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温民三初字第91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涛,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浙江省文成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剑亮,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公司)为与被告陈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5日向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0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意公司委托代理人兰加余、陈某涛,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意公司诉称:德意公司是一家以厨房用品及厨卫电器为支柱并涉足房地产、投资、汽车贸易等多种行业领域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德意公司前身杭州德意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5日注册成立,2003年11月变更为浙江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9月再次变更为现名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意公司下辖五家子公司,其中浙江德意厨具有限公司是德意公司最大子公司,专门负责德意厨具产品的生产,是一家专业生产中高某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碗柜、整体橱柜的大型现代化企业,是全国最大的厨房用品及厨卫电器生产基地之一。

第11类“德意”中文商标于2000年8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热水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饮水机、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该商标是德意公司的核心商标,是德意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在各类产品上的主商标。德意公司还积极实施核心商标保护和防御战略,先后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2、7、14、28、37、42等33个类别申请注册“德意”中文防御商标,并在第11类申请注册了“德意小金刚”、“德弋”、“德易”、“德伊”等11个保护性商标。德意公司还于2004年2月12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了中文“德意”商标,2006年4月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注册,实施域外保护。德意公司申请注册德意商标以及已经取得专用权德意商标总共达到166件。

“德意”中文商标自注册一直使用至今,经过德意公司长达六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德意”商标已经具有极高某名度。德意公司长期以来通过各种形式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德意”商标,德意公司已连续7年成为央视重点合作客户,仅近三年广告费投入就达4768万余元。德意厨具产品已形成华东、华北、华西、中南4个销售管理大区、40个分支机构的营销组织体系,并建立了直营与代理相结合的分销体系,以适应国内市场的区域性差异,零售终端达到3000个,覆盖了专业连锁卖场、建材家居市场、品牌专卖店、厨柜专业通路及主流百货商场、个体商店等多层次通路,并与国美、苏宁、永乐、大中、东方家园、百安居、灿坤3C等全国知名的重点销售通路建立了紧密的全国性战略合作关系。

德意公司倚仗创新的领先产品、高某的广告投入、强大的市场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使德意厨具已经形成我国厨具产品市场的主导品牌地位。“德意”商标于2001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在2004年1月通过复评。2004年11月,德意品牌被评为“中国十大最具文化价值品牌”;2006年4月,德意品牌被评为“中国家居十大品牌”;2003年12月,“德意”牌吸油烟机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国家免检产品”;2002年9月,“德意”牌燃气灶具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2004年2月,“德意”牌吸油烟机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2005年9月,德意公司的“德意”牌吸油烟机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统计信息及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排名,“德意”牌吸油烟机近三年的产量、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等均在浙江省居前三位,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五位。德意公司的企业纳税早在2002年就已超过1000万元,并且近几年的纳税连续大幅增长。德意公司现已成为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最具潜力100强企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浙江省一百个拳头产品骨干企业、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德意公司还凭借卓越的技术能力,成为家用灶具、整体厨柜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并建立了博士后工作站。德意公司的董事长高某某先生是杭州市政协委员、杭州市工商联副会长、杭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先后被评为中国经营大师、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中国厨卫业十大影响力人物、杭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等,并荣获浙江省五四青年奖章。

综上所述,“德意”商标现已经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某誉,已处于事实驰名状态,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请求法院认定德意公司在第11类上注册并使用的“德意”中文商标为驰名商标。

陈某某系专门经营域名投资业务的自然人,住所地在温州市文成县。陈某某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擅自注册“德意.公司”中文域名,并于2006年5月31日通过特快专递和电子邮件发函给德意公司,要求以2万元人民币将“德意.公司”域名卖给德意公司,德意公司授权律师与陈某某联络,经过多次磋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德意公司认为,“德意”中文商标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具有较高某誉,属于驰名商标,应给予“德意”商标相对普通商标的扩大保护范围。陈某某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和在先权利,擅自将属于驰名商标的“德意”中文商标注册为域名,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以高某转让该域名从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正是陈某某恶意注册行为,阻止了德意公司注册该域名,妨碍了德意公司利用“德意”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进行正常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判决书下文简称《域名解释》)相关规定,陈某某注册“德意.公司”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德意公司“德意”商标的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令陈某某:一、停止使用并注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德意.公司”中文域名;二、赔偿德意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关调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在举证期限内,德意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包括:

1.德意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3.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说明;

6.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1至证据6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情况。

第二组证据,包括:

7.第x号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8.第x、x、x、x、x、x、x、x、x、x、x号等11份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证明;

9.第x、x、x、x、x、x、x、x、x、x、x、x、x、x号等14份商标注册证和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10.网页打印件5页,为//sbcx.saic.x.cn/x/x=x&x=德意控…页面,计有166条商标注册号/申请号记录。

以上证据7至证据10拟证明德意公司拥有的第11类“德意”中文主商标,为商标防御保护在第2、7、14、28、37、42类等13个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德意”中文商标和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德意小金刚”、“德弋”、“德易”、“德伊”等11件中文商标,以及德意公司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

第三组证据,包括:

11.杭州市著名商标证书(2000年)、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1年)、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4年),拟证明使用在第11类燃气灶、消毒柜、吸油烟机、热水器等商品上的“德意”商标获得的荣誉及知名程度;

12.萧山市名牌产品证书(2000年)、杭州名牌产品证书(2000年)、浙江名牌产品证书(2002年)、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3年)、浙江名牌证书(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2005年9月),拟证明德意公司生产的燃气灶具、吸油烟机等产品获得的荣誉及知名程度;

1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出具的《证明》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销货清单1份、产品资料复印件8页,拟证明德意公司在其产品上持续使用“德意”商标的事实;

14.2004年度电视广告合同5份及付款凭证、2005年度电视广告合同4份及付款凭证、2006年度电视广告合同3份及付款凭证,拟证明德意公司委托广告公司于2004年至2006年间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浙江电视台投放广告的情况;

15.杂志、报纸广告合同15份及其付款凭证、报纸样报68份,拟证明德意公司委托广告公司2005-2006年度在全国各大报纸宣传德意品牌;

16.户外广告合同8份及其付款凭证和部分广告照片,拟证明德意公司在杭州、绍兴、上海等地使用大幅广告牌和出租车后窗广告进行宣传;

17.参加各种博览会、交易会、推荐会的宣传材料5份;

18.2003年至2005年的企业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德意公司广告投入费用情况;

19.营业执照5份、杭州市萧山区统计局出具的《证明》1份、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及地税局出具的《证明》1份、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各1份,拟证明德意公司企业规模、分公司情况和经济指标;

20.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销售网络表、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货清单、39份销售合同及发票,拟证明德意公司建立的产品销售网络;

21.确认函,拟证明“德意”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具在百安居分布全国的18个大城市进行销售的事实;

22.确认函,拟证明“德意”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具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分布全国的36个大城市进行销售的事实;

23.确认函,拟证明“德意”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具在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全国的34个大城市进行销售事实;

24.分公司销售发票、销货清单,拟证明“德意”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具通过长沙、昆明、郑州、济南、哈尔滨分公司进行销售的事实;

25.18份销售发票、销货清单,拟证明“德意”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具通过乌鲁木齐金百元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好美家百宁装潢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五星电器有限公司等商场进行销售的事实;

26.《证明》2份,拟证明德意公司2005年度销售收入、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五、全国综合排名前三位;

27.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人事厅、萧山区经济发展局等政府机构文件4份,以及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向德意公司出具颁发的“全国乡镇企业创名牌重点企业”证书、“十大精品橱柜企业”证书、“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较好,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表彰”证书等21份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关于发送x-1996<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修订起草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函》(德意公司牵头参与第一工作小组工作),拟证明德意公司在产品质量、技术和企业信用、文化、综合实力等方面获得的社会荣誉;

28.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出具的证书10份,拟证明德意公司产品所享有的市场荣誉;

29.有关媒体报道目录及40份报纸、杂志报道,拟证明2000年至2006年间,全国各大媒体对德意公司及其总经理的相关报道,“德意”品牌家喻户晓;

30.照片6张、证书13份,拟证明德意公司及德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的荣誉及在行业中的影响力;

31.《证明》4份、收款收据14张、照片6张,拟证明德意公司的纳税情况和参与社会慈善、捐资助教、扶贫等情况;

32.德意公司文件3份,拟证明企业设立了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施行了企业商标管理办法、聘请了公司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

以上证据11至证据32,德意公司拟通过相关公众对“德意”商标知晓程度,“德意”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德意”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德意公司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德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德意公司的产品获得的社会荣誉、德意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等因素的举证,证明“德意”商标事实上已经处于驰名状态,系驰名商标。

第四组证据,包括:

33.信函1份、电子邮件打印件4份、国内域名注册证书1份,拟证明陈某某侵权事实。

被告陈某某辩称:一、德意公司的“德意”商标未经行政及司法程序认定,不属于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的商品及服务。德意公司虽然是作为生产厨房用品及厨卫电器产品的大型企业,但其所有的“德意”商标从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专用权也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即使该商标事实上已经处于驰名状态,也应当经过官方的认定才能称之为“驰名商标”,否则它便不是一枚真正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因此陈某某使用“德意”一词并未违反有关法律对现有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只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不得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之规定,陈某某有权将“德意”一词放在互联网络中作为中文域名来使用,侵权也就不能成立。二、陈某某不参加任何现实产品及服务的生产,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是因为陈某某的行为影响到德意公司现有或将来所拥有的用户,例如表现为数量上的减少或对于双方产品上的误认之类。然而,陈某某所做的仅是将“德意”一词取来登记为中文域名,不可能造成影响德意公司销售商品的结果,故陈某某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陈某某没有违反法律、侵害德意公司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德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德意公司出示的证据认定如下:

1.德意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7,陈某某对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德意公司提供的第四组证据,陈某某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发送信件及电子邮件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并不构成侵权。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组证据能否证明陈某某恶意注册域名从而构成侵权留待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阐述;

3.德意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8至证据10及第三组证据,即证据8至证据32,陈某某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德意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德意”商标为驰名商标应由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域名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有两种,即:(1)对于一般注册商标。被告恶意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的,其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2)对于驰名商标。被告恶意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的,其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德意公司以其核准使用于第11类商品上的“德意”中文商标为权利基础,主张陈某某注册“德意.公司”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或《域名解释》第四条对于一般商标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的情况下,不认定德意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已经足以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一般不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因此,德意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8至证据32,待本院对本案是否有必要认定第11类商品上的“德意”中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作出判断之后再作相应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德意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5日,成立时企业名称为杭州德意电气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经批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9月经批准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以下均简称为德意公司)。2000年8月21日,德意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1类的热水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微波炉、电炊具等商品上取得“德意”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

2006年5月26日,陈某某以德意工作室的名义注册了“德意.公司”域名。陈某某在注册该域名后未予使用。2006年5月30日至2006年6月2日,陈某某以信件及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向德意公司转让“德意.公司”域名,最终出价x元,并向德意公司提供了银行帐号和户名。

本院认为,陈某某注册的“德意.公司”域名与德意公司的第x号“德意”中文注册商标相同,其于域名注册后不久即以x元的高某向德意公司要约出售域名足以认定其注册“德意.公司”域名具有恶意。但陈某某在注册“德意.公司”域名后未予使用,本院认定的以上事实不能反映陈某某存在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行为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域名与德意公司第x号“德意”中文注册商标的误认,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或《域名解释》第四条对于一般商标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因此,本案有必要对德意公司核准使用于第11类商品上的“德意”中文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而对陈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域名解释》第四条对驰名商标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作出判断。

根据以上论断,本院认为,德意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8至证据10及第三组证据,即证据8至证据32,依法均可以作为本案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建立的事实作如下认定:

一、商标注册情况及相关公众对“德意”商标知晓程度。

2000年8月21日,德意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1类的热水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微波炉、电炊具等商品上取得“德意”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2000年11月,德意公司发文设立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制定并印发《德意公司商标管理办法》(2005年,德意公司还聘请两位律师为公司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2000年9月至2002年4月,德意公司分别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2、7、14、28、37、42等13个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德意”中文商标。

2001年2月,德意公司与港商合资成立杭州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合资公司),德意公司出资额占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75%。2004年8月,杭州德意电气有限公司经批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德意厨具有限公司(以下亦称为德意合资公司)。2005年1月28日及后,德意合资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1类的微波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了“德意小金刚”、“德弋”、“德易”、“德伊”等11枚中文商标。2006年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德意合资公司将上述11枚中文注册商标转让给德意公司。

2000年11月2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评定德意公司的“德意”注册商标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01年3月6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德意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燃气灶商品上的“德意”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4年1月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德意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燃气灶、消毒柜、吸油烟机、热水器商品上的“德意”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00年8月,德意公司“德意牌”燃气灶具系列、吸油烟机系列被萧山市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认定为“萧山市名牌产品”。2001年,德意公司“德意牌燃气灶”被杭州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评定为“杭州名牌产品”。2002年9月,德意合资公司“德意牌燃气灶具”被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04年9月,德意合资公司“德意牌燃气灶具、吸油烟机”被浙江省名牌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03年12月,德意合资公司“德意(x)牌”吸油烟机被批准产品质量免检。2005年9月,德意公司生产的“德意牌吸油烟机”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本院认为,德意公司从2000年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1类商品上注册“德意”主商标开始,就设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自己的《商标管理办法》,至2002年4月已经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2、7、14、28、37、42等13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德意”中文商标,对其第11类“德意”中文主商标进行防御性保护,表现了德意公司在注册其主商标开始就具有相当高某品牌保护意识。2005年1月28日及后,德意合资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1类的微波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德意小金刚”、“德弋”、“德易”、“德伊”等11枚中文商标,聘请律师为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也是其品牌保护意识的一贯体现。在品牌意识指导下,2000年德意公司的“德意牌”燃气灶具系列、吸油烟机系列等产品就被认定为“萧山市名牌产品”,其“德意”注册商标也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01年“德意”商标即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2年“德意牌”燃气灶具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04年“德意”商标再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德意牌”燃气灶具、吸油烟机亦再次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05年“德意牌”吸油烟机更是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可见,德意公司的品牌保护意识得到了丰厚的回报,“德意”品牌得到了有关机关和相关公众的认可,“德意”商标也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考虑到本案的“相关公众”系对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等厨具有需求的消费者及与厨具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从驰名商标认定的角度,如果对“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这一因素进行“极高”、“很高”、“较高”、“一般”、“不知名”等五个级别的细分的话,本院认为相关公众对德意公司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的“德意”商标的知晓程度可以评定为“很高”一级。

二、“德意”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

德意公司在“德意”商标获准注册前,就已经在销售中称其产品为“德意油烟机”、“德意煤气灶”。“德意”商标于2000年8月21日在第11类商品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德意公司一直在燃气灶具、吸油烟机等商品上连续使用。2005年8月6日,德意公司与德意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授权德意合资公司排他使用第x号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第11类商品上的“德意”商标自注册至今,连续使用的时间6年略多一点。虽然德意公司在该商标注册之前有在其产品销售中使用“德意”字样,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这种使用属于正式的、规范的商标使用。可见,德意公司关于“德意”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并不很长,但是“德意”商标2001年即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之事实,对其商标驰名认定来说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持续使用时间不是很长之不足。因此本院认为,在认定“德意”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德意”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这一因素亦可以认为合乎评价要求。

三、“德意”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2004年1月10日至2004年12月25日,德意合资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二套《幸运52》节目中发布10秒“德意牌燃气灶”贴片广告。2004年1月4日至2004年12月26日,德意合资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对话》栏目中发布10秒“德意电气”广告。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德意合资公司在新闻财经套(CCTV-2《经济半小时》,CCTV《早间新闻套》)隔日一次发布10秒“吸油烟机、燃气灶”广告。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6月29日,德意合资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晚间套播》栏目中隔日一次(4月、6月)或每日一次(5月)发布10秒“德意电气”广告。2004年4月3日至2004年12月25日,德意合资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二套《生活》周六版“满汉全席”栏目中发布15秒“德意电气”广告及5秒提示标版广告“德意电气公司提示您收看‘满汉全席’”。2004年9月至2004年11月(共十周),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播报》(周日播出,首播、重播各一次)和第二套节目CCTV-2《生活》(每周二、四、六播出,首播、重播各一次)栏目插播“德意吸油烟机”广告。

2005年1月16日至2005年12月25日,德意合资公司每周周日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对话》栏目发布10秒钟“德意厨具”广告。2005年春节,德意合资公司参与浙江电视台2005年春节大团拜活动。2005年5月7日至2006年2月4日,德意合资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二套《生活周末版之电视烹饪大赛》插播15秒“德意厨具”广告。2005年1月29日至2006年1月28日,德意合资公司还在中央电视台二套《生活周末版之电视烹饪大赛》插播5秒提示标版广告“德意厨具公司提示您收看‘全国电视烹饪擂台赛’”广告。2005年9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德意合资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信息联播》栏目中每日一次或隔日一次(11月份)发布15秒“德意厨具”广告。

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德意合资公司每日在CCTV-2《经济半小时》栏目插播15秒“德意厨具”广告。2006年2月18日开始,德意合资公司又在中央电视台二套《生活周末版-全国电视烹饪擂台赛》栏目中发布“德意厨具”广告。

2004年,德意合资公司在上海虹桥路X路转角处和中山北路发布“德意厨具”广告。2004年8月至2004年11月,德意合资公司在杭州营运出租车(约4000余辆)发布德意合资公司广告。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德意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虹许路等发布“德意电器、厨具”等灯箱广告。

2005年,德意合资公司在《中国住宅设施》发布德意品牌广告,在《京华时报》、《北京晚报》、《新民晚报》、《扬子晚报》、《钱江晚报》等12家媒体中的6家以上媒体进行登报宣传。2005年12月23日与2005年12月30日,德意合资公司分别在《福州晚报》、《厦门晚报》、《宁波晚报》、《城市晚报》、《姑苏晚报》、《楚天都市报》、《京华时报》、《扬子晚报》、《新民晚报》、《生活新报》等报纸上发布“德意·经典厨房”广告。2005年12月16日与2005年12月30日,德意合资公司在《温州晚报》上发布“德意经典厨房”。2005年6月至2005年12月,德意合资公司在《萧山日报》上至少11次发布广告宣传“德意厨具”。

2006年,德意合资公司在《现代家电》、《家用电器》等杂志上发布德意品牌广告。2006年3月始,德意合资公司在绍兴市公交4路、21路、28路各一辆豪华中客上整车绘制“德意经典厨房”宣传广告。2006年5月始,德意合资公司在上海市X路制作了德意厨具品牌广告。

2004年至2006年,德意合资公司参加了“2004中国国际厨房卫浴产品展”、“第七届浙江国际建筑装饰材料及装备展览会”、“第十六届中国(上海)国际建材及室内装饰展览会”等展览会达10多次。

2003年至2005年,德意公司(含五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即德意合资公司、浙江德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德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德意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德意汽车有限公司)支出的广告费分别为x.41元、x.44元、x.21元,三年共计x.06元。

本院认为,德意公司证据所建立的以上广告宣传事实表明,2004年以来“德意厨具”广告在中央电视台——特别是中央电视台二套上出现的频率很高,也可以看出“德意厨具”户外广告的宣传重心在于浙江和上海两地。从德意公司支出的广告费的绝对数额来看,近三年每年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均在1400万元以上,每年递增,总额达4700多万,平均每年广告费支出占销售收入3%略强,对吸油烟机等非快速消费品来说,该比率不算低。从德意公司对德意品牌的宣传模式来看,德意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几年采取的以收视覆盖率极高某央视电视媒体频繁宣传“德意厨具”,以浙江和上海为深入宣传“德意厨具”的重点地区,并辅以全国发行的行业杂志和地方报纸以及参加相关展览会等形式对德意品牌进行宣传的广告模式,能以点带面、覆盖全局,以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好的品牌宣传效果。总的来说,在认定使用于厨具商品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商标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情况的评价如果细分为“极佳”、“较佳”、“一般”、“不佳”等四个级别的话,“德意”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可以评价为“较佳”一级。

四、“德意”商标的其他考虑因素。

(一)使用“德意”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等情况。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统计局出具的证明,近三年德意公司生产、销售的德意牌产品及其销售额、利润与纳税额分别为:2003年,生产71.41万台,销售71.06万台,销售额x万元,利润3657.30万元,纳税额1231.51万元;2004年,生产74.63万台,销售73.85万台,销售额x万元,利润4261.12万元,纳税额1511.8万元;2005年,生产80.13万台,销售79.94万台,销售额x万元,利润5067.40万元,纳税额1619.26万元。根据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出具的证明,2005年度“德意”牌吸油烟机的销售量为52.81万台,销售额为x万元,在全国市场占有率约8.3%,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五位。根据浙江省五金制品协会出具的证明,德意公司在浙江省厨卫行业中综合排名居全省前三位。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针对使用于某类商品的某件商标进行认定的,虽然对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在商品所在行业的排名名次没有门槛标准,驰名商标认定实践中也没有对每个行业可以有多少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形成惯例,但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品牌应当是该行业中的主导品牌之一,企业的产品品质、市场占有率和品牌提及率等综合评价属于该行业的“第一集团”即可。德意公司在浙江省厨卫行业中综合排名居全省前三位,就全国来说“德意”牌吸油烟机在全国市场占有率约为8.3%,虽然本院难以对德意公司三年来生产、销售的德意牌产品及其销售额、利润与纳税额等的绝对数作出绝对精确的评价,但基于这些绝对数产生的所有上述相对数却足以使本院相信“德意”牌产品(主要是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属于该行业的主导品牌产品之一。

(二)使用“德意”商标的主要商品的销售区域。

德意公司控股的德意合资公司,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厂房建筑面积4万多平方米,占地3000多平方米,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安装、维修:燃气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电灶、电磁炉、洗碗机、电饭煲等,登记的分支机构计有成都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南宁分公司、太原分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等15个。2004年8月,企业经营范围新增了整体橱柜、微波炉、水槽等产品和销售业务,分支机构新增了长沙分公司、大连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兰州分公司、南昌分公司、厦门分公司等9个分公司,后又增加了北京、长春等若干分公司。通过上述分公司及代理商和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建材超市和家电连锁企业,实现了在全国至少28个省市的诸多大、中城市销售“德意”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等产品。

本院认为,德意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德意”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等产品在全国至少28个省市的诸多大、中城市进行销售,而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共有34个(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可以说“德意”产品销售范围包括了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大、中城市。本院认定的上述28个省市的诸多大、中城市的销售商仅是直接从德意公司进货的销售机构,从营销的一般模式来看,这些销售机构是“德意”产品的一级销售商,在一级销售商底下还有为数不少的二级、甚至更为下游的销售商,因此“德意”产品的销售网络可以说极为广泛,也就是说“德意”产品销售地域范围极为广泛。

(三)使用“德意”商标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的社会对其认知情况。

1996年至2005年,德意公司或德意合资公司,获得了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出具颁发的“全国乡镇企业创名牌重点企业”、“十大精品橱柜企业”、“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较好,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表彰”、“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30多项荣誉,其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也获得了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授予的“浙江省五四奖章”、“浙江省十大杰出青年”、“萧山工业冲千亿突出贡献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并当选为多个协会或研究会的理事或理事长。

2002年至2003年,德意公司参与了有关机构组织的x-1996《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的修订起草工作。2005年3月至2005年4月间,《娱乐信报》、《深圳晚报》、《烟台日报》、《青岛晚报》、《惠州日报》、《汕头都市报》、《太原晚报》、《广州青年报》、《贵州都市报》、《乌鲁木齐晚报》等53份报纸的报道至少各有一次涉及德意公司“德意厨具”产品或售后服务。

2002年1月,德意合资公司被列入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名单。2002年2月德意公司的抽油烟机被浙江省经贸委、杭州市萧山区列入“浙江省百个拳头产品”名单。2005年12月,浙江省人事厅决定在德意公司等18家单位开展博士后试点工作。2006年1月,德意合资公司被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2000年3月至2006年1月,德意公司及德意合资公司捐赠60多万元用于多项慈善活动,捐献彩电、洗衣机等实物给福利院,赞助“同一首歌·潮涌萧山”、“相约东方休闲之都——西湖·湘湖休博圣火传递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本院认为,德意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获得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授予的诸多荣誉称号,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产品品质的优良程度;各地报纸对“德意厨具”产品或售后服务的报道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意”产品的市场品牌提及率;参与国家标准的修订起草工作能表明所在行业对德意公司的认可;赞助媒体传播的公益活动或慈善活动也能给企业及其品牌增添一些市场美誉度,虽然德意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的用于慈善活动的捐款金额与其近年支出的高某广告费相比可谓微不足道。

综上,根据《域名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本院在考虑德意公司使用在第11类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等商品上的“德意”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和使用“德意”商标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的社会对其认知情况等因素之后,认定德意公司使用在第11类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等商品上的“德意”商标为驰名商标。陈某某恶意注册与“德意”驰名商标相同的“德意.公司”域名,而其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根据《域名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德意公司提出的陈某某的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由于陈某某在注册“德意.公司”域名之后并没有进行使用,而是高某向德意公司要约出售域名,难以确认其存在与德意公司进行经营竞争之事实,且其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本院不予支持。德意公司提出的判令陈某某注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德意.公司”中文域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注销域名已经包含停止使用之意,本院不予另行表述);德意公司提出的,根据本案事实酌情判令陈某某赔偿德意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关调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德意公司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德意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陈某某实施域名注册行为并向德意公司要约x元出售域名等因素,对德意公司要求陈某某赔偿德意公司费用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注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德意.公司”中文域名;

二、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两项共计1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x)。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白海玲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晓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