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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波斯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8-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酒民三初字第05号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酒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波斯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杨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周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秋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年38岁,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酒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波斯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波斯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周强、秋炳,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x号“上羽”商标原由上海羽绒服总厂于1997年10月3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后该商标一直用于服装生产和销售。2004年11月7日,经核准上海羽绒服总厂将该商标转让给上海飞达羽绒服总厂。2006年6月28日,上海飞达羽绒服总厂授权上海双羽服饰有限公司使用。2007年5月21日,经核准上海飞达羽绒服总厂将该商标转让给上海波斯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为加强“上羽”商标的保护,原告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商标维权体系和制度,使“上羽”商标及其产品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公众知晓程度不断扩大。“上羽”羽绒服多次被评为上海名牌产品、全国最具影响品牌、中国八大名牌挂牌企业品牌。“上羽”羽绒服的品牌在全国几十家大型媒体多次作过宣传,并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大型商场、大型批发市场等各形式在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销售网络,全面、及时准确的把握了市场的需求,确保了对市场及时高某的反应。“上羽”品牌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04年“上羽”服饰的销售额为一亿多元,2005年销售额为二亿多元,2006年销售额为三亿多元。“上羽”服饰无论在销售范围、销售数量、广告宣传力度、产品质量、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看,“上羽”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告为商业目的恶意注册“www.上羽.com”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1、判令被告注销互联网上注册的“www.上羽.com”域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2008年3月初,被告建立“www.上羽.com”网站之前并不知道原告已经注册了该域名,被告没有故意,所以不应承担原告所主张的损失。2、关于原告所持上羽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应由人民法院认定。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1、原告是否对“上羽”商标享有专用权;2、上羽是否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3、被告是否注册了“www.上羽.com”域名,并推广和销售产品,如果注册了是否对原告的“上羽”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造成的损失是多少。

(一)原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第25类第x号商标注册证等的复印件。主要证明:1、原告是经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2、原告是第x号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对该商标享有合法的专用权;3、原告对“上羽”商标使用期限长达二十余年。

(二)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如下证据:

第二组原告公司及产品简介、原告自己的注册商标管理规定的复印件。主要证明:原告是我国羽绒服行业的著名企业;原告为加强“上羽”商标的保护,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维权体系和制度。

第三组原告产品照片;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原告2004年、2005年、2006年的销售额证明以及中国服装协会的行业排名证明的复印件。主要证明:1、原告对“上羽”商标一直用于羽绒服的生产和销售,对该商标进行了广泛的、持续的应用。2、原告在2004年销售额为x万元;2005年销售额x万元;2006年销售额x万元。3、上海飞达羽绒服总厂是中国服装协会的理事单位,是羽绒服行业的重点生产和销售企业之一。4、该企业规模较大,历史悠久,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顾客满意度高,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其2004年至2006年主要经济指标(产量/销售收入/利润)位居全国同行业第五名。为此说明该商标在全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某名度,该商标已构成了驰名商标的事实。

第四组中大华远认证中心、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检测机构提供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主要证明:原告严格按照国际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其生产的产品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组近三年“上羽”商标产品的国内的销售合同及出口合同、近三年的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主要证明:1、原告生产的“上羽”商标的产品畅销国内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大城市,在全国建立了248个销售终端,在国内30多个城市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组原告产品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宣传费用发票的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在近三年对“上羽”商标及其企业形象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活动,聘请著名影星李某璐为形象代言人。在北京、上海、南京、江苏、湖北、安徽、河南等全国20多家电视台及各高某公路处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积极参加各国际性的展览会,近两年的广告投入就达到了758.4771万元。

第七组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关怀的证据,主要向法庭证明以下事实:“上羽”商标及企业享有较高某知名度,企业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到原告公司进行视察指导,对原告的发展寄予厚望。

第八组各政府机构给原告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原告企业及其商标的发展并先后获得上海名牌、x: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x: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上海市文明单位、95上海市场放心产品、中国八大名牌挂牌企业、03—04中国羽绒制品行业优良合格品牌、中国羽绒服最具影响力品牌、国家质量监督局重点表彰等荣誉称号。拟证明:原告持有的第25类第x号“上羽”商标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该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三)原告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提供如下证据:

第九组原告下载的被告注册的网站的图片复印件3页;主要证明:被告以商业活动为目的,使用“上羽”商标,被告的行为足以使用户产生误认、误购。被告的行为影响到了原告产品声誉和销量并严重侵犯了原告持有的“上羽”商标的专用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与被告无关。对双方争议的三个焦点,被告未提供证据。

综上查明:1997年10月30日,上海羽绒服总厂申请注册“上羽”圆形文字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范围系第25类服装商品,注册证号为x。2004年11月7日上海飞达羽绒服装总厂受让该商标,2006年7月28日该商标由上海康博飞达羽绒服有限公司受让,2007年5月21日原告上海波斯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并使用至今。“上羽”商标注册后一直用于服装生产和销售。2008年3月,被告为成立公司、销售产品为目的,注册了“www.上羽.com”域名,由于公司未成立,李某也未通过该网站销售相关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是“上羽”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这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李某注册“www.上羽.com”域名,不符合普通商标侵权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持有的“上羽”注册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被告李某注册“www.上羽.com”域名,虽然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持有的“上羽”注册商标主要内容相同,但该域名与“上羽”注册商标标识保护的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且被告所期望的公司并未成立,其亦未在该网站进行销售活动,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上海波斯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生辉

审判员赵丽

审判员李某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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