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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8-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70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圣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望族城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薛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灿,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凯莱酒店),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洪,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维东,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圣诺公司与被告凯莱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诺公司诉称,圣诺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包装制品设计和销售的公司。2007年3月,圣诺公司创作了“金尊颂月”月饼盒包装图案,并对上述月饼盒包装图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7年6月至7月间,凯莱酒店多次与其就上述“金尊颂月”月饼包装盒相关事宜进行洽淡,圣诺公司亦向凯莱酒店提供了设计图样并按要求进行了打样。但凯莱酒店拿到快递样盒、手袋后并未向圣诺公司购买上述“金尊颂月”月饼包装盒。2007年9月,圣诺公司发现凯莱酒店生产销售的“极品至尊礼盒”和“秋月金尊礼盒”两款盒装月饼包装使用了圣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金尊颂月”图案。圣诺公司认为,凯莱酒店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请法院判令:一、凯莱酒店停止侵犯圣诺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凯莱酒店赔偿圣诺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三、凯莱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凯莱酒店尊重圣诺公司拥有的“金尊颂月”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承诺不再使用该美术作品;

二、凯莱酒店一次性补偿圣诺公司x元,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户单位: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徐汇区漕溪支行,帐号:x-x);

三、圣诺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间涉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圣诺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燕仓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赵晓青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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