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威海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闫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郸民初字第10201号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郸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琪,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

被告闫某某,男,成年,汉族,住(略)(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被告闫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琪,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所开发的郸城福景世纪花园打工。2007年11月6日上午,原告在工地上推着灰车子,往钩子上挂,向楼上吊时,钢丝夹住了原告的右手,大拇指碰掉了一部分,并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几千元的医疗费用,但原告的右手拇指末节缺失,属于九级伤残,虽多次协商,被告均不予赔偿。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x.12元、伤残鉴定费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辩称,原告与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因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没有与原告所在的承包队闫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因原告是被告闫某某聘用的临时工,即雇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所受的损害应由包工头、雇主闫某某进行赔偿。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闫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0日,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发包单位、发包人王某)同“河南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承包人刘某华)签订了“世纪花园两层楼合同”,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将两层砖混楼房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河南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还约定:“开竣工日期:有效工期从2007年10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竣工”。2007年“7月26日”,“河南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刘某华为代表同被告闫某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闫某某负责施工。2007年11月6日上午,正在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所发包的工地上干活的原告,在挂灰车子时,被钢丝夹伤右手拇指。原告随即被送至郸城县X乡卫生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行右拇指末节切除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闫某某支付。又查明,2007年11月20日,周口豫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周豫丹司鉴所[2007]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某属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800元。原告索要残疾赔偿金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雇于被告闫某某,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作为雇主的被告闫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虽将该工程发包给了“河南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但因其没有提供出接受发包的“河南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据,加之其也明知接受发包的“河南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闫某某承建,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应当与雇主闫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郸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辩及其当庭要求追加“河南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华为被告的请求,因与法相悖而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张某某残疾赔偿金(3261.03元/年×20年×20%)x.12元、鉴定费800元,共计x.12元;

二、被告威海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闫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耀润

审判员王某全

审判员程玉柱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