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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苏州石路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46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网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鹏,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生,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石路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欣网易家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文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原告网尚公司与被告欣网易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8日、1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生,被告欣网易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军、查文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2007年2月,网尚公司发现欣网易家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局域网点播服务。经网尚公司审查确认,欣网易家公司提供网吧点播服务的上述电视剧系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相同,而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5日将上述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独家许可给网尚公司。欣网易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网尚公司的权益,给网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网尚公司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网吧点播服务并出具书面声明保证不再从事上述侵权行为;2、在《中国电视报》和《苏州日报》上发表书面声明,向网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网尚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为证明其主张,网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2007年2月5日出具的(2007)京东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其内容为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拥有权证明书》一份,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享有对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著作权;

2、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2007年2月5日出具的(2007)京东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北京市公证处2007年10月19日出具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其内容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两份,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已将电视剧《刑事情报科》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同时,网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3、苏州市金阊区公证处2007年2月27日出具的(2007)苏金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欣网易家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局域网点播服务,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本案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金额为4000元;授权委托书2份、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代理费发票,金额为4000元,该费用系网尚公司授权苏州众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向4家侵权网吧发送律师函的费用,其中涉及本案的为1000元,故律师费总计5000元。

被告欣网易家公司辩称,其不存在网尚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故网尚公司要求欣网易家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网尚公司举证的苏州市金阊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苏金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不能证明欣网易家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不能排除网吧消费者和网尚公司代理人从互联网上下载本案系争电视剧并播放观看的可能,故欣网易家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其次,欣网易家公司定期会将网吧消费者自行下载并储存在网吧服务器公共区域上的影视作品予以删除,已尽到网吧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再次,网尚公司诉请赔礼道歉无依据且主张的损失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欣网易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欣网易家公司对原告网尚公司举证证据1至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3只能反映公证当时这一时间点的情况,且公证书中反映的“网吧内部电影”是欣网易家公司为方便顾客在其网吧服务器上设置的一个公共区域,任何上网消费者均可在这一区域中进行电影的储存、删除和修改等操作,因此不能排除是网吧消费者或网尚公司自行下载存入的,不能证明欣网易家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证据4中授权委托书和苏州众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的发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对网尚公司举证证据1至4,欣网易家公司不持异议,对其真实性可予认定。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本案事实作综合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欣网易家公司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对《刑事情报科》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二、欣网易家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2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x号《拥有权证明书》,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x.)于2006年拍摄完成电视连续剧《刑事情报科》(“C.I.B.x”)并拥有其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11月23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版权之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14日。在授权期限内,网尚公司全权负责上述影片于中国大陆授权权限内之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视作品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2007年9月17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又出具授权书一份,将上述授权期限变更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2月17日,经网尚公司申请,苏州市金阊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欣网易家公司经营的欣网e家石路店网吧内通过现场操作计算机对欣网易家公司提供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局域网点播服务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7)苏金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通过在网吧计算机上双击“桌面”上的“欣网影院”,进入系统后点击“网吧内部影片”,从中找到“电影1快捷方式”文件夹并点击进入,找到其中名为“刑事情报科”的文件夹。点击进入该文件夹,逐一点击“01”至“20”文件进行播放,并对显示的影视作品直接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上述全部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由操作人员予以截屏并连同地址栏一并以x格式文档保存、打印。上述过程还用摄像机予以部分摄录并刻录成光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保存于公证处。

另查明,原告网尚公司在诉讼中陈述,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和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

诉讼中,欣网易家公司将其网吧计算机桌面上“欣网影院”的快捷方式名称修改为“在线电影”。2007年11月29日下午,本院对欣网易家公司经营的欣网e家石路店网吧进行了现场操作演示。通过双击打开“在线电影”,找到“网吧内部电影”,任意点击进入某影视剧文件夹均无法完成影音文件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再查明,欣网易家公司欣网e家石路店网吧对外公示的收费展板显示其收费标准为:大众区X元/小时,对战区X.5元/小时,三楼休闲区X元/小时,展示区X元/小时。庭审中,欣网易家公司陈述,收费展板显示的收费标准是原来的,现其已将三楼休闲区关闭,网吧内现有计算机370台,收费标准不分区域均为2元/小时,有会员资格的消费者还可享受打折优惠。

本院认为,网尚公司提供了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拥有权证明书证明了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系涉案影视作品《刑事情报科》的著作权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将该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在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并许可网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故网尚公司有权在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一:欣网易家公司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对《刑事情报科》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经查,本案中欣网易家公司网吧计算机上的“网吧内部电影”是位于其网吧服务器上的一个存储空间。在网吧任何一台计算机上点击进入“欣网影院”系统,消费者就可以通过网吧局域网浏览观看“网吧内部电影”中提供的影视作品。该行为属于未经网尚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条件,侵犯了网尚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欣网易家公司辩称网吧消费者可自行在“网吧内部电影”这一公共区域内进行电影的下载保存、修改或删除,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并且其会定期对“网吧内部电影”中的影视作品进行删除,已尽到网吧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首先,该辩称意见事实依据不足;其次,即使消费者可自行在“网吧内部电影”区域中进行电影的下载保存、修改或删除,也不能否认欣网易家公司通过“网吧内部电影”这一存储平台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局域网点播服务的事实;再次,即便欣网易家公司定期对“网吧内部电影”中的影视作品进行删除,也不能防止不特定的消费者在影视作品未被删除的特定期限内通过网吧局域网观看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欣网易家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欣网易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局域网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由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而本案中网尚公司主张欣网易家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故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关于欣网易家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于网尚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所受损失或欣网易家公司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欣网易家公司的经营规模、收费标准、侵权范围以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欣网易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涉案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局域网点播服务;

二、被告欣网易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元;

三、驳回原告网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欣网易家公司负担(原告网尚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欣网易家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欣网易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网尚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X路支行,账号:x。)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眭敏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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