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兴桂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时间:2006-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2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云,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晓琼,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兴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兴业新邨。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丽茹,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梁某某因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梁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曾确立男女恋爱关系。2004年12月8日,第三人与佛山市南海区兴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桂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购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X号兴业新村兴隆苑D20座首层X号商铺,购房款合共x元。在此之前,第三人已向被告支付定金3056元、购房款x元,余款x元未付。同日,原告梁某某与陈某某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富华分理处,由原告填写银行进帐单,从原告的个人银行帐户向被告银行帐户汇出x元,其中进帐单中除用途一栏“购房款”并非原告填写外,其余的日期、汇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收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及汇款额大小写均由原告填写。2004年12月13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抬头为陈某某、金额为x元的购房发票,后被告与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05年12月15日,原告委托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以其意思表示错误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其于2004年12月8日汇出的款项x元。双方交涉未果,原告遂起诉。

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答辩,可证实被告确实收到原告的x元,原告的财产也相当减少了x元,即原告已完成不当得利前两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对于第三个要件,原告认为该x元是原告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划帐并导致原告损失、被告获益。从以下三方面作出分析:第一、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陈某某到银行办理划帐手续,进帐单的日期、汇款人及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及汇款额大小写均由原告准确无误地填写,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了解自己在填写进帐单并转帐汇款后的法律后果,故其称对该数额巨大的款项的汇出是错误意思表示,不符合常理;第二、原告称其错误划帐是由于第三人误导所致,那么原告应向第三人陈某某主张权利。原告称其汇款是用于购买装修材料,而被告向来只经营房地产,并未经营装修材料,且原告汇出的款项与第三人陈某某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相加正好是陈某某购买商铺的款项,这足以认定上述款项是用于购买商铺之用;第三,原告与第三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而在双方恋爱期间,第三人向被告购买商铺,原告为第三人支付部分商铺款项,被告作为善意的交易相对方,其收取原告汇入的款项并没有过错。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收取讼争x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理由不成立,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能认定被告收取x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71元,由被告梁某某承担。

上诉人梁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曾确立男女恋爱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一审时已经提供了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工资单、审批单据以及其离职前移交的账目清单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之间只存在职务上下级关系,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内容,已被原审法院认定,因此,原审应在此基础上作出认定。二、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兴桂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债务或者其他款项支付的原因关系,上诉人是为了履行一笔并不存在、不真实的债务而错误汇出。2、被上诉人兴桂公司的财务入帐手续存在错误。被上诉人兴桂公司的财务人员将汇款人员是上诉人名字的进账单入账,却无凭据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出具了陈某某名字的收据及发票,从而进账单与收据、发票发生了单据不符。3、被上诉人兴桂公司的财务入账手续存在错误。因为被上诉人兴桂公司的财务人员将汇款人员是上诉人名字的进帐单入帐,却无凭据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出具了陈某某名字的收据及发票,从而进帐单、发票发生了单据不符。4、工商登记证实被上诉人兴桂公司的经营范围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之外,还包括销售建筑材料,但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兴桂公司只经营房地产,并未经营装修材料。三、1、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五上“梁某某存折原有2。6855万余”可以证明该账户是用于装饰工程的专项资金账户。2、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兴桂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前就已经支付了费用,支付之前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被上诉人陈某某不可能支付定金。因此,被上诉人兴桂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存在串通的可能。四、一审作出上诉人代被上诉人陈某某支付部分商铺款项23万元的认定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两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兴桂公司、陈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除对原审认定的“原告梁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曾确立男女恋爱关系”的事实外,对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构成返还不当得利返还的核心要件是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的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故本案的审查焦点应当是被上诉人兴桂公司是否取得利益及其取得上诉人从银行划入的23万元是否具有合法根据。对此,被上诉人兴桂公司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进帐单、购铺收据存根、房产证等证据证实其取得讼争23万元是基于其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铺位也已转让由被上诉人陈某某取得,即被上诉人兴桂公司取得讼争23万元也支付了相应的合同对价,其并非无偿取得利益。被上诉人陈某某也提供了房产证、购房发票佐证了上述事实。结合以上分析可知,被上诉人兴桂公司既非无偿取得23万元,其取得23万元亦非没有合法根据,故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兴桂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兴桂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之间存在串通可能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兴桂公司汇出的23万元是应被上诉人陈某某的要求,属于其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问题,与本案争议焦点的解决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在此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171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71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刘雁兵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雪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