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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时间:2006-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顺刑初字第511号

(略)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原(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跑片安全员,住(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拘留,200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矿管中心)是大孙各庄镇政府下设的代表镇政府管理该镇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监管各矿山企业的税收和安全生产工作。2002年5月至200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该矿管中心的跑片安全员,负责(略)长山石材公司第一采石场以及其他七个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严重不负责任,疏于日常管理,对违章操作监管不力,致使2005年6月16日(略)长山石材公司第一采石场在凿岩作业时发生山体坍塌,造成三名工人(李建全、周迎生、杜树江)死亡,二名工人(邱某某、杜树海)重伤的严重后果。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定罪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矿管中心)是大孙各庄镇政府下设的代表镇政府管理该镇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监管各矿山企业的税收和安全生产工作。2002年5月至200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该矿管中心的跑片安全员,负责(略)长山石材公司第一采石场以及其他七个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严重不负责任,疏于日常管理,对违章操作监管不力,因而对2005年6月16日(略)长山石材公司第一采石场在凿岩作业时发生山体坍塌、造成三名工人(李建全、周迎生、杜树江)死亡、二名工人(邱某某、杜树海)重伤的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1、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生产安全的监管人员,应该负管理责任。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成员。这次事故负责管理的领导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片安全员。负责到采石场监督检查,看作页面是否有安全隐患,工作人员是否带安全帽,是否系安全绳,并填写安全日志。2005年6月7日以来的《山场安全日志》没有填写,缺失责任应该由张某某承担。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生产安全的监管人员,应负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片安全员。矿管中心规章制度规定管片安全员每天必须到自己所管辖的采石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采石场的安全日志的填写情况。在这起事故中张某某检查不到位,应该有责任。

5、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是(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片安全员,负责顾家庄X个采石场、(略)长山石材公司3个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2006年6月16日上午,其和张某某一起到(略)顺发拉法基有限公司测量有争议的矿山及土地,午饭后其让张某某继续测量。张某某没有向其反映过(略)长山石材公司第一采石场存在违章掏采、不系安全绳等违章现象。矿管中心有规章制度,规定管片安全员每天必须到自己所管辖的采石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采石场的安全日志的填写,发现违章现象要及时向领导反映。

6、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略)长山石材公司第一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负责,管理其的是张某某。按照规定,张某某每天应该到采石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006年6月16日事故发生当天,张某某没有到采石场去。在事故发生前,张某某发现有违章作业情况就会提醒,但没有让其停过工。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4月的一天,其和张某某谈话,张某某的工作岗位从英特羊场调入矿管中心,当时没有会议记录。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举办单位为(略)顺义区X镇人民政府。

9、大孙各庄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机构图证实:张某某为该组织机构的成员。

10、(略)顺义区X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证明材料证实:张某某于2002年5月调入该单位,担任该单位跑片安全员。2005年4月至10月负责顾家庄X个采石场、贝思达采石场和(略)长山石材公司3个采石场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大孙各庄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实:山场定期检查,填写跑片安全员安全生产日志,如果发现问题,要填写事故隐患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跑片安全员对副主任负责。

12、大孙各庄镇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证实:每天由管片安全员进行巡视检查,作业面排险,职工配戴安全帽情况以及边坡作业面。

13、山场安全日志证实:2005年6月10日至6月16日,安全日志没有填写。

14、(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顺义区“6.1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证实: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是镇矿管中心跑片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工作面存在的掏采现象、工人作业时不系安全绳等违章、违规行为,没有按照镇矿管中心的规定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使一些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特别是2005年6月7日以来,对第一采石场没有填写《山场安全日志》的情况未进行认真检查,致使班前安全检查不落实。镇矿管中心跑片安全员张某某疏于日常安全检查,放任违章现象存在,未尽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5、(略)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京公顺法鉴字(2005)第X号、X号、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李建全、杜树江、周迎生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6、(略)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京公顺法鉴字(2005)第X号、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检验,邱某某、杜树海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

17、(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出具的发案经过证实:我院公诉一处以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至(略)顺义区人民法院。后经我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对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撤回起诉,将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移送我院渎职侵权检察处侦查。

18、(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传唤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存海

审判员郭喜文

人民陪审员赵德胜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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