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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广东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6532号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国营第七九七厂)。

法定代表人崎诘素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呈德,北京市益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东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中澳恒信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心软件公司)与被告北京广东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商业城)、被告北京中澳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恒信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核心软件公司诉称,被告广东商业城为开办北京中塔商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中塔批发市场),于2001年6月26日与我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我公司对该批发市场经营超市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支付保证金6万元。中塔批发市场实际由被告中澳恒信公司经营管理,并承诺由其继续履行广东商业城与我公司之间的协议。但被告中澳恒信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现在也不再经营中塔批发市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保证金6万元,偿付违约金1.8万元以及滞纳金7500元。

本院认为,经向核心软件公司提供的广东商业城、中澳恒信公司的注册地点送达应诉手续,现广东商业城、中澳恒信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点经营,核心软件公司亦不能提供上述二被告的下落和财产状况,故广东商业城、中澳恒信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核心软件公司对广东商业城、中澳恒信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七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春梅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唯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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