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某甲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联物业公司)、张某甲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又续签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张某甲每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50元。2009年11月2日纪联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张某甲,因违纪其被辞退。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12月26日,张某甲与纪联物业公司的小区经理汤某某发生争执,为此纪联物业公司于2009年1月8日向张某甲送达违纪通知单,认定张某甲违纪,并作出口头警告处分、扣除2008年第四季度奖金的决定。张某甲在通知上注明纪联物业公司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张某甲与汤某某的侵权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汤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纪联物业公司扣除了张某甲2009年第三季度的季度奖金350元。

2009年12月14日,张某甲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纪联物业公司:1、与其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2009年11月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第四季度奖金650元、劳防费25元、综合保险、年终奖4,000元、过年年货300元、电工复训费210元、补休10天的年休假以及礼券100元。该委于2010年2月5日作出裁决:1、纪联物业公司应自2009年11月2日起恢复与张某甲的劳动关系;2、纪联物业公司支付张某甲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工资3,600元;3、纪联物业公司为张某甲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的综合保险。张某甲其余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纪联物业公司、张某甲不服,均起诉至原审法院。

纪联物业公司诉称,2002年5月8日张某甲进入公司,在广联新苑管理处担任维修工一职,期间张某甲多次违纪、违规,经教育提醒,屡教不改。考虑到张某甲是老职工,公司决定给予其重新改过的机会,于是在2009年9月将张某甲调至东升管理处工作,不想张某甲一如既往。后不得已,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向张某甲发出书面违纪辞退通知。纪联物业公司认为,对张某甲的种种行为,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法律的规定,公司辞退张某甲不违反法律,故不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与张某甲自2009年11月2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张某甲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的工资3,600元和缴纳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的综合保险。

张某甲称,其否认纪联物业公司所述的违纪行为,认为业主对张某甲的工作是满意的。因此同意仲裁裁决的第一项主文,即恢复劳动关系,但不同意其余裁决内容,要求纪联物业公司支付:1、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的工资9,300元(1,550元×6个月);2、2009年第三季度扣发的奖金350元,2009年第四季度奖金650元,2010年第一季度奖金650元;3、2009年第四季度劳防费25元,2010年第一季度劳防费25元;4、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的午餐费900元(150元/月×6个月);5、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的综合保险;6、2009年全年年终奖4,000元;7、过年年货折价款300元;8、电工复训费210元;9、2008年(5天)年休假工资1,550元÷21.75天×5天,2009年(7天)年休假工资1,550元÷21.75天×7天;10、礼券折价款100元;11、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的通讯费300元(因本次诉讼而产生的通讯费);12、工商信息档案查询费80元;13、因诉讼产生的费用400元;14、劳动合同到期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审审理中,张某甲放弃第10项诉请。

原审审理中,纪联物业公司例举了张某甲的违纪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1、2008年12月张某甲与小区经理汤某某在管理处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对两人均做了处理:口头警告处分,并扣除2008年第四季度的季度奖金650元。见证据《员工违纪通知单》。2、2009年8月5日张某甲到业主丁某某家中修理淋浴器管子,收取50元(其中代买材料费40元,维修费10元),张某甲不仅没有按规定给业主购物发票、维修费收据,10元维修费也没有上交,事后经询问,张某甲以费用少、忘了上交为由进行搪塞,张某甲的行为严重违反行业规定。见证人丁某某的证词。3、张某甲到业主何某某家中修理龙头阀门,结果张某甲将新换的阀门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业主,后业主反映到公司。见证人何某某的证词。4、小区施工队寄放在纪联物业公司处的许多设备不翼而飞,其中一台空压机被张某甲变卖,见证人管某某、余某某的证词。5、张某甲不珍惜公司给予其重新改过的机会,在东升管理处工作时仍然消极怠工。见证据违规处罚通知单、关于调整管理处维修工的申请、情况说明。

纪联物业公司另提供的证据:员工手册、外来人员用工合同、张贴在办公室墙上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

张某甲提供的证据:证人丁某某的证词、证人吴某某、苏某某的证词、退伍军人证明书、测评意见书(广联新苑40位居民在意见书上签名打勾,表示满意张某甲的工作)、张某甲与汤某某侵权案的(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9月3日的维修费10元收据、服务证、档案查询费收据、手机充值发票、银行工资卡明细清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专用收据、培训学校收费发票、外来人员用工合同及岗位(聘任)协议书。

针对张某甲的请求,纪联物业公司称:1、纪联物业公司、张某甲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1月2日解除,因此张某甲要求纪联物业公司支付之后的费用,一概不同意。2、同意支付张某甲2009年11月1日至2日的工资1,550元÷21.75天×1天=71.26元。3、公司根据员工的表现发放季度奖金,2009年第三季度公司发放了其他员工季度奖金650元,但张某甲因消极怠工,所以扣款350元,只发了300元。现也不同意支付。4、同意支付张某甲2009年第四季度劳防费25元。5、公司提供免费午餐一顿,但没有午餐费,故不同意支付张某甲所谓的午餐费。6、公司根据效益发放年终奖,2010年春节时发放了2009年的年终奖,因张某甲已被违纪解除,且没有做满全年,故没有发放。现考虑到张某甲毕竟为公司工作了10个月,如果调解可以酌情考虑支付部分,否则由法院依法判决。7、2010春节发年货时纪联物业公司、张某甲已经没有劳动关系,所以现不同意再支付年货折价款。8、电工复训费产生于2009年12月,与纪联物业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9、同意支付2008年(5天)年休假工资1,550元÷21.75天×5天,同意支付2009年(7天)年休假工资1,550元÷21.75天×7天。10、张某甲其余的请求均不同意。

原审庭审中,证人丁某某、何某某、管某某、余某某到庭作证,证明张某甲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纪联物业公司、张某甲一致同意:2009年11月1日至2日工资的计算公式为1,550元÷21.75天×1天,纪联物业公司支付张某甲2009年第四季度的劳防费25元,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对于年休假工资,双方虽一致同意2008年(5天)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1,550元÷21.75天×5天,2009年(7天)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1,550元÷21.75天×7天,但纪联物业公司还应该再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300%支付。张某甲要求纪联物业公司支付2009年第三季度被扣的奖金35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且该些诉请与本案系两个独立的劳动争议,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甲否认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也不认可纪联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但除其陈述之外张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故对张某甲的主张不予采信,张某甲要求与纪联物业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也因此,张某甲要求纪联物业公司支付此后的工资、缴纳综合保险等,均不予支持。关于2009年全年年终奖4,000元,根据纪联物业公司的陈述,该奖金系根据公司的效益发放,并未言明涉及其他方面,再则因此纪联物业公司还是应按照张某甲工作的时间酌情予以支付4,000元÷12月×10个月+4,000元÷12月÷21.75天×1天=3,348.66元。张某甲其余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甲2009年11月1、2日的工资71.2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甲2009年第四季度的劳防费25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甲2008年、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710.34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甲2009年年终奖3,348.66元;

五、驳回张某甲其余的诉讼请求。

张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张某甲上诉称:纪联物业公司以张某甲严重违纪而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某甲在职期间,不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关于与汤某某打架事件,张某甲实际是受害者,纪联物业公司以此作为辞退张某甲的理由,是不应得到支持的;关于给业主丁某某维修淋浴器未收维修费及开具发票,张某甲当时忘记将10元维修费交到公司,但事后也补缴了,丁某某没有出庭,故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况且后来业主写给张某甲的证明也将事实予以澄清;关于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也是被纪联物业公司歪曲的,不能认定;关于“空压机事件”纪联物业公司申请两个证人出庭,所陈述的事实是相矛盾的,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是不当的;关于修锁未收费的事情,张某甲并不认为是违纪的问题;纪联物业公司并未在仲裁审理中提供《员工手册》,也未履行必要的手续,故不应作为证据予以认定。故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纪联物业公司与张某甲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由纪联物业公司支付张某甲违法解除的赔偿金42,128元(2,633元×8×2);判决纪联物业公司支付2009年11月3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9,300元;补缴综合保险费;判决纪联物业公司支付张某甲2009年四季度、2010年一季度奖金;2009年11月至今的午餐费补贴;工商信息查档费40元。

纪联物业公司辩称,张某甲在职期间多次违规、违纪,故依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甲之间的劳动关系。2008年12月张某甲与小区物业经理汤某某发生的斗殴事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公司给予张某甲及汤某某违纪处分,并扣发奖金;张某甲在小区实施物业维修过程中,不按规定收费、收费后不交到公司、将维修部件高于市场价卖给业主、将公司物品变卖等行为均构成了违纪。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员工手册》员工已签收,而相应的维修人员岗位职责、行业规范均依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张贴在小区物业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张某甲对此是清楚的,但还是屡屡违纪,纪联物业公司有权将张某甲辞退。故不同意张某甲的上诉诉请,要求驳回张某甲的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须将物业工作人员窗口规范、岗位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业行为规范公开,纪联物业公司也举证了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张贴在物业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据,张某甲作为从事多年物业维修的老员工对此应是知晓的,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亦明确员工已收到《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对员工的行为规范亦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纪联物业公司、张某甲各自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某甲在职期间确存在与小区经理发生纠纷,后双方均被作违纪处理的事实,亦存在在业主家维修物业后未开收据、收取维修费用未及时交至公司等事实,虽然对上述事实存在的成因、过程等双方有不同的解读,但事实亦是客观存在的,而上述事实的存在,与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及《员工手册》的具体规定相悖,纪联物业公司据此将张某甲作违纪解除,并无不可,原审法院对张某甲要求与纪联物业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未予支持,与法无悖,应予维持。张某甲主张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工资、奖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午餐补贴等等其他费用均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张某甲上诉主张的纪联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赔偿金之诉请,超出仲裁及原审的审理范围,本案依法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徐树良

代理审判员姜婷

书记员莫敏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