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7-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共民一初字第78号

共青城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共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泥工,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委托代理人高正尉,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呈桃,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于200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徐金火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钟呈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下半年登记结婚,1988年8月生育女儿卢某,1990年生育儿子卢某。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矛盾日益明显。特别是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致使夫妻关系日渐紧张,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与原告结婚近20年,夫妻感情尚好,不足之处,请原告体谅,今后改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某和被告张某某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88年8月生育女儿卢某,1990年生儿子卢某。后因双方缺乏信任,被告怀疑原告与其它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引起吵架。2005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由于被告反悔未果。此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一年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子女。虽然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有时吵架,被告对原告有猜疑之心,但被告也表示改正,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进信任,仍有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共计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金火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桂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