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雷某某与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08-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70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告:雷某某,男,现住址:惠城区X路X号x。

诉讼代理人:李南焕,男,汉族,1965年出生。

被上诉人被告: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住址:惠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全昌春,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静,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雷某某因一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原告从部队转业后进入被告公司,从事修理工作。2005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劳动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工资每月494元。上述《劳动合同》签订后,因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变更,从2006年起被告将原告的工资调整到每月600元。《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原告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星期工作7天,2006及2007年度,原告实际平均每月领取工资2362元,对于原告的超时劳动,被告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2007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通知原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期满,从2008年1月起不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根据原告参军及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了2362元/月×25年=x元经济补偿金给原告。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予以其足额的工资福利待遇,于2008年1月21日、1月23日向被告的工会主席提出补偿待遇的要求。2008年3月17日,原告向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惠市劳仲(2008)0459-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情况说明、通信单据、收款收据、通知书、工资表、《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本院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原告的申请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另一个是被告是否有拖欠原告工资待遇的行为。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认为被告未予以其足额待遇而于2008年1月21日、1月23日向被告的工会主席提出交涉,应认定原告的仲裁时效就此中断,时效应从2008年1月23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定劳动仲裁时效。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的每月工资为494元,被告后将其调整到600元,而原告2006及2007年度实际平均每月领取的工资为2362元,从被告提供的原告2006及2007年度工资收入结算表来看,对于原告的超时工作,被告已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待遇的行为。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待遇为由,要求被告补偿支付2006及2007年度工资及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本院认定2006及2007年度被告每月支付2362元工资给原告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的规定,为此,《劳动合同》终止后,被告根据原告参军及工作的年限支付给原告2362元/月×25年=x元经济补偿金,已充分履行了用人单位的补偿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诉求,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缴不到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属本院审理的范围,本院不对此进行处理,原告可向社会保险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处理。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原告进入被告单位之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在岗期间所支付不足部分劳动报酬及利息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雷某某上诉称,

被上诉人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答辩称,

第三人述称,

经二审审理查明: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志文

审判员邓耀辉

审判员王瑞南

二○○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段艳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