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高某某撤销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6-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周民终字第318号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书

(2006)周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王某民),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住西华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丁广垠,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中专文化,住西华县X镇X村高某村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撤销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广垠,被上诉人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高某某于2004年8月1日将其在黄庄村桥头的房产一处以x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高某某之妻反对,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该房屋经西华县价格事务所评估交易时价值为x元。另查明:高某某从学校毕业后一直从事医疗工作,交易经验不足。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但高某某自学校毕业后一直从事医疗工作,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和交易经验,将价值x元的房屋以x元的价格售出,差价高某x元,该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所要求的等值性,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一、高某某与王某某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予变更,王某某将房屋差价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给高某某;二、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高某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依法不应保护。故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某答辩称:房屋买卖协议显失公平,原审判决予以变更事实清楚,合理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一项重大原则,其维护的不单纯是简单的结果公平,更需维护程序公平。如果单纯以结果的不公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容易导致各种原因引起的结果不公混淆不清而造成对价值规律的否决。显失公平制度的订立,是为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而非免除当事人应承担之交易风险。只注重对结果公平的保护而忽略对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维护,人为地排除风险,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也违背市场经济存在风险之固有属性。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约过程亦无瑕疵,现高某某要求撤销、变更协议,并无充分证据,不应支持。且高某某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高某某与王某某所订立之房屋买卖协议系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高某某行使撤销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2900元、二审诉讼费2590元,共计5490元由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芳

代理审判员孙杰

代理审判员何江华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登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