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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通刑初字第0006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3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6年1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光盘仍购进并销售。2006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通州区运河鑫元农贸市场内出售光盘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光盘1700余张。经鉴定,上述光盘中有1600余张为非法出版物(光盘均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赵某某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说明,出版物鉴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扣押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蒋为杰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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