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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与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孙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哈民五初字第12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哈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住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黑龙江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经理。

被告:孙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康复医疗保健品经销部业主。

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简称制药六厂)与被告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新天公司)、被告孙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天公司、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制药六厂诉称:2002年经卫生部批准,原告生产、销售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因质量可靠,销售量巨大,在全国保健产品销售榜上经常名列第一名,被评为黑龙江名牌产品,新盖中盖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原告每年投入巨资在中央电视台,全国各省、市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宣传面覆盖全国,已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商品。被告新天公司生产的新钙中王高钙片使用与原告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盒,导致市场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被告孙某某经营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康复医疗保健品经销部(简称保健品经销部)销售了新钙中王高钙片。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包装、装潢近似的新钙中王高钙片包装盒及瓶签;2、被告销毁新钙中王高钙片的包装盒及瓶签;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调查费;5、对被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被告新天公司和被告孙某某未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举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A1、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制药六厂2001-200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制药六厂2003-200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证书。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制药六厂2002年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书。哈尔滨社会经济综合评价中心、哈尔滨市统计局信息中心1997年3月10日颁发的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哈尔滨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利税总额第一名证书。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制药六厂为2004年哈尔滨市工业企业纳税50强证书。

2、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颁发的制药六厂新盖中盖牌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证书。

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颁发的新盖中盖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

4、2003年11月黑龙江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制药六厂盖中盖牌钙制品系列为黑龙江名牌证书。

5、2005年12月黑龙江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制药六厂盖中盖钙补品为黑龙江名牌产品证书。

6、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颁发的盖中盖为2003年商品优、服务优推荐商品证书。

证据A2、2003年7月12日、2004年1月8日和2005年3月17日的《中国医药报》。主要内容为:制药六厂为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百强企业。在企业药品品牌专业调查中,制药六厂位居企业知名度居前20位的药品生产企业第1位;制药六厂的盖中盖位居品牌知名度居前20位的药品名称第7位;制药六厂位列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成都六城市企业知名度居前5位的药品生产企业;制药六厂位居城市居民对品牌知名度列前10的企业的产品提及情况第1位,产品包括盖中盖。在城市居民家庭购买的十大保健品调查中,新盖中盖片位居总体购买率和药店购买率第2位,北方内陆地区和西南地区购买率第1位,位居补钙类保健品购买率第1位。

以上证据拟证明:新盖中盖牌高钙片是知名商品。

证据A3、制药六厂2003年——2006年5月广告投入费用表及广告费用发票。主要内容为:制药六厂2003年广告投入费用15,300万元;2004年广告投入费用16,500万元;2005年广告投入费用16,800万元;2006年5月前广告投入费用7,500万元。

证据A4、制药六厂2002年12月2日与四川电视台签订的《电视广告播放协议书》及广告内容裁图。

证据A5、制药六厂主要品种销售统计表。主要内容为:2003年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38,540万元。

证据A6、制药六厂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包装盒。新天公司新钙中王高钙片包装盒,生产日期为2005年9月8日。

证据A7、影响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自2004年开始,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利润逐年下降,被告的产品上市对制药六厂销售利润的影响约300万元。

证据A8、黑龙江省卫生厅(95)黑卫药证字X号新保健药品证书、生产批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食健字(2002)第X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主要内容为:2002年3月4日批准制药六厂生产新盖中盖牌高钙片。

证据A9、保健品经销部2005年11月3日销售新钙中王高钙片销售清单,每盒5元。

证据A10、x.4包装盒(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说明书及图形。主要内容为:专利权人制药六厂,专利申请日2004年3月12日,专利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5日;说明书摘要注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拟证明:制药六厂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包装盒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新天公司和被告孙某某未提交证据。

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和举示的证据,本院确认:

制药六厂是专门经营制造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保健食品等产品的企业,曾获得哈尔滨社会经济综合评价中心、哈尔滨市统计局信息中心1997年3月10日颁发的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哈尔滨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利税总额第一名证书,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2001-200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2003-200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2002年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获得过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2004年哈尔滨市工业企业纳税50强证书和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证书。

2002年3月4日,国家卫生部颁发卫食健字(2002)第X号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制药六厂申报的产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颁发制药六厂新盖中盖牌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证书,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颁发新盖中盖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3年11月黑龙江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制药六厂盖中盖牌钙制品系列为黑龙江名牌证书,2005年12月黑龙江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制药六厂盖中盖钙补品为黑龙江名牌产品证书,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颁发盖中盖为2003年商品优、服务优推荐商品证书。

2003年7月12日、2004年1月8日和2005年3月17日的《中国医药报》发表《保健品对消费营销的启示——城市居民家庭购买的十大保健品调查分析》等文章。主要内容为:制药六厂为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百强企业。在企业药品品牌专业调查中,制药六厂位居企业知名度居前20位的药品生产企业第1位;制药六厂的盖中盖位居品牌知名度居前20位的药品名称第7位;制药六厂位列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成都六城市企业知名度居前5位的药品生产企业;制药六厂位居城市居民对品牌知名度列前10的企业的产品提及情况第1位,产品包括盖中盖。在城市居民家庭购买的十大保健品调查中,新盖中盖片位居总体购买率和药店购买率第2位,北方内陆地区和西南地区购买率第1位,位居补钙类保健品购买率第1位。

制药六厂举示了2003年——2006年5月广告投入费用表及广告费用发票,主要内容为:制药六厂2003年广告投入费用15,300万元,2004年广告投入费用16,500万元,2005年广告投入费用16,800万元,2006年5月前广告投入费用7,500万元;举示了2002年12月2日与四川电视台签订的《电视广告播放协议书》及广告内容裁图;举示了制药六厂主要品种销售统计表,主要内容为:2003年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38,540万元。

制药六厂于2004年3月12日申请,2004年9月15日获得x.4包装盒(2)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说明书摘要注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制药六厂将该专利使用于其产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盒。该包装盒长5.2cm,宽5.2cm,高10.1cm,整体基色为蓝白色。盒体正面基色由下向上从蓝色向白色变化,蓝色占2/3;正面上部位于蓝白基色交接处为大字“新盖中盖”,“新”为红框白字,“盖中盖”从左到右由红、黄、绿、黄、红逐渐变化,其右下角为红色小字“牌”,左上角为蓝色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右上角为蓝色“盖中盖”文字商标;正面中部为兰色大字“高钙片”,其下方桔黄色长条横框内为白色小字“每片中含:钙x维生素x”,再下方为激光防伪图案“盖中盖”文字商标;正面下部底端为红白两条横线,横线上方为白框红色字“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其上方左侧的桔黄色小椭圆内为白色小字“低糖”,右侧为白色小字“净含量:2.5g×30片”。盒体背面除没有正面的激光防伪图案外,其余相同。

新天公司新钙中王高钙片的包装盒,长5.1cm,宽5.1cm,高10cm,整体基色为蓝白色。盒体正面基色由下向上从蓝色向白色逐渐变化,蓝色占3/5;正面上部为大字“新钙中王”,“新”为红框白字,“钙中王”从左到右由红、黄、绿、黄、红逐渐变化,左上角为“金源”文字和图形商标;中部位于蓝白基色交接处为兰色大字“高钙片”,其下方红色长条横框内为白色小字母“x”,再下方为白色小字“一天一片健康永伴你……”;底端为红色横线,横线上方为白框红色字“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其上方为白色小字“净含量:1.8g×30片”。盒体背面与正面相同。盒体侧面印有与盒体正面相同的“新钙中王”和白色“高钙片”文字,其下方印有卫生许可证号阜泉卫食字(2004)第X号,公司地址安徽阜阳市X路X号,生产日期2005年9月8日。

孙某某经营的保健品经销部销售新天公司生产的新钙中王高钙片,每盒售价5元,其生产日期为2005年9月8日。

制药六厂举示了影响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自2004年开始,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利润逐年下降,被告的产品上市对制药六厂销售利润的影响约3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新天公司是否对原告制药六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制药六厂是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百强企业,曾多次获得有关方面授予的先进称号,拥有较好的商誉。在企业药品品牌专业调查中,制药六厂位居企业知名度前列。其盖中盖钙补品被认定为名牌产品和商品优、服务优推荐商品。制药六厂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用,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在城市居民家庭购买的十大保健品调查中,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位居总体购买率和药店购买率以及品牌知名度前列。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应当认定,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知名商品;其使用的包装具有相关公众能够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已于2004年3月12日申请,2004年9月15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受法律保护。

判断被控侵权包装物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包装物的整体比对,又要对包装物的主要部分比对。对比被控侵权包装物与制药六厂的知名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特有包装,两者存在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均使用于同一商品高钙片的包装;大小基本相同;整体基色都为蓝白色,盒体正面基色由下向上从蓝色向白色变化;中上部均为使用同样颜色和同样大号突出字体的“新钙中王”和“新盖中盖”,“新”字都是红框白字,“钙中王”和“盖中盖”都是从左到右由红、黄、绿、黄、红逐渐变化,其下方均是兰色大字“高钙片”;中部均为颜色相近的长条横框内标注白色字母和小字;下部均为用白色小字标注的净含量;底端均使用红色横线,上方均为白框红字企业名称。可见,被控侵权包装物的总体设计、构图、色彩组合、字体和整体效果,与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相比,无论是主要部分,还是整体效果,均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混淆、误认。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制药六厂请求新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包装物,赔偿经济损失合法。由于制药六厂因侵权所受损失和新天公司实际获利情况均不能确定,本院根据新天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地域较广、获利较大等实际情况,酌定其应赔偿的数额。因制药六厂没有举示新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和使用瓶签的证据,其请求新天公司赔礼道歉和销毁瓶签的诉讼主张根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制药六厂关于对新天公司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的诉讼主张,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经营保健品经销部的孙某某销售新天公司使用侵权包装物的新钙中王高钙片,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应立即停止销售。因制药六厂确认孙某某销售的新钙中王高钙片来源于新天公司,故孙某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制药六厂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犯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知名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特有包装的新钙中王高钙片包装物;

二、被告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经济损失20万元;

三、被告孙某某立即停止销售被告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侵犯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知名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特有包装的新钙中王高钙片;

四、驳回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被告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孙某某共同负担1,000元,被告阜阳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4,510元,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靖海

代理审判员王立刚

代理审判员常榆德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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