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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06-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大刑初字第60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2006年4月1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二(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于2006年4月1日14时许,在大兴区X街X路东口,欲贩卖淫秽光盘时,被当场抓获,查扣光盘5020张,经鉴定均为淫秽光盘。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证人谭某某、苗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预审处出具的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及拘留证、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查获制贩传播淫秽物品人员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并当庭出示了涉案物品照片。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董某的犯罪行为未得逞,且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及《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董某此次犯罪是由公安机关的特情引诱造成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多数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董某属犯罪未遂。四、董某属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给予被告人董某尽量轻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在北京市X村X路东口,欲向他人贩卖光盘时,被当场抓获,查获光盘5020张并扣押,经鉴定所查获的光盘均为淫秽光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28日其到清源路派出所反映在大兴区帝园商场有一安徽口音的男子(董某)卖淫秽光盘,民警让其与贩卖淫秽光盘的人接触,协助派出所抓捕,同年4月1日,其与贩卖淫秽光盘的被告人董某联系后,协助派出所民警将董某抓获,并将淫秽光盘查获的事实经过。

2、证人苗某某的证言及在侦查机关的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3月28日,谭某某向其反映在帝园商场有人卖淫秽光盘,其向民警汇报后,于同年4月1日与谭某某一起在黄村X路口,协助民警将贩卖淫秽光盘的被告人董某抓获的事实经过。

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预审处出具的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及拘留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查获制贩传播淫秽物品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董某被抓获的时间及其身份;证实抓捕被告人董某的过程;证实被告人董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证实已将被告人董某贩卖的淫秽光盘扣押并收缴。

4、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董某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犯罪属未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应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应为有立功表现。据此,本院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扣押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红色骥达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兆山

人民陪审员荣宝生

人民陪审员姚建敏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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