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董某如,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致使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董某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董某如,2008年8月原被告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双方之间应该互敬互爱,虽因锁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婚生女董某如年龄较小,应该给其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蔡某青

审判员:朱巍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