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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小随,男,38岁。201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何军、董小跃、苏咔(三人均已判刑)驾驶豫x长安之星面包车到本市龙亭水泥厂盗窃深井水泵专用三相异步电机一台,价值1575元。销赃后被告人程某某得赃款200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人何军、董小跃、苏咔供述;报案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0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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