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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827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标准出版社版权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X号楼X门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以下简称标准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数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标准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孝霖、花某某,被告世纪超星和被告超星数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标准出版社诉称,我社系《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1996年修订-1、1996年修订-2、1996年修订-3、1996年修订-4、1996年修订-7、1996年修订-8、1996年修订-9、1996年修订-10、1996年修订-11)等10种图书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我社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同时我社系《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12种图书的出版者,我社对上述12种图书享有版式设计权。世纪超星、超星数图未经我社许可,即擅自将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将超星数字图书馆销售给清华大学等学校,这些学校图书馆内网用户可以浏览或者下载上述22种图书。世纪超星、超星数图之行为已侵犯了我社对《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以及我社对《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等12种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社经济损失61万元以及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2.2万元。

被告世纪超星辩称,标准出版社对《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并不能体现独创性,故上述10种图书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标准出版社亦不能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而标准出版社于2007年2月13日方提起诉讼,此时涉案22种图书中的12种已超出10年的保护期。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上述22种图书并未侵犯标准出版社之版式设计权。我公司向清华大学销售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并未收录上述22种图书全文,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之时系每隔20页图书进行1次截屏复制,此种保全方式并不能证明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上述22种图书全文。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标准出版社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1万元亦过高,故我公司不同意标准出版社之诉讼请求。

被告超星数图辩称,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由世纪超星向清华大学销售,我公司与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任何侵犯标准出版社著作权之行为,故我公司不同意标准出版社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2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版权页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处注明标准出版社名称以及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44千字,定价为95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1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1)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10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1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2)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338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1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3)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392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2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4)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18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2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7)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60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2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8)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522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8年3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9)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68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8年2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10)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50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8年7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11)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530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之内容,均系将特定年度的经过修订的所有标准予以选择后按照时间顺序予以编排;上述10种图书的版权页所载字数共计为x千字。

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5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386千字,定价为95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8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41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1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82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1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602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11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66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8年4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580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9年6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390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9年8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372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9年9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440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9年12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550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0年6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289千字,定价为12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0年6月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255千字,定价为120元等。

2002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清华大学委员会(甲方)与世纪超星(乙方)签订数字图书馆建设协议书,主要涉案内容如下:甲方拟建设1个拥有海量图书数据并局限在校园网内供师生教学科研使用的数字图书馆,初期建设规模为20万种全文级图书数据;数字图书馆所使用的阅览器为超星图书阅览器x.53版或更新版;数字图书馆提供打印、下载、OCR识别、图像剪切等功能;甲方提供本项目运行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并保证局限在校园网内供师生日常教学、科研使用数字图书馆,不将数据在互联网上公布;乙方负责提供20万种数字图书数据及相关书目信息,并负责安装和调试,负责提供x.53版或更新版的超星阅览器,免费对该软件版本进行升级与维护;乙方长期设置技术支持热线电话、传真、E-mail接受客户的技术支持请求,E-mail为x@x.com;乙方免费提供超星图书阅览器,图书数据的项目经费为10万元,甲方于协议签订生效后1周内向乙方支付该10万元等。

本院曾在(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对清华大学图书馆内网中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内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上述图书电子版均存储于清华大学图书馆服务器内,清华大学图书馆内网用户可以在线浏览上述图书电子版,同时上述图书电子版亦均设置有全文下载按钮,但本院对上述图书电子版进行全文下载之时,下载进程未达100%即自行中断下载,而此部分下载进程未达100%的文件无法正常打开;因本院不能成功以全文下载方式对上述图书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故本院将上述图书电子版每隔20页进行1次截屏复制。标准出版社、世纪超星、超星数图对本院证据保全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截屏进行勘验之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院每隔20页进行截屏的图书电子版内容与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上述22种图书对应页数的内容完全一致,但世纪超星、超星数图认为本院每隔20页图书进行1次截屏复制的保全方式并不能证明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上述22种图书全文。

世纪超星称其向清华大学图书馆提供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系由案外人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制作,其接受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委托对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销售,而超星数图则系其代理商。超星数图亦称其系世纪超星之代理商。

标准出版社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并曾于2007年2月13日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万元。标准出版社另向本院提交出租汽车票若干,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1996年修订-1、1996年修订-2、1996年修订-3、1996年修订-4、1996年修订-7、1996年修订-8、1996年修订-9、1996年修订-10、1996年修订-11)、《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清华大学委员会与世纪超星所签数字图书馆建设协议书、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件证据保全U盘、庭审笔录、勘验笔录、标准出版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代理费发票、出租汽车票发票、世纪超星与超星数图分别向本院出具的说明等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版权页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处注明标准出版社名称,且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6年修订-1、1996年修订-2、1996年修订-3、1996年修订-4、1996年修订-7、1996年修订-8、1996年修订-9、1996年修订-10、1996年修订-11)等9种图书版权页均注明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等。《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之内容,均系将特定年度的经过修订的所有标准予以选择后按照时间顺序予以编排,本院认为标准出版社对上述10种图书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能够体现独创性,故上述10种图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本院根据上述10种图书之署名情况,并考虑专业出版社组织和成立总编室、编委会、编写组等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从事图书或期刊编写工作的惯常做法,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标准出版社系上述10种图书之作者,标准出版社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

标准出版社系《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1996年修订-1、1996年修订-2、1996年修订-3、1996年修订-4、1996年修订-7、1996年修订-8、1996年修订-9、1996年修订-10、1996年修订-11)、《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22种图书之出版者,本院确认标准出版社对上述22种图书享有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涉案22种图书中首次出版时间最早的图书系首次出版于1997年2月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而世纪超星于2002年12月16日即已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清华大学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向清华大学图书馆提供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故本院认为标准出版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的侵犯版式设计权行为发生于涉案22种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之前,标准出版社对世纪超星、超星数图提起诉讼并未超出10年的版式设计权保护期。

世纪超星称其向清华大学图书馆提供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系由案外人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制作,其接受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委托对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销售,但世纪超星并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其作为复制品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本院考虑到世纪超星之企业名称与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关联关系,本院确认世纪超星即系超星数字图书馆所收录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之制作者,世纪超星此举系对上述图书电子版的复制和汇编。世纪超星向清华大学图书馆提供超星数字图书馆阅览器以及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清华大学图书馆局域网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故世纪超星亦已对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世纪超星对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和传播,并未经标准出版社之许可,世纪超星此举已侵犯了标准出版社对上述22种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和对《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世纪超星辩称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清华大学图书馆内网中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内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之时,未能成功对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进行全文下载,故本院将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每隔20页进行1次截屏复制。后经本院勘验,本院每隔20页进行截屏的图书电子版内容与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上述22种图书对应页数的内容完全一致,但世纪超星在此情况下仍认为本院每隔20页图书进行1次截屏复制的保全方式不能证明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上述22种图书全文。本院认为世纪超星此项意见与其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清华大学委员会所签协议中清华大学数字图书馆拥有20万种全文级图书数据之约定相互矛盾,且本院采取每隔一定页数进行截屏复制的保全方式亦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清华大学图书馆服务器内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的整体收录状况,故世纪超星此项意见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清华大学图书馆服务器内包括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全文。

世纪超星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世纪超星应向标准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上述22种图书的版式设计情况以及《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等10种图书的汇编作品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世纪超星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标准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世纪超星对于标准出版社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清华大学图书馆内网中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内的上述22种图书电子版并非超星数图所提供,标准出版社亦未证明超星数图曾参与或者帮助世纪超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故标准出版社要求超星数图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中国国家标准汇编》(1995年修订-1、1996年修订-1、1996年修订-2、1996年修订-3、1996年修订-4、1996年修订-7、1996年修订-8、1996年修订-9、1996年修订-10、1996年修订-11)、《中国国家标准汇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22种图书电子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十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对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三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证据保全费五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三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张寰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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