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神池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伙同董某某,于2006年8月12日14时许,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王某井世都百货大楼西侧胡同内和王某井百货大楼西侧花坛处,两次向郭某出售面值为一百元的“北京市定额发票”共计193张。二被告人共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上述发票经鉴定均为伪造的发票。
被告人董某某于2006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殷某某于2006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赃款、赃物已部分被起获并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伙同董某某,于2006年8月12日14时许,先后在本市东城区王某井世都百货大楼西侧胡同内和王某井百货大楼西侧花坛处,两次向郭某出售面值为一百元的“北京市定额发票”共计193张。二被告人共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上述发票经鉴定,均为伪造的发票。
被告人董某某、殷某某于2006年8月12、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赃款、赃物已部分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8月12日14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发现2名男子在出售假发票,后民警当场将董某某抓获,2006年8月19日将殷某某抓获。
2、照片及说明,证实涉案物、款的情况。
3、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款已部分扣押在案。
4、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8月12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王某井世都百货大楼西侧胡同内和王某井百货大楼西侧花坛处,殷某某、董某某两次向其出售面值为一百元的“北京市定额发票”共计193张。
5、证人赵某某、王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实2006年8月12日14时许,民警在带领三人巡逻时,发现2名男子在出售假发票,后三人协助民警当场将董某某抓获,2006年8月19日将殷某某抓获。赵某某、王某辩认出殷某某、董某某就是出售假发票的人。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鉴定证明,证实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出售的面值为一百元的“北京市定额发票”系伪造的。
7、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对主要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目无国法,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9日起至2007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殷某某、董某某人民币二百七十元,连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一百九十三张及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三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晓琪
审判员张又明
人民陪审员戎开悦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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