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与梁某某合伙纠纷案

时间:2008-07-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105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现住江西省全南县X乡X村茶山电站工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列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锴、王雷,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略),系张某某之女婿。

委托代理人沈文佐,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07)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3月20日,梁某某与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签订《合资兴建江西省全南县南迳水电站出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电站名称拟定为广南水电站,对电站名称、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违约责任、电站的管理和分红、股权转让等事项也作了约定,关于梁某某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作了如下约定:用广南水电站资产所有权的20%以100万元对外招资参股,参股股东为黄某乙、梁某某,参股股东应于6月31日前出资40%,7月至12月每月出资10%,超过次月15日按本协议第六条作自动退出股份处理;该协议第六条的内容为:“股东一定要按时缴交投资款,不按本协议缴纳应缴的出资金额,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所出金额作违约自愿无息借款,投产正常一年以后,经股东考虑研究后退回本金借款”。该协议签订后,全南县广南水电站于2000年6月初开工建设,于2001年10月竣工。2002年2月21日,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参加竣工结算,结算结果为:黄某甲投入资金x元、张某某投入资金x元、梁某某投入资金x元、黄某乙投入资金x元。2001年12月31日,全南县广南水电站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将梁某某从合伙人中除名,其投资x元计入张某某投资总额中,即张某某投资额为x元。2002年、2003年、2004年广南水电站利润分配表中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分别按50%、40%、10%的股份领取分红,梁某某没有在电站领取分红。2005年1月12日,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开会决定:梁某某出资30万元本金结算在张某某投资总额中,由张某某在电站正常投产一年以后退回给梁某某本金30万元,改为从2005年开始,由电站财务在张某某40%比例中扣除年分红10%,直接由梁某某在电站财务领取,直到领完本金30万元为止。2005年广南水电站利润分配表中表明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梁某某分别按50%、30%、10%、10%领取了分红。2006年9月18日,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签订全南县广南水电站《合伙协议书》,规定黄某甲占50%股份、张某某占40%的股份,黄某乙占10%的股份,并在全南县工商局办理了以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为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以梁某某未按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缴交投资款为由将其除名。2007年1月28日,梁某某与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梁某某占电站10%的股份。

原审认为,梁某某与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签订的《合资兴建江西省全南县南迳水电站出资协议书》明确规定黄某甲、张某某占电站股权的80%,黄某乙、梁某某各占10%的股份,梁某某虽未依约定按时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但其已实际出资30万元。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以梁某某未按时足额出资为由将梁某某从合伙人中除名,但除名决议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梁某某,没有进行退伙结算,也没有将梁某某的出资全部退回,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而且,梁某某与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于2007年1月28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梁某某占全南县广南水电站10%的股份,应认定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无效,梁某某在全南县广南水电站享有10%的股份。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如认为梁某某应承担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责任,可另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原审据此判决:一、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无效;二、梁某某在全南县广南水电站享有10%的股份。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承担。

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按2000年3月20日的《出资协议书》的约定足额按时出资,依约定应按自动退伙处理,其他合伙人无需再行通知;二、补充协议协议是附条件生效之合同,张某某履行了其义务,补充协议不生效;三、《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被上诉人的10%的股份系张某某之赠与,因未办理工商登记,张某某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对被上诉人的赠与。

被上诉人梁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一、张某某、刘来东的结算凭据;二、关于《转让协议》作废的《声明》;三、刘来东、黄某明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关联性持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持有异议。被上诉人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一、复议申请书、转让协议、合伙人决定书;二、本院审理卢韶文等七人与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期间对黄某甲的调查笔录;三、张某某2007年1月28日出具的申请报告。上诉人对第一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对第二、第三组证据的关联性持有异议。合议庭对上述证据评议后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三组证据能够与《合资兴建江西省全南县南迳水电站出资协议书》、2007年1月28日的《补充协议》相互印证,对该三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上诉人提交的三组证据,梁某某未在《声明》上签名认可,张某某与刘来东的结算凭据及刘来东、黄某明的证人证言均未证明梁某某不享有或放弃了广南水电站的股权,该三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8日,黄某甲、刘来东、梁某某、黄某乙、张某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为进一步明确广南电站的股东、股权,经全体股东成员一致同意特订如下补充协议:电站股东一共四人,黄某甲占股份60%、刘来东占股份20%、黄某乙占股份10%、梁某某占股份10%,现广南电站股权股份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黄某甲、刘来东、梁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均在补充协议上签名,其中张某某在补充协议上手书:“本人在6月30日前,未能还清刘来东和黄某甲借款,本协议生效”。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刘来东于2007年1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上诉人认为《补充协议》是附条件生效之合同,但上诉人张某某在《补充协议》上手书的“本人在6月30日前,未能还清刘来东和黄某甲借款,本协议生效”不是《补充协议》的正式条款,而应视为张某某个人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合伙人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张某某于2007年1月28日向黄某甲、黄某乙、刘来东、梁某某出具的申请报告也充分说明了其在《补充协议》上手书的内容系其个人的意思表示。从上诉人张某某所书写的内容来看,其针对的对象是黄某甲和刘来东,并未涉及到梁某某的股份,《补充协议》是否附条件,并不影响梁某某持有10%的股份认定。上诉人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被上诉人的10%的股份系张某某之赠与,因未办理工商登记,张某某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对被上诉人的赠与。关于股权转移的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以工商登记为股权转移的生效条件,依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则,股权的转移应以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为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三上诉人及刘来东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而协议明确了被上诉人在广南水电站享有10%的股份。上诉人既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被上诉人的10%的股份系张某某所赠与,又不能证明该股份尚未转移,因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未按2000年3月20日的《出资协议书》的约定足额按时出资,依约定应按自动退伙处理,其他合伙人无需再行通知;但上诉人没有将除名决议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关于对被上诉人应按《出资协议书》之约定作自动退伙处理,其他合伙人无需再行通知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迪

审判员温雪岩

审判员易志胜

二○○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夏涵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合伙 某某 纠纷案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