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7-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5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波,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马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飞行人才网网站建设的技术开发合同,由被告负责网站的开发建设工作,合同总标的为人民币13,500元。原告于2007年2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费用5,400元,技术开发合同正式开始履行。被告在网站开发只完成了中文版的50%,而英文版根本就没有做的情况下,就向原告提出要求支付第二阶段的工程款。在没有拿到第二期工程款后,被告就采取了关闭网站的做法,原告为使网站尽快建设完成,于2007年5月20日向被告方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4,050元,网站被关闭7天后才得以开通。此后,原告曾无数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应2-3个月就可以完成的网站,被告却拖了13个月,直至原告起诉时还没完成。2007年12月24日原告根据合同和网站建设方案的约定,指出网站还有21处没有完成,并发了最后一个电子邮件给被告,要求尽快把网站做完、付款结算和办理移交手续。2008年1月2日,被告第二次将网站关闭,至原告起诉时仍没有开通。由于被告关闭网站两个多月,导致原告的网站无法访问,原告的员工无法正常工作,整个公司处于瘫痪状态,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1、终止中国飞行人才网网站技术开发合同;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移交中国飞行人才网网站的数据库信息、虚拟主机信息、应用软件、网站开发平台等技术资料源码;3、赔偿原告违约金6,750元;4、赔偿原告损失55,89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还有部分款未付,因此不同意终止合同;2、合同未对移交材料的方式进行约定,相关内容已经移到服务器空间上,该空间是原告向被告租用的,被告已经完成移交;3、被告没有违约,也没有关闭网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被告承担中国飞行人才网项目的页面美工设计、系统设计、软件开发、软件测试和网站系统的安装调试任某,网站开发需求见合同附件中国飞行人才网建设方案和项目正式启动需求调研后形成的用户需求说明书。项目实施计划:第一阶段:需求调研阶段,双方确定项目启动日为2007年2月1日,调研计划为期1天,根据调研结果,项目组将编制用户需求说明书;第二阶段:设计阶段,根据用户需求说明书的要求,项目组将开展系统架构设计、页面风格设计、数据库设计等软件设计工作,设计工作为期7天;第三阶段:开发阶段,用户需求说明书经用户确认后,项目组启动开发,计划在15天内完成基本开发任某,并通过测试;第四阶段:完善阶段,项目组提交开发成果,与用户沟通并做系统演示,根据用户的意见,对系统进行完善和改进,计划安排X天时间;第五阶段:安装调试阶段,项目组进行系统安装和调试,计划安排X天时间;第六阶段:试运行,开发结束,通过测试后,系统将上线,2007年3月14日投入试运行;第七阶段:免费维护期,系统投入试运行后,被告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维护,确保网站稳定、安全地运行,达到合同规定的功能要求。项目付款:合同总金额为13,5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首付款5,400元;网站开发工作完成,并经过系统测试和完善,在系统上线部署之前,原告支付4,050元;系统上线后稳定试运行,被告应向原告移交网站的相关系统和数据,其中包括域名注册的相关信息、数据库信息、虚拟主机信息、应用软件、网站开发平台等,待原告验收后30日内支付4,050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因原告的原因导致本系统实施的终止或失败,原告应当承担责任,并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2、因被告原因导致本系统实施的终止或失败,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并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3、如果原告延迟付款或因原告没有善尽配合义务,被告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软件开发项目实施工作的损失与责任,工期顺延;4、因原告原因导致软件开发项目实施工作的延期,原告应承担责任,被告有权要求原告采取补救措施,如一个月仍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原告应根据被告按常规投入的人力等资源费用对被告进行补偿;5、如果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软件开发项目实施延期,被告应承担责任,如超过合同日期一个月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6、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不属于双方违约。合同另外还规定,免费期结束后,原告每年应支付域名费、主机空间和企业邮箱费用850元。

在合同附件网站建设方案中约定了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其中关于网站语言规定:网站以简体中文版和英文版两种语言进行发布。

2007年2月2日原告支付被告网站建设费5,400元,5月20日原告支付被告网站建设费4,050元。

2007年2月8日,原告对用户需求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并再次进行确认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被告。在用户需求说明书中明确英文版暂时先发布公司简介、服务内容等静态信息。

2007年3月14日网站进行了试运行。2007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尽快过户中国飞行人才网域名和管理员信息的函》,称,按合同约定3月14日网站试运行,由于对网站性质的估计不足,加上春节和正月十五节日的原因,网站4月1日才上线试运行,经过1个半月的试运行基本功能尚可,有些功能需要在上线正式使用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原告预定在5月18日,中国飞行人才网中文版正式上线,故要求被告将网站域名在上线前过户到原告名下。2007年6月该域名被过户至原告名下。

2007年5月18日网站中文版正式上线运行。2007年8月原、被告确定了网站英文版的内容,10月22日网站英文版上线运行。

中文网站正式上线运行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修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被告也作了部分修改,同时原告在2007年11月还提出了中文版需要新增的内容,至2007年12月24日原告仍然在提出修改要求,包括中文版和英文版。

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未修改存在的问题、未向原告交付网站的相关系统和数据等,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技术开发合同、网站建设方案、原告给被告的函、往来邮件、被告提供的用户需求说明书、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证实。

原告为证明其损失还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员工工资表等,但被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如果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软件开发项目实施延期,被告应承担责任,如超过合同日期一个月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庭审中双方确认中文网站的试运行时间是2007年3月14日,正式上线运行时间是2007年5月18日,从原告发给被告的函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准备上线运行的时间是2007年5月18日,因此中文网站的试运行时间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由于合同中并未对中英文网站的上线试运行时间分别约定,因此应当认为2007年3月14日的试运行时间是包括中英文网站的,但从双方电子邮件往来的内容看,原、被告至2007年8月才确定网站英文版的具体需求,因此可以认为原、被告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变更了网站英文版的履行期限,而双方对网站英文版的上线试运行时间也未重新约定,故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认定被告开发的网站英文版在2007年10月22日上线运行构成违约的主张与实际履行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了用户需求说明书,原告虽提出异议,但原告未能证明其发给被告的用户需求说明书与被告提供的不同。由于原、被告在履行中通过电子邮件对网站英文版的内容进行了约定,故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原告认为被告开发的网站英文版太简单,但原告在网站英文版上线前后均未提出异议,在原告提出的英文版的修改意见中也未提及网站英文版制作简单,说明其已认可网站英文版的基本功能。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上线试运行是合同履行中的后期阶段,被告为原告开发的网站已经进入上线运行阶段,原告对开发的网站的基本功能也予以确认,故网站的主要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尚未移交网站的相关系统和数据,被告认为原告租用了被告的服务器,上述内容实际已经移交。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已经约定了在网站上线稳定试运行后,被告应当向原告移交网站的相关系统和数据,故被告应当向原告移交上述内容。双方对于违约金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本系统实施的终止或失败,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并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由于网站已经开始运行,原告虽指出了网站运行中被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尚不足以认定网站开发失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网站在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被告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开发方应积极与原告沟通,帮助原告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原告的网站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原告认为被告两次关闭网站致使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并造成其损失,原告提供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的证词,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身份及证言内容无法核实,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能确认。网站不能进入访问有多种原因,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由于被告关闭原告的网站导致网站无法访问,同时原告也不能证明由于网站关闭的原因致使其两个月不能开展工作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上海飞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董怡娴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