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肖树龙,系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池宏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友联旅行社。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四川大厦首层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志芳,系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高玉满,系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友联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向我院提交了自动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747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37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芸
审判员李楠
审判员姚应发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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