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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倒卖车票案

时间:2007-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88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大名县,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07年2月15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X乡X街子市场其经营的小卖部内,向杨某某(男,27岁,河南省人)出售北京西至南阳硬座火车票1张,票面价值人民币67元,被当场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经营的小卖部内起获火车票170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夏某某、霍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北京铁路公安处文件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火车票复印件、起获赃物经过、清点赃物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倒卖车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07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尹中波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于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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