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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438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6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25日20时许,在台州市路桥区X街X村贵州人李某某的暂住房内,被告人杨某某和滕某某二人为打扑克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右手持碎玻璃瓶将滕某某嘴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示意图;刑事技术鉴定书;图片;身份情况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目无法纪,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08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七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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