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与党寨畜牧兽医站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甘民初字第3447号

甘州区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甘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农民。

被告甘州区X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以下简称党寨畜牧兽医站)。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党寨畜牧兽医站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永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党寨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为原告饲养的母牛育种,原告支付育种款45元。后被告依约为原告母牛进行了配种,但时至今日,原告的母牛并未生育。近一年来,原告为母牛的生产付出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被告的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原、被告所在地镇政府调解,被告答应赔偿原告损失,但事后即反悔。现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育种款45元,赔偿损失2000元。

被告党寨畜牧兽医站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站收取原告的母牛育种款45元、为原告的母牛配种是事实,被告按约履行了配种义务,原告的母牛未怀胎不是被告的过错。镇政府调解属实,但不存在我方同意赔偿的事实。我站属事业单位,收取的育种款45元仅是材料费,不含售后服务费。现同意退还育种款45元,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2000元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在家饲养母牛多年。2006年11月初,原告发现饲养的一头母牛(普通黄牛)发情,遂与被告联系配种事宜。原、被告于2006年11月8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母牛实施牛人工冻精配种,原告支付育种款45元。协议达成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育种款45元,被告开具收款凭据一张,指派技术人员王得成到原告家中,为原告的母牛实施了牛人工冻精配种,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款凭据上写有技术人员王得成的手机联系号码。2007年8月16日,原告发现被配种的母牛仍未产犊,到被告处找技术人员确诊,被告先后派其技术人员王得成、王东生前往检查,经检查,原告人工冻精配种的母牛确未怀胎,原、被告就责任承担问题发生纠纷。2007年8月25日,经甘州区X镇X组织原、被告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无果,现原告诉讼要求处理。

另查明,被告党寨畜牧兽医站属事业单位,现有职工三人,其中二人为正式人员,一人为招聘人员,王得成系正式职工,取得助理兽医师资格。被告依法领取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牛、羊冻配”,其黄牛冻精配种改良收费标准,已经甘州区物价局核准,肉牛(含普通黄牛)每成功授配一头收费45—60元,包括冻精、液氮消耗、运输、授配器械及技术服务费。普通母牛怀胎——产犊的正常周期,一般为九个月左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款凭据、被告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技术考核合格证、资格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原告胡某主张,被告为其母牛实施牛人工冻精配种后,再未进行过检查。配种后三个月,自己叫被告技术人员王得成来检查,王得成检查后,说“好着哩”。后几次打电话询问王得成,王均以事忙为由推拖不来检查,并称时间未到,致使母牛至今未怀胎,耽搁了产犊的时间。被告的工作存在失误、过错,理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元(包含饲料、人工费用及正常产犊的牛犊价格)。被告党寨畜牧兽医站则主张,被告属国家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畜牧业管理、畜禽传染病预防、技术服务、推广等职能,收取原告的育种款45元,仅为材料费用,不包含事后服务费用。原告饲养母牛多年,熟悉黄牛冻配技术,在被告配种后,原告应注意观察母牛有无发情表现,如果母牛发情,应及时通知被告重新授配或做详细检查。但原告至2007年8月16日,才找到被告要求检查,被告即派技术人员进行了检查,原告母牛未怀胎,责任在原告,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交的证据是甘州区畜牧局[2003]X号文件,该文批转执行的“甘州区牛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试行)”第(七)部分10条规定:“输精后畜主(饲养人员)必须在下一个情期(一般在输精后的18—22天左右)观察母牛有无发情表现,若连续两个情期无发情,则基本可以判断为受孕,否则,畜主应及时通知冻配人员重新授配”。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后,达成的由被告为原告母牛实施牛人工冻精配种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交纳了育种款45元,被告亦派技术人员为原告的母牛实施了牛人工冻精配种,双方在合同初期的义务均履行完毕。被告履行配种义务后,原告的母牛未怀胎的事实客观存在,但造成原告母牛未怀胎的原因,涉及牛人工授精技术的成功率、配种后的事后注意、服务等问题。从客观上看,牛人工授精技术发展已多年,成功率较高,但由于受母牛个体差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一次成功率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这也合乎人工技术的客观性。从主观上看,第一次授配后,应在母牛的下一个情期注意观察有无发情表现,如果发情,应重新进行授配或做必要的检查、治疗后再行授配,以达到使母牛受孕、怀胎的最终目的。关于原、被告争议的母牛第一次配种后谁应当对母牛在下一个情期有无发情表现尽注意(观察)义务的问题,分析原、被告各自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原告在家饲养母牛已多年,对母牛发情、受孕等情况有一定了解和经验,且此次母牛配种,也是原告发现母牛发情后,联系被告行人工授精配种的,原告对母牛有无发情表现(包括授配后)有能力尽到注意(观察)义务。而被告属事业单位,除为农户提供牛、羊冻配技术服务外,还要履行畜禽传染病预防等职能,只有职工三人,要求被告履行配种后观察母牛有无发情表现的注意义务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该注意义务由原告履行更符合实际情况,原告应在配种后观察母牛有发情表现时,及时通知被告重新进行授配。原告的母牛在第一次授配后、受孕不成功,之后因再未重新进行授配,酿成母牛最终未怀胎的后果,对该后果的发生,分析原、被告各自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原告主张系被告工作人员第一次授配后在检查过程中,保证“好着哩,时间未到,要自己等待”所致,但原告对其主张,仅有本人口头陈述,不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又不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因证据不足难以采信,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为其母牛实施冻精配种后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收取原告育种款45元后,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被告未成功完成服务工作是事实,依法应退还收取的育种款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党寨畜牧兽医站退还原告胡某育种款4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付清;

二、驳回原告胡某要求被告党寨畜牧兽医站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10元,被告党寨畜牧兽医站负担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永旺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