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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汉中民终字第22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某,男,生于1950年8月16日,汉族,住(略)。系青海省丁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8日。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系柯某某女婿。

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06)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3年1月3日,原告柯某某与被告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修建的位于汉中市X路中段怡景花园X号楼二单元X室预售给原告;该房单价为998元/平方米,总价款x.88元,该合同还载明:出卖人应在2003年5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不预期交房不超过60日,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超过60日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所交房款的万分之二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27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按已付房价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交款x元(包括柴房)。2003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交接住房协议,载明出卖人在2003年11月18日将买受人认可的未进行竣工验收完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同意接收;交接商品房时,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费等政策性收费,办理各项委托事宜(办理产权登记、户表供水手续、太阳能流购委托、有线电视初装、交纳履行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委托书并交纳了50元代办费及测绘费等,委托被告代办房产证;又委托代办有线电视初装,汉江供水实业公司办理水表立户供水安装,交纳有线电视初装费480元,水表立户安装工程280元,并预存了水费。原告与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管签订了“怡乐园”住宅分区物业管理协议,并同意怡乐园分区物管收费标准。此后双方因办理房屋产权证发生矛盾,协议不成。另查明,被告在预售商品房期间,被告曾向社会公布了怡景花园二期售楼书,该售楼书在敬告业主中栏中载明:房产证由我公司统一代办,请按时提供所需文件,我公司免收代办费。在设施说明其它项中载明:“设置有线电视管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交接协议及被告发布《二期售楼书》等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判决,一、由原告柯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相关资料交付被告陕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应在收到原告柯某某提交的所有手续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并交付原告柯某某。二、限被告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向原告柯某某所交的交易费318元,房屋产权证代办费50元,共计368元。三、由被告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柯某某逾期违约金4081.75元。四、驳回原告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请求判决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06)汉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理由是,虽然我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但有特殊原因而推迟了交房。一是受当时非典的影响。二是停水停电和阴雨的影响所以没有按期交房,加上我方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因而我方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柯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处得当。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在审理中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房交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原判主文第三条错误,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但上诉人对其请求主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保新

审判员蔡志敏

审判员熊稷藜

二OO七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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