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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传播方式侵犯著作权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法民二初字第236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铜山县鞋厂宿舍。

被告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X号南方日报社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欧阳农跃,该公司总裁。

诉讼代理人张志兵,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策,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X镇泥沙居委会。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传播方式侵犯著作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张志兵、王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9月23日,原告在办理网上证据保全时,发现南方网站刊登的《小心发型泄漏你的心》(以下简称《小心》一文)是原告的文章,既未署明作者,也无任何出处,该文与原告在上海文化出版社X年出版的《看发型识女性》(以下简称《看发型》一书)相吻合,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现请求法院:1、认定被告刊登原告的文章属侵权行为。2、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持续三天在《南方日报》上(中缝除外)向权利人就侵权之事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x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失。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据此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有相关的著作;2、《看发型》一书的第7、13、14、16、30、45、59、72、82、100、111、114、129页(复印件),证明原告原书的相关内容;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公证处[2002]徐鼓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节录(复印件),证明被告曾刊载与原书相关的内容;4、江苏省铜山县公证处[2004]铜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节录(复印件),证明被告刊载的持续时间;5、公证费发票1张、收据2张、住宿费发票2张、车票25张、打字复印费发票1张、收据1张,证明原告的合理开支。

被告辩称:1、《小心》一文系根据原告《看发型》一书改编、汇编、整理而形成的作品,该文的著作权依法由改编、汇编、整理者所有,原告不享有《小心》一文的著作权。2、原告是《看发型》一书的作者,无权诉请人民法院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3、被告有权转载《小心》一文,且按规定支付了稿酬,被告的转载行为合法,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下载现在流行网《小心》一文(复印件),证明被告网上的同名文章是转载于现在流行网,被告没有能力知道该文涉嫌侵权;2、中国邮政大宗汇款收据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稿酬;3、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复印件);证明被告给予原告的稿酬是依据国家标准;4、《小心》一文与《看发型》一书的局部比较,证明《小心》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原告。

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与上海文化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明确规定,2010年前原告已将除人身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授予了上海文化出版社。2、对证据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也显示南方网的新闻来源是现在流行网,现在流行网并没有显示作者及版权警示标志。证据4显示南方网已将《小心》一文移除。3、证据5中,江苏省铜山县公证处却在2004年2月12日出具了2张公证费收据,金额分别是200元和300元,原告的两份公证都是针对多家网站,并不只被告一家。4、交通费没有表明起止的时间地点,不能作为证据。

原告对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1、现在流行网是非法刊载《小心》一文。2、2004年2月,原告已经告知被告自己是《看发型》一书的作者,但现在网上仍能查找到《小心》一文。3、被告分两次寄来的稿费,原告不认可,也没有接收。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公证处出具了[2002]徐鼓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称公证员与原告于2002年9月23日17:20至20:02在公证处办公室,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47、点击“南方网:粉嫩红遇上庞克金”,进入相对应的页面,打印该页面,结果见所附文件第62页、第63页,保存页面到第三张软盘。48、点击“小心发型泄漏你的心”,进入相对应的页面,打印该页面,结果见所附文件第64页、第65页、第66页,保存页面到第三张软盘。

2004年2月12日,江苏省铜山县公证处出具[2004]铜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于2004年2月12日八时五十九分在公证处,由原告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行为:1、由原告打开电脑,使用公证处x电话宽带ADSL拔号上网。2、点击IE浏览器进入彭城视窗首页。3、在彭城视窗首页点击新浪链接进入新浪网。4、在新浪网网站搜索栏输入“小心发型”进行搜索。5、点击搜索经果“5.酷爱美容”,见“靓丽容颜:小心发型泄漏你的心”一文。6、点击搜索经果“8。美容知识︱http:∥www.51ml.net”进入网页,点击该页“9.小心发型泄漏你的心”进入网页.7、点击搜索结果“21。x女性︱伊人风尚︱美容”进入网页,点击该网页“相关报道:小心发型泄漏你的心”进入另一网页。8、在彭城视窗首页点击网易链接进入网易网站。9、在网易搜索引擎输入“小心发型泄漏你的心”进入网页。11、点击搜索结果“南方网:小心发型泄漏你的心”进入网页。该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二十六页均为原告与公证员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04}铜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的附件共4页,在第3页中印有“作者:(空白),新闻来源:现在流行网”。

2004年3月9日和3月11日,被告通过邮局分别向被告汇去了稿费18元和54元(汇款的地址为:江苏徐州市黄河东岸X号楼X室),原告称因不同意上述金额,所以没有领取。

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请求本院在网络上查找《小心》一文,本院通过两种方式查找,1、通过“http://www.x.com./x/x/x/x。htm”能够查到《小心》一文,2、通过“http://www.x.com./x/x/x/”在南方网站内搜索,查找不到《小心》一文。对上述结果,原告没有意见,而被告则认为是法院应原告要求查证的,未经被告核实。庭审中,被告还称南方网上登载的《小心》一文是从“现在流行网”中转载,原告表示认同,但认为“现在流行网”上登载的《小心》一文是侵权行为,南方网转载也构成侵权。

另查明,《看发型》一书的全称为“认识女人从头开始――看发型识女性”,该书2001年4月由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周某某著”、“王俭图”。南方网由被告开办,是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站。经对比,《小心》一文摘自《看发型》一书的不同段落,且对所摘段落的个别语句顺序进行了调整,并添加了个别语句。

本院认为:原告是《看发型》一书的文字作者,对该书的文字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作为作者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虽然原告在授权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看发型》一书时,已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转载等权利许可出版社使用,但原告仍享有除上述权利以外的著作权所涉及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告认为原告已将著作权转让给上海文化出版社,不享有著作权,无权起诉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

南方网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看发型》一书的部分文字,并对所使用部分作了个别语句顺序的调整和个别语句的添加,以“小心发型泄漏你的心”为标题登载在南方网上,且没有表明原告是文字作者的身份,也没有支付稿酬,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虽然原、被告均认可《小心》一文是南方网从“现在流行网”上转载,但南方网作为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商,对网络信息具有编辑权利和控制能力,对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也负有注意义务。《小心》一文并非新闻报道或时事性文章,不属于法律规定无须作者许可就可以使用的作品,“现在流行网”登载时没有表明作者,南方网应意识到登载《小心》一文会涉及作者的著作权,但南方网在没有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在网站登载《小心》一文,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作为南方网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南方网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关于南方网在“现在流行网”上转载《小心》是合法的辩解与既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称已经移除侵权作品的问题,直至开庭审理时,仍能通过“http://www.x.com./x/x/x/x。htm”搜索到《小心》一文,说明被告仍未能完全消除影响。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报刊上公开赔赔礼道歉的请求,鉴于被告是因为在南方网上使用原告的作品侵权的,所以,被告在南方网上登载道歉声明既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一致,又能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

关于赔偿的数额问题,被告所寄的稿酬并非与原告协商所定,现原、被告未能就稿酬金额达成一致,原告也未能提供损失x元的依据,故原告该项请求不能全额支持,赔偿数额由本院酌情确定。

被告在南方网使用《看发型》一书的部分文字,但并没有对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也没有对作品进行编排,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因此没有侵犯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汇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第(十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南方网(http://www.x.com)上刊登的侵犯原告周某某著作权的《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一文。被告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周某某许可不得使用《认识女人从头开始――看发型识女性》一书中的文字。

二、被告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网(http://www.x.com)健康生活频道网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向原告周某某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四、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600元,该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范军

人民陪审员刘洁民

人民陪审员黄凤莲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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