号图书馆、和平街X号”权属归省图书馆,在建工程省图书馆新馆资产归明日集团所有,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规费、过户费等全部费用由明日集团承担,双方组建的四川省图书馆工程指挥部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明日集团享有和承担等。2003年7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川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明日集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乡X组省图新馆项目62.877亩土地(含代征地13.9亩)使用权及地面上附着的全部财产(已另案抵偿给省图书馆的3.66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块土地地面上的3000平方米在建宿舍楼一幢除外)抵偿给四川省广汉市财务公司所有等。2004年7月28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明日集团享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乡X组省图新馆项目62.877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的部分财产并已抵偿给广汉市财务公司的上述财产以5900万元某价格变卖给中铁二十三局(成都)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7月8日,青羊统建办向原审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原审法院在审查期间,向本院就指定管辖进行请示。同年7月15日,本院复函指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此案。原审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向青羊统建办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另查明,从1994年9月9日起至1997年11月6日止,明日集团以省图基建指挥部的名义向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支付了土地款1850万元,尚欠781.2061万元。1995年9月8日和11月2日,明日集团以省图基建指挥部的名义向战旗村支付了用途为“建棚拆迁”和拆迁费的分别为5万元、2.25万元某笔款项。1999年7月1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青府函[1999]X号”文件同意青羊统建办作为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拆迁遗留问题诉讼主体。2003年9月2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又以“成青府函[2003]X号”批复同意青羊统建办作为诉讼承接主体,全权处理原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的债权债务问题。

再查明,1993年12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成府土发[1993]X号”批复同意青羊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征用青羊区X乡X村X、8、9、10社的全部土地。1994年9月19日,四川省计划委员会以“川计(1994)社事X号”批复同意新建四川省图书馆进行项目立项。1995年3月9日,成都市国土局作出“成国土拨[1995]X号”批复同意省图书馆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土发[1993]X号”文批准青羊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征用的青羊区X乡X村X组全部土地范围内,按照规划红线划拨国有土地62.887亩,作为修建新馆工程项目用地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994年8月26日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签订的一份《合同书》、1994年8月29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与省图基建指挥部签订的《联合迁建四川省图书馆工程合同书》及《附加合同》、1994年8月31日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签订的《关于组建联合工程指挥部的协议》、1995年6月28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与省图基建指挥部签订的《付款协议》、《缴款计划》、1996年5月15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与明日集团的《付款协议》、1996年9月18日的函件、1999年5月27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向省图基建指挥部发出《关于催收土地欠款的函》及回执一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青府函[1999]X号”文件、“成青府函[2003]X号”批复、民事诉状、两份(2000)青羊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00)成民初字第75、X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4)广汉执字55-X号民事裁定书、付款凭证、本院复函、成府土发[1993]X号批复、川计(1994)社事X号批复、成国土拨[1995]X号批复、庭审笔录及当事人一致的陈某。

本院认为,1994年8月26日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签订的《合同书》和同年8月29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与省图书馆基建指挥部签订的《联合迁建四川省图书馆工程合同书》及《附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权利。本案所涉土地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青羊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征用,成都市国土局批复同意省图书馆在上述青羊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按规划红线划拨土地修建新馆工程。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将本案土地划拨给省图基建指挥部并收取土地款是得到了市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的许可的,也符合当时成都市实施府南河整治的客观情况。明日集团提出的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无权划拨土地,无权收取土地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于1994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明日集团投资修建省图新馆,并以建成后的新馆与省图书馆的原有三处房产及土地进行交换,该合同的性质是资产置换协议。位于成都市X乡X村X组的省图新馆工程的立项、规划及土地等手续虽以省图书馆的名义办理,但办理有关手续的各项费用以及新馆工程的建设资金均由明日集团投入,且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明日集团以建成后的新馆产权与省图书馆的三处房产进行交换的约定,产权交换前,新馆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为明日集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在解除资产置换协议后,省图书馆原址总府路X号图书馆、和平街X号权属归省图书馆,在建工程省图新馆资产归明日集团所有。此后,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乡X村X组省图新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附着的全部财产分别抵偿给了四川省广汉市财务公司和省图书馆,以抵偿明日集团欠上述两单位的债务。由此可见,省图新馆在建成并与省图书馆三处房产进行交换之前,其所有权人是明日集团,因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资产置换协议被解除,双方约定进行资产置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解除资产置换协议后,新馆工程仍归明日集团所有,省图新馆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产已经全部作为明日集团的资产抵偿了明日集团的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明日集团享有了省图新馆资产的权利,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故差欠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的土地款781.2061万元,应当由明日集团支付。

省图书馆在二审中称其与明日集团签订合同共同成立的是“联合工程指挥部”而非本案中的省图基建指挥部。明日集团则称“联合工程指挥部”并未实际成立,而是沿用已有的省图基建指挥部在实施新馆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本院认为,省图书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明日集团实际成立了双方在《关于组建联合工程指挥部的协议》中约定的“联合工程指挥部”,而省图基建指挥部实际履行了应当由“联合工程指挥部”履行的实施新馆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的职责。故省图基建指挥部就是为了实施新馆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的职责由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共同派员组建的。虽然省图基建指挥部由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共同组建,但因省图书馆派员参与省图基建指挥部的工作主要是为监督工程的专用资金流向、工程质量和进度,且省图书馆在与明日集团资产置换前不享有新馆资产的权利,双方解除资产置换协议后,置换行为并未实施,省图书馆已不可能再享有新馆资产的权利,故省图书馆不应当承担781.2061万元某地款的给付义务。

青羊统建办于2000年5月28日就781.2061万元某地款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省图书馆和明日集团均未就诉讼时效提出异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羊统建办提供证据证明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于1999年5月27日向省图书馆基建指挥部发出《关于催收土地欠款的函》,同年6月3日,省图书馆基建指挥部出具了收到该函的《回执》。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图书馆与明日集团房屋产权置换纠纷一案中,明日集团将上述《关于催收土地欠款的函》作为证据出示。以上事实证明,青羊统建办于1999年5月27日对土地款781.2061万元某行了主张,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省图书馆、明日集团对《回执》上喻世昆的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但省图书馆、明日集团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喻世昆的签名并非喻世昆本人的笔迹,故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纳。

因明日集团至今未全额支付土地款,作为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的青羊统建办主张按本金781.2061万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1997年12月1日计算至2005年7月8日止的利息,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省图书馆、明日集团提出青羊统建办2003年的撤诉行为造成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1996年5月15日,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与明日集团签订《付款协议》约定明日集团于1996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完全部土地款。该协议并未将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办理国土使用证作为付款的条件,故明日集团主张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应当按照约定在1995年7月10日前办理好国土使用证,但青羊区府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未按该约定办理,因而明日集团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明日集团主张其支付给战旗村的7.25万元某计入已付土地款额内,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明日集团可另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本案交原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妥。省图书馆关于原审法院无权审理本案,本院指定管辖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支付土地款x元某利息(按本金x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1997年12月1日计算至2005年7月8日止)。四川省图书馆对上述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的土地款x元某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支付土地款x元某利息(按本金x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1997年12月1日计算至2005年7月8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共计x元,由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垫付x元,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直接支付给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办公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玲

代理审判员张争

代理审判员李某曲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林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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