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6-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历民初字第4165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历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

被告韩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鲁生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郭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本案中止审理。评估报告作出后,本案恢复审理,由审判员颜承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俊华、张红重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恩辉担任记录,于200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学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197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1978年9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取名郭某,现年26岁。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的偏执暴躁性格开始暴露出来,家中稍不如意便对原告辱骂、厮打,并到单位告状等。1994年春节前被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要求离婚,并准备提起诉讼。之后,被告从家中带走生活用品,不再回家居住,至2003年5月,夫妻分居状况已达十年。

在此期间,原、被告的矛盾主要在“教育儿子不要仇恨父母任何一方”方面,无法调和。尽管感情破裂并导致夫妻10年分居,但原告对儿子寄托了希望,考虑到儿子的培养教育问题,不愿意儿子受单亲家庭环境的不利影响而造成人格、心理的缺陷,采取忍辱负重,顾全大局的作法,没有提出离婚,而是把心血全部放在对儿子的培养教育上,关心他的生活,辅导学习,带他参加社会活动、旅游等,使儿子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尽到做父亲的责任。2001年8月,原告因病在家待业,恰值儿子考研究生前政治课遇到困难,原告全力以赴,边学边辅导,助其过关。儿子考上山大研究生后,选择了走读,原告则在家做好后勤工作,父子关系融洽。有希望实现原告对儿子的教育目标,使儿子成为一个人格高尚、学有专长的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3年上半年。

2003年5月,被告回家居住(其原住房已出租),经过一段时间,儿子对原告的态度无缘无故的逐渐变坏,随之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日趋恶劣,经常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原告积劳成疾,患有失眠、高血压等病,实在不堪忍受,为尽量减少纠纷,夫妻分室而眠,分灶而食。被告变本加厉,在家中对原告肆意辱骂,甚至手持菜刀进行暴力威胁,多次无缘无故半夜三更敲击门窗大骂,对原告实施了大量违法侵权和家庭虐待行为,进行人身和精神折磨,完全破坏了原告在家中的生存条件,迫使原告于2005年1月22日离开了居住多年的住所。

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及对家庭关系有目的(将原告赶走,以独霸家产)的予以破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调和的可能。原告于2005年3月29日起诉离婚,因被告要求和好而未获准,但至今已逾半年多,被告并无任何悔过和好的表示和行动。事实证明其全无维护婚姻关系的诚意。为避免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和维护社会安定、法律的尊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郭某现年26岁,随父母任何一方生活由其自主决定;3、青后一区X号楼X单元X室与玉环泉街X号两处房屋,双方各居其一,由被告任意选择,评估差价后按对等原则给予补偿。双方婚后经济收入一直各自管理使用,离婚时依然各自管理不另分割。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债权债务自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出证据如下:

1、济南市历下区档案馆在2005年2月18日出具的结婚申请书一份,欲证明郭某与韩某于1978年9月18日申请登记结婚;

2、(2005)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原告曾起诉过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3、房屋所有权换证(济泉证历字第x号)登记申请审批书1份,欲证明坐落历下区X街X号的平房,是被告韩某于1992年继承其父的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1992)济槐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欲证明被告韩某继承其父韩某晨遗留济南市X街X号房屋一处;

5、济南市居民购房申请表一份,欲证明坐落青后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是原、被告共同参加房改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财产清单1份,欲证明原、被告家庭财产情况;

7、法院开庭笔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上次提出离婚时,被告在法庭上承认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8、原告自己画的流程图一份,欲证明青后小区X街的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韩某辩称:

一、关于夫妻感情问题

至2005年3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已共同生活27年,夫妻感情一直不是很好,但因孩子小,为让孩子有个温馨的家庭,被告一直未提出离婚,也未同意原告诉讼离婚。但自原告第一次诉讼后,双方感情确实开始恶化,现原告也已与被告分居,双方感情已难以维持下去,因此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被告采用辱骂、厮打,到单位告状及手持菜刀对原告进行暴力威胁的行为”是不存在的。原告不应采取诋毁被告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关于原告诉状中所提及的房产问题

原告在诉状中提及的玉环泉街X号房屋为被告继承父亲的遗产。在被告父亲去世前曾留下遗嘱将玉环泉街X号房屋遗留给被告一人继承。有(1992)济槐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为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继承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原告并不是该房产的合法共有权人,无权分得该房屋。

原告诉请的历下区青后一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为被告单位的福利房,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所购得,且因为购置该房屋所借郭某的5000元至今尚未偿还。被告主张将该房所有权归被告,因原、被告之子已到结婚年龄,需婚房,同时,如该房屋由被告所有,被告即便借款也会将应属于原告的部分给予经济补偿。如原告同意将该房屋直接过户到郭某名下,被告更是积极配合。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出证据如下:

1、1994年5月16日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收费单据和1995年1月13日济南牙膏厂收款收据各一份,欲证明被告曾因住院借过单位的款;

2、原、被告儿子郭某的书面证明一份,欲证明家中部分财产情况;

3、被告看病病历复印件6页,欲证明被告看病、住院情况;

4、原、被告儿子郭某写给原告的便信一封,欲证明原告平时抚育儿子的情况;

5、原告单位同事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曾因儿子生活费的问题在原告单位发生过争吵;

6、街坊石金利的书面证明一份,欲证明玉环泉街房屋继承情况;

7、街坊阎其俊的书面证明一份,欲证明玉环泉街房屋继承情况;

8、济南牙膏厂原党委书记赵传训的书面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分居及单位分房等情况;

9、玉环泉街X号房屋审查表、公证书各一份,欲证明玉环泉街X号房屋及继承情况。

根据原告的申请,历下区法院技术室委托山东润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欲证明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一区X号楼X单元X室及地下室(一间)与玉环泉街X号北屋(五间)的评估价值分别是x元和x元。为评估上述房产原告已预交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举出的证据1、2、3、4、5、7,被告举出的证据1、2、3、4、9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举出的证据6、8,因是自己书写,被告认可的部分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其余部分因无其他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举出的证据5、6、7、8,因证人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故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确认。山东润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因双方均无异议,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9月登记结婚。1979年12月生一男孩,取名郭某(已成年)。双方因经济问题、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及家务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加之双方又不能正确、及时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很大影响。自1994年起,原、被告下岗,双方自此起一直分居生活。2003年5月,被告搬回青后一区开始与原告共同生活。但由于双方在生活过程中存在诸多分歧,加之双方在对待子女的教育、日常生活等问题上不能正确、及时、有效的进行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加深,并多次发生口角和争执。2005年1月原告外出租房居住,双方又重新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05年3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无根本冲突,为了孩子及家庭利益,要求和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无实质性改善。原告为此于2005年12月,第二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一区X号楼X单元X室及地下室(一间)是原、被告的房改房,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在该房内有如下财产:书桌一张,2.4m大立柜一个,X门吊柜一个,双门吊柜一个,电热淋浴器及电暖灯一个,21寸长虹牌彩电一台,小鸭牌双缸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大立柜一个,高低柜一个,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原告已带走的财产有:29寸TCL彩电1台,1.2米电视机柜一个,联邦椅一套,椅子一把,微机桌一张,电风扇2个,电暖气一个。原告称已经以400元卖掉的财产有: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

被告于1993年根据其父公证遗嘱继承得到玉环泉街X号房产一处。

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一区X号楼X单元X室及地下室(一间)玉环泉街X号北屋(五间)的评估价值分别是x元和x元。为评估上述房产原告已预交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30年,中间酸甜苦辣双方自有体会,无论从双方的诉状、答辩状,还是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与答辩,以及双方庭审后递交的补充材料看,双方言语之中,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对对方的指责和怨恨,实在让人扼腕叹息。难道双方就没有优点和让对方值得欣赏的地方吗双方近30载的婚姻生活真的就没有一刻的幸福时光和可回忆的地方从双方在诉讼过程的行为和表现判断,双方应当都属于有能力、有知识、有修养的人,儿子又学业有成,如果双方能换个角度看待对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或许双方的关系会柳暗花明,双方在夕阳中牵手共度晚年幸福时光的可能性不是没有。可是在原告提出离婚后,经法院多次做和好工作,双方都不对和好抱有希望,均已失去能够和好的信心,且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合议庭成员只能在深感痛惜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由于双方对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一区X号楼X单元X室及地下室(一间)的产权性质没有异议,本院将直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适当照顾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

双方在诉讼中争执的焦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玉环泉街X号房产的性质和分割;2、被告提出的5000元债务是否确实存在;3、被告曾在1994年看过病,还过济南牙膏厂的借款,如何认定;4、原、被告举出的财产清单中部分物品如何认定;5、原告自2003年至2004年分次提出自己银行存款x元的性质如何认定和处理。

关于焦点问题1,原、被告争执的玉环泉街X号房产,是被告于1993年根据其父公证遗嘱继承得到的遗产的基本事实双方没有异议。争执的焦点主要表现在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个人财产的定性和随之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分割后果上。原告认为该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当时(1993年)被告根据遗嘱继承该房时,法律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继承的事实一旦完成,该财产就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夫妻离婚,该房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将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品,再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作出重新认定,故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原则进行分割。退一步讲,即使按现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被告父亲的遗嘱中,虽然写眀该处房产及室内物品归韩某继承所有,但当时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该遗嘱中并未排除原告,不能简单的根据遗嘱的字面意义理解为就归被告一人所有,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被告则认为,该房产的定性应使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产是其父在遗嘱中明确确定归其一方的财产,故该房产应属被告个人的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该房产的定性和分割之所以产生分歧,关键在于双方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产生的分歧所致。我国民事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如无特别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纠纷发生时,新法有规定的,按新法处理,新法没有规定的,比照旧法的规定处理,但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或废止适用的除外。本案于2005年12月21日立案,应当适用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父亲的公证遗嘱中写明的“历下区X街X号北屋5间及屋里全部财产归次女韩某所有”,应当认定为明确确定了玉环泉街X号的房产归被告一人所有,而不应适用排除法或其他方法,再做扩大或缩小解释,也不能不适用现行的《婚姻法》,而适用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来认定目前离婚中的相关问题。故玉环泉街X号的房产应归被告一人所有,原告要求该处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2,被告举出的债权人是原、被告的儿子郭某,郭某在第一次开庭时并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确实借过其5000元。但根据原告举出的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时的法庭笔录,清楚的记载了被告到庭承认原、被告无共同债务。因被告提出的债务发生在上次离婚诉讼之前,加之郭某现在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状况,郭某“借款”时正处于学生时期,“借款”亦无明确书面证据,原告又不予认可等情况,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该笔债务不予认定。被告要求将该笔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3,从证据形式看,被告确实在1994年看过病,还过济南牙膏厂的借款,但由于因看病发生的债务已于被告归还借款之日起消灭,无论归还的款项是属于原、被告的哪一方占有,在双方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都属于使用了夫妻共同款项归还的借款。因此,被告要求将此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承担的请求,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4,原告在财产清单中注明双方婚后财产有:29寸TCL彩电1台,1.2米电视机柜一个,联邦椅一套,椅子一把,书桌一张,微机桌一张,2.4m大立柜一个,X门吊柜一个,双门吊柜一个,电热淋浴器及电暖灯一个,21寸长虹牌彩电一台,小鸭牌双缸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大立柜一个,高低柜一个,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被告在质证该清单时提出上述财产中21寸长虹牌彩电、缝纫机都是被告继承的父母的遗产,大立柜、高低柜、单人床、双人床的床篦子是被告外甥的,属于借用性质,双方离婚,这些物品要送回给外甥。同时还提出原告已经拿走电脑一台,电风扇2个,电暖气一个,打印机一台。对于被告质证陈述中,关于所借被告外甥物品的事,原告除承认双人床的床篦子是借的外,其余称都没听说过。原告承认21寸长虹牌彩电、缝纫机都是被告从娘家拉来的。对被告提出的电脑、打印机,原告承认,因多次发生故障已在2005年原告搬出青后一区之前以400元的价格卖掉,电风扇2个,电暖气一个,还在原告处。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在认定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双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性质的,按证据证明的性质认定,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不能明确作出直接认定,法院又无法查实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和原、被告举证及自认和法院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上述财产中的29寸TCL彩电1台,1.2米电视机柜一个,联邦椅一套,椅一把,书桌一张,微机桌一张,2.4m大立柜一个,X门吊柜一个,双门吊柜一个,电热淋浴器及电暖灯一个,21寸长虹牌彩电一台,小鸭牌双缸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大立柜一个,高低柜一个,双人床一张(床篦子除外),单人床一张,电风扇2个,电暖气一个,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关于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由于是原告在搬出青后小区住所前,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原告自行处理,做法虽有不当,但鉴于上述财产已不存在,原告处理价值又较小,原告自称处理价值已用于日常生活的可能性较大,故本院不再对此财产作出定性和处理。

关于焦点问题5,因原、被告在财产问题上无书面或其他特别约定,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原、被告一方的存款,还是双方的存款,都属于双方的共同存款。原告自2003年起分次从自己的存款中提取x元,应属于原、被告的共同存款。原告提取的该存款,除原告能够证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者其他正当支付外,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合理分割。但从原、被告当时尚在一起共同生活和原告陈述的归还购房款、支付儿子生活费、支付自己租房费用、自己看病、生活等各种支付理由判断,虽然原告的这些陈述尚欠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合情、合理的角度综合考虑,酌情认定原告提出的x元中的x元属于合理、正当支付,其余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存款依法进行合理分割。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二、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X街X号房屋属于被告韩某的个人财产,归被告韩某个人所有;

三、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一区X号楼X单元X室及地下室(一间)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郭某所有,原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韩某上述房屋补偿费人民币x元;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郭某厚所有的有:29寸TCL彩电一台,1.2米电视机柜一个,联邦椅一套,椅子一把,电风扇2个,电暖气一个,微机桌一张。

归被告韩某所有的有:21寸长虹牌彩电1台,电热淋浴器及电暖灯一个,小鸭牌双缸洗衣机一台,2.4m大立柜一个,书桌一张,X门吊柜一个,双门吊柜一个,缝纫机一台,大立柜一个,高低柜一个,双人床一张(包括床篦子),单人床一张。

本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韩某共同存款25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0元,原告负担1590元,被告负担1500元。房屋评估费3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9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颜承奎

人民陪审员马俊华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恩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郭某 韩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