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与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x&Co.)。

授权代表雅恩·菲力克(x)。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被告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靖,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木桶公司)、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寰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两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同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顿明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世界上著名的干邑白兰地酿造商和贸易商。x既是原告的商号又是其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在全世界享有盛誉。原告自1859年就开始在中国销售x品牌的干邑,并先后于1980年、1996年在中国注册了第x号“图形+x”(见附图1)、第x号“x”两商标。1990年,原告就“x”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准,注册号为x,该商标已取得在中国保护。然而,原告在中国市场上发现一种同样号称法国干邑白兰地的酒,上面印有“x”及“图形+x”商标(见附图2),与原告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相近似。原告认为,橡木桶公司作为侵权酒的经销商,金寰亚公司作为侵权酒的罐装商,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与原告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原告商品和两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1、确认两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x”及“图形+x”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x号、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x”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x”及“图形+x”商标的侵权商品;3、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和宣传资料上使用“x”及“图形+x”商标的行为;4、判令两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5、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50万元。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第x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查询报告、商标注册证明,第x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查询报告、商标注册证明,第x号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商标查询报告、商标注册证明。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其是“x”系列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二组:原告公司及其产品的介绍,荣誉证书,有关报刊对轩尼诗产品的报道和宣传,上海酩悦轩尼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广告公司费用的发票及付款通知。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轩尼诗酒具有高知名度。

第三组: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橡木桶公司的产品目录,(2004)沪静证经字第X号保全公证书及商品实物,“图形+x+亨力士”商标申请初审公告,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上海市普陀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协查证明》,橡木桶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万里店销售“亨力士酒”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组: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帐单,ENQ咨询有限公司帐单,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帐单,北京讯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帐单,京华纵横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发票,高露云律师行帐单。原告以该组证据作为赔偿依据。

被告橡木桶公司辩称:1、该公司于2002年11月依法注册成立。2003年3月,该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x+亨力士”商标(见附图3)。2004年6月7日,“图形+x+亨力士”商标已在《商标公告》上初审公告,虽然原告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国家商标局还未作出裁定,所以,该公司“亨力士酒”上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2、该公司使用的“图形+x+亨力士”商标与原告的“x”、“图形+x”商标在总体上存在很大差异。首先,“x”与“x”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其次,该公司商标中的图形是一名骑着马手持剑和盾的武士,而原告商标中的图形是持斧的手臂,两者在造型、色彩及图形的尺寸上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再次,“x”中文名是“亨力士”,并标注在产品的显著位置,而“x”的中文译文名是“轩尼诗”,两者也无相似之处,且原告的商标中不含中文“轩尼诗”的内容。综上,“图形+x+亨力士”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近似,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橡木桶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商标代理委托书;2、商标注册申请书;3、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4、商标初步审定公告;5、委托金寰亚公司罐装酒的委托生产合同。

被告金寰亚公司辩称:1、该公司确实曾接受橡木桶公司委托罐装“亨力士酒”,但该酒类产品上使用的是“图形+x+亨力士”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很大差异,理由同橡木桶公司的第二点答辩意见,所以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该公司只是罐装商。橡木桶公司与其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时出示了“图形+x+亨力士”商标已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的证明。金寰亚公司负责产品的罐装,既没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也无权销售该产品,酒瓶及标示均由橡木桶公司提供。因此,即使“图形+x+亨力士”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寰亚公司也是不知情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金寰亚公司提供了橡木桶公司与其签订的罐装酒的委托生产合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系“图形+x”(注册号为x)、“x”(注册号为x)两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的有效期分别自1980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9日(经续展)、199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3类。

二、1990年,原告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取得了“x”商标国际注册,注册号为x,有效期自1990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1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2类和第33类。“x”商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延伸至中国。

三、橡木桶公司于2002年11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的批发和零售。2003年1月,橡木桶公司获得“亨力士酒”的酒类批发许可证。橡木桶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彩页上印有亨力士路易凯帝干邑XO白兰地、亨力士领导者XO白兰地、亨力士铁塔XO白兰地、亨力士凯斯XO白兰地四种产品。2003年3月24日,橡木桶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x+亨力士”商标。同年4月,国家商标局受理了申请,并于2004年6月7日在《商标公告》总第930期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2004年9月3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对“图形+x+亨力士”商标提出异议,同年12月,国家商标局受理了该商标异议申请。金寰亚公司于1997年12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酒。金寰亚公司接受橡木桶公司委托,罐装了“亨力士酒”。

四、2004年7月15日,上海陆卫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钟颖在位于上海市X路X号的家乐福万里店购买了亨力士亨利铁塔XO白兰地两瓶、亨力士凯斯XO白兰地礼盒两盒、亨力士路易凯帝干邑XO白兰地一瓶、亨力士领导者XO白兰地一瓶。上述四种酒的酒瓶或标贴上均标明总经销为橡木桶公司,罐装厂为金寰亚公司,包装盒、酒瓶及标贴上使用了“图形+x”标志。另外,在亨力士路易凯帝干邑XO白兰地的酒瓶中下方、包装盒的右上角处还使用了“x”标志。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第x号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x号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x号商标注册证明及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和商标查询报告、橡木桶公司和金寰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橡木桶公司的产品宣传彩页、(2004)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橡木桶公司提供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总第930期等证据,以及本案的听证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酒上使用的“x”及“图形+x”标志是否与原告所享有的“x”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2、橡木桶公司、金寰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近似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酿造经销的x干邑白兰地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注册的“x”系列注册商标均以“x”或“x”为主体,直接说明了商品的特定出处,显著性强。将“x”与“x”系列注册商标中作为整体或要部的“x”、“x”进行比对,前者与后两个词均由八个字母组成,不仅都含有“h、n和ssy”字母,而且排列顺序相同、读音不易分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本院认定“x”与“x”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至于涉案酒上使用的“图形+x”标志,尽管在“x”上方增加了一个图形,但是该图形并未与“x”构成一个结合紧密的标识,故消费者一般会以读音来记忆该标志,相对于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x”系列注册商标而言,消费者会产生混淆。综上,本院认定涉案酒上使用的“x”及“图形+x”标志与原告的“x”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x”、“图形+x”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同时,根据我国与法国共同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在每个有关缔约国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该国提出注册的一样,因此“x”国际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同等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x干邑白兰地是白兰地酒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橡木桶公司作为酒类经销商、金寰亚公司作为酒类生产商对此应当是明知的,然而两被告仍然在涉案酒上使用与原告“x”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x”及“图形+x”标志,具有混淆原被告产品来源的故意,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对于橡木桶公司关于其使用的是已由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图形+x+亨力士”商标,该商标与原告的“x”系列注册商标并不近似的辩称,本院认为,橡木桶公司在涉案酒上使用的是“x”及“图形+x”标志,与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故“图形+x+亨力士”商标是否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初审公告以及该商标是否与原告的“x”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与本案无关,橡木桶公司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金寰亚公司关于“亨力士酒”上使用的是已初审公告的由橡木桶公司申请注册的“图形+x+亨力士”商标,且涉案的酒瓶、标贴、包装盒都是由橡木桶公司提供的,金寰亚公司对于上面所使用的“x”及“图形+x”标志并不知情的辩称,本院认为,即使涉案的酒瓶、标贴、包装盒均由橡木桶公司提供,但罐装、包装工作均是在金寰亚公司内完成的,该公司对于涉案酒上使用的是“x”及“图形+x”标志应当是明知的,这两种标志与橡木桶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相同的,对此金寰亚公司并未向橡木桶公司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金寰亚公司不知情的辩称亦不予采信。因涉案酒上注明金寰亚公司罐装、橡木桶公司经销,本院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使用“x”及“图形+x”标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x”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为消除两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的影响,两被告应在本院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本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将考虑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享有的第x号、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就涉案的侵权行为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四、对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2元,由被告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8,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默

代理审判员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陆萍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某

书记员黄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