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与上海万运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时间:2002-1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4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运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盈港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系上海市闵行区莘庄美亚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业主),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上诉人上海万运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2)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4月10日,黄某某提供给万运公司型号为x的防火板125张,单价每张65元,货款计8,125元。所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黄某某已开具给万运公司,销货单位为“江苏美亚装饰耐火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为结清货款,万运公司签发给黄某某号码为x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支票一张,支票金额为8,125元,用途为货(保证金)。黄某某收到支票后即委托银行收款,因“抬背不符”(即收款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美亚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庄”字多写了一点)遭银行退票,所签支票未能兑现,黄某某遂于2002年9月诉至法院。

在原审审理中,黄某某认为,其本人并无增值税发票,应万运公司要求,黄某某借用了美亚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万运公司认为,万运公司系与美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与黄某某没有业务往来,万运公司只是根据黄某某要求填写了收款人,不能就此认为黄某某向万运公司支付了对价。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黄某某供应给万运公司防火板后取得系争支票,黄某某已给付对价,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万运公司以业务系与美亚公司发生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票据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遂判决:万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黄某某票据款8,125元。案件受理费335元,由万运公司负担。

判决后,万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万运公司与黄某某之间没有买卖关系,万运公司是与美亚公司发生买卖关系,黄某某只是美亚公司的经办人;(2)因美亚公司在2001年10月至11月期间供应的近125张防火板质量有瑕疵,故在2002年4月10日重新定购了125张防火板,该笔业务是万运公司与美亚公司业务的连续;(3)万运公司于2002年4月12日签发的系争支票是“保证金”支票,待2001年10月至11月期间供应的近125张防火板质量瑕疵解决后予以换回,不予兑现,不是为了支付货款;(4)黄某某借用美亚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辩称:(1)万运公司知道黄某某已经离开了美亚公司,2002年4月10日的125张防火板的卖方是黄某某,不是美亚公司;(2)美亚公司先前供应的防火板质量有瑕疵,万运公司应当向美亚公司交涉,与黄某某无关;(3)因万运公司提出2002年4月10日的125张防火板质量也不好,故黄某某在2002年4月30日又重新供应了153张防火板,其中的125张是为了调换2002年4月10日的125张。2002年4月30日的防火板质量合格,万运公司应当支付价款,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万运公司称:(1)其与美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前后向美亚公司购买了5批防火板(不包括2002年4月10日和2002年4月30日的购货),美亚公司为此也开具了销货发票,万运公司付清了5批防火板的货款;(2)因美亚公司在2001年10月至11月期间所提供的防火板质量有瑕疵,故美亚公司在2002年4月10日重新定购了125张防火板,结果质量仍不合格,故在2002年4月30日又购买了153张,其中的125张是为了更换2002年4月10日的125张防火板。153张防火板的质量合格,但是因美亚公司先前供应的有瑕疵的防火板给万运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而美亚公司对此不予解决,故万运公司也不予支付28张(指153张-125张)防火板的价款;(3)美亚公司在2001年10月至11月期间所提供的有质量瑕疵的防火板,现仍在万运公司的仓库内,该批防火板万运公司没有进行质量鉴定。

本院认为:在2002年4月10日的买卖业务中,万运公司签收了黄某某开具的送货单,收下了黄某某以美亚公司的名义开具的销货发票,并根据黄某某的要求签发了系争支票,可见黄某某与万运公司之间当时真实的意思是一笔新的买卖业务,而不是换货,否则就不会另行开具销货发票;若如万运公司所称,2002年4月10日的防火板是为了调换美亚公司先前供应的有瑕疵的防火板,那么,万运公司应当退回质次的防火板,在当时就不应当收下黄某某交付的销货发票;另在买卖业务中,买方支付保证金的目的一般是向卖方担保其能够支付货款,且保证金的数额大都小于货款金额,现万运公司作为买方,签发与货款金额相符的支票,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支付货款;万运公司称其签发系争支票是为了保证2002年4月10日防火板的质量没有问题,不合逻辑,因按常理,应当由卖方向买方保证货物质量合格,而不应当由买方万运公司作此担保。综上,万运公司主张其与黄某某之间没有业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黄某某借用发票的行为不是本案处理范围。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由上诉人上海万运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沛宇

代理审判员李燕

代理审判员钟可慰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