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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周某某、王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003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某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滦南县,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女,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戚某某、周某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做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戚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王某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惩处。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戚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戚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张虹

代理审判员高嵩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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