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无锡开创卡尔麦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宝灵邮电设备厂、陆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8-03-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锡民三初字第18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锡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开创卡尔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淑湘,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宝灵邮电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X路村。

投资人陆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陆某某(此处隐去个人身份信息)。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俊华、陈学锋,江苏无锡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开创卡尔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宝灵邮电设备厂(以下简称宝灵厂)、陆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开创公司诉称:开创公司系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行业中的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了喂料机球形料斗,并据此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宝灵厂未经开创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该专利并进行销售。宝灵厂为陆某某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陆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篇幅不小于15cm×15cm。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宝灵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喂料机球形料斗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x.3);

二、如宝灵厂未经开创公司许可再次使用上述专利,则支付开创公司人民币x元;

三、宝灵厂、陆某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创公司人民币x元;

四、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宝灵厂、陆某某承担,该款由宝灵厂、陆某某一并支付给开创公司;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陆某

代理审判员张浩

代理审判员李骏

二○○八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肖俊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