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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黄某某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案

时间:2004-1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580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重庆永川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家住(略)-X号。因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于2004年3月9日被永川市公安局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某某,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于2004年3月9日被永川市公安局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重庆永川市人民法院审理重庆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4)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某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告被告人黄某某无罪。重庆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宗富

审判员李毅

代理审判员钱维亚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彭曼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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