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运输毒品案

时间:2008-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贵铁刑初字第60号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贵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某,无业,住(略)。198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4年6月因脱逃罪被加刑一年,1999年4月9日减刑释放;2005年7月29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2008年4月19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以运输毒品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波,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贵铁检公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桂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被告人罗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4月19日15时20分,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毒品11.5克准备乘坐当日K476次列车由贵阳到福州。在进入贵阳站候车大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穿的内裤夹层查出两包毒品可疑物。经贵州省公安厅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所携带的毒品可疑物,一包为毒品海洛因,重量11.5克,另一包为添加物,重量27.3克。

公诉机关根据抓获、缴毒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尿检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被告人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同时,被告人罗某某2005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应从重处罚,诉请本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某某及罗某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9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持车票携带毒品准备乘坐当日K476次旅客列车由贵阳到福州,当进入贵阳火车站候车大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所穿的内裤夹层中查出两包毒品可疑物。经贵阳铁路公安处称量记录,被告人罗某某所携带的毒品可疑物净重重量为11.5克、毒品填充物净重重量为27.3克。其毒品性质经贵州省公安厅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所携带的毒品可疑物11.5克,系海洛因,另27.3克未检出海洛因成份。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全部毒品海洛因及毒品填充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贵阳铁路公安处称量记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所携带毒品海洛因共为11.5克;

2.贵州省公安厅毒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所携带的毒品可疑物11.5克,系海洛因;

3.缴毒经过,证实2008年4月19日15时20分许,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罗某某进入候车大厅形迹可疑,经盘查后从被告人罗某内裤夹层中查获所携带毒品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文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持票进入贵阳火车站候车大厅被公安人员查获所携带毒品的经过;

5.证人黄某某(系服刑人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出狱前曾说出狱后准备重新贩毒的事实;

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查找到卖主下落的经过;

7.尿检化验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化验结果为阴性,不属吸毒人员;

8.收缴的车票,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毒品准备乘坐旅客列车的时间、车次及行走方向;

9.抓获案犯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的时间及地点。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扣押随身携带毒品海洛因及当日乘车车票的记录;

11.赃物三联单、依法没收毒品决定,证实毒品海洛因、毒品填充物被没收的事实;

1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本人不吸毒准备将毒品带到福州找销路的事实。

同时,还有被告人身份证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5)云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佐证在案。刑事技术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该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被告人罗某某及罗某某的辩护人均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携带并持票准备乘坐旅客列车,在进入贵阳火车站候车大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其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法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收缴的海洛因11.5克、毒品填充物27.3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管仁厚

审判员罗某莉

代理审判员赖佳鹃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毒品 运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