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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8-0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巫法民初字第167号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巫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女,生于1984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略)。

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略)。

原告向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当即进行开庭审理,本院同意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荣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5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名向某琳;原、被告在婚后聚少离多,性格不合,夫妻关系较紧张。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向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向某琳随原告向某生活,被告杜某某自愿每年负担婚生女向某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x元,并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直至向某琳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向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荣虎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屈超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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