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昆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忠良,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X路加油站南面。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认可在《国宝档案》以及慧聪网商铺上使用了原告作品,构成侵权,被告为此愿意赔偿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x元,2008年5月30日前支付x元,如被告逾期支付的,原告可就全部赔偿款x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共同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将苏州企业在线、慧聪网商铺、中国电镀网上的侵权图片全部删除,并承诺今后不再发放和使用《国宝档案》宣传册。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协议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娟
审判员汪华
代理审判员徐福灿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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