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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克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美而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2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克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第八幢X乙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顺林,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小麟,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而洁集团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X号海洋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越男,上海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克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刚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克刚公司同意支付美而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而洁集团)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07年9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10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第二期于2007年11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70,000元;第三期于2007年12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元及美而洁集团反诉费和代理费人民币5,462元和2,655元,共计人民币8,117元;

二、克刚公司同意按期支付上述费用,如果任何一期未付,美而洁集团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美而洁集团同意,在签署本调解协议时,将上海新锦江美而洁洗涤制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交给上海新锦江美而洁洗涤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某;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胡孝红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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