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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全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时间:2007-05-31  当事人:   法官:郑达俊   文号:(2007)巫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刘某,男,生于1979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光和,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甲,女,生于1985年6月16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泽贵,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胡某甲之嫂),女,生于1969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务农,现住(略)。

被告胡某乙(系胡某甲之父),男,生于1950年4月28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略)。

被告全某某(系胡某甲之母),女,生于1956年10月8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全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达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世红、贾尚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泽贵、邓某某,以及被告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胡某甲经赵培贵、朱吉兵介绍,于二00五年正月初十订婚,给被告胡某甲彩礼八千元,给被告胡某乙四百元以及给被告胡某乙的孙子胡某三两百元,胡某甲叫喊我的父母各给她一百元,共计八千八百元,自订婚至结婚期间,给被告家礼物折币一千七百余元,二00六年腊月十八日,与介绍人一同到被告家报期,确定同年腊月二十四日举行结婚仪式,给付彩礼一万五千元,之后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与被告胡某甲开始同居生活,在二00七年二月初三,胡某甲以下城办事为由,一去不回,音讯全某,因给付彩礼四处借债只好诉至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利,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二万五千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辨某,彩礼是接受了的,日常的辞年、过节、作生都是礼尚往来,结婚时陪嫁物品价值七千三百八十二元,还有陪嫁现金一万元,以及结婚后二00六年腊月二十九日在大河刘某处购买冰箱、彩电、洗衣机、饮水机、DVD等五件电器价值四千六百元,以上物品都在原告家,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抵作彩礼,下差部分最多返还四千多元。我外出打工,与原告协商好了,过错责任不在我,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胡某甲、胡某乙、全某某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身份和住址。

2、赵培贵的询问笔录,拟证明(1)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甲订婚的时间是二00五年正月初十;(2)赵培贵和朱吉兵是介绍人;(3)被告胡某甲接受定婚彩礼8000元,叫喊刘某的父母再接受现金200元;(4)二00六年腊月十八日原告与介绍人一同到被告家报期,给付胡某甲结婚彩礼一万元,次日请胡某甲的叔父胡某培再次送去彩礼五千元;(5)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甲于二00六年腊月二十四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6)胡某打发一万元作陪嫁,经路总管刘某友转交座堂总管李相荣再转交给胡某甲;(7)报期和娶亲时,刘某给付胡某糖、酒、肉以及胡某甲的衣服鞋子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

3、胡某昆的证明,拟证明二00六年腊月十八日胡某昆与刘某、赵培贵、朱吉兵一同到胡某甲家报期,协议同年腊月二十四日结婚,彩礼一万五千元,刘某当场给付胡某甲彩礼现金一万元,下差的五千元刘某再想法请人送去。

4、胡某轩的证明,拟证明(1)订婚时刘某给付胡某甲订婚彩礼八千元,同时胡某甲打发给刘某一千元;(2)二00六年腊月二十四日,刘某与胡某甲举行结婚仪式。

5、刘某友的询问笔录,拟证明(1)刘某与胡某甲于二00五年正月初十订婚;(2)刘某给付胡某甲彩礼八千元,以礼性形式给付胡某乙四百元,胡某甲叫喊刘某的父母各给她现金一百元,给胡某乙的孙子胡某三现金两百元,同时胡某甲打发给刘某一千元;(3)胡某两家定于二00六年腊月二十四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二00六年腊月十八日刘某到胡某甲家报期,刘某给付胡某甲彩礼一万元,另五千元第二天给付;(4)报期和娶亲时,刘某给付胡某糖、酒、肉以及胡某甲的衣服鞋子价值一千七百元;(5)胡某打发一万元作陪嫁,经路总管刘某友转交座堂总管李相荣再转交给胡某甲。

6、朱吉兵的证明,拟证明(1)朱吉兵是介绍人;(2)刘某给付胡某甲彩礼八千元,以礼性形式给付胡某乙四百元,胡某甲叫喊刘某的父母各给她现金一百元,给胡某乙的孙子胡某三现金二百元,同时胡某甲打发给刘某一千元。

7、刘某桂的询问笔录,拟证明二00六年腊月二十四日胡某打发一万元作陪嫁,经路总管刘某友转交座堂总管李相荣再转交给胡某甲。

8、龚正香的证明,拟证明二00六年腊月二十一日,刘某、胡某甲一起到县城给胡某甲买衣服,内外两套,鞋袜各两双,价值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元。

9、胡某培的证明,拟证明(1)二00六年腊月十九日,胡某培从赵培贵处拿五千元做下差的结婚彩礼,亲手交给了胡某乙。

10、兰加香的证明,拟证明二00六年腊月二十四日,刘某、胡某甲举行结婚仪式,胡某打发一万元作陪嫁,经路总管刘某友转交座堂总管李相荣再转交给胡某甲。

11、李相荣的证明,拟证明二00六年腊月二十四日,刘某、胡某甲举行结婚仪式,李相荣亲自将路总管刘某友转交的胡某打发的一万元现金交给胡某甲。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刘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二00六年腊月二十九日刘某、胡某甲俩人在大河刘某处购买冰箱、彩电、洗衣机、饮水机、DVD等五件电器价值四千六百元。

2、朱吉兵的询问笔录,拟证明(1)他是刘某和胡某甲的介绍人;(2)订婚时间是二00五年正月初十,刘某给付胡某甲彩礼八千元,以礼性形式给付胡某乙四百元,胡某甲叫喊刘某的父母各给她现金一百元,给胡某乙的孙子胡某三现金二百元,同时胡某甲打发给刘某一千元;(3)刘某和胡某甲结婚时间是二00六年腊月二十四日。

3、胡某海的询问笔录,拟证明(1)刘某和胡某甲结婚时间是二00六年腊月二十四日,路总管是刘某友;(2)胡某海是胡某请的座堂总管;(3)刘某请了一辆货车、一辆客车、二十四把调盘的人去娶亲,胡某甲的陪嫁有被盖、床单、枕套等等物品外,另有现金一万元;(4)刘某给胡某大米两袋、啤酒一件,诗仙白酒一件,肉两块。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二00五年正月初十,经赵培贵、朱吉兵介绍,刘某、胡某甲订婚,刘某给被告胡某甲彩礼八千元,给被告胡某乙四百元以及给被告胡某乙的孙子胡某三两百元,胡某甲叫喊刘某的父母各给她一百元,共计八千八百元,同时胡某甲打发给刘某现金一千元。自订婚至结婚期间,给被告家礼物折币一千七百余元。二00六年腊月十八日,刘某与介绍人一同到被告家报期,确定同年腊月二十四日举行结婚仪式,给付胡某甲彩礼一万元,次日刘某请胡某培转交给胡某乙彩礼五千元,同年腊月二十一日刘某、胡某甲一起到县城给胡某甲买衣服,内外两套,鞋袜各两双,价值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元,结婚时刘某给胡某大米两袋、啤酒一件,诗仙白酒一件,肉两块。腊月二十四日,刘某、胡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了结婚仪式,胡某甲的随嫁物品有被盖、床单、枕套、枕巾、电饭锅,水瓶、毛毯等等物品,另有陪嫁现金经路总管刘某友转交座堂总管李相荣再转交给胡某甲一万元。二00六年腊月二十九日刘某、胡某甲俩人在大河刘某处购买冰箱、彩电、洗衣机、饮水机、DVD等五件电器价值四千六百元。二00七年二月初三,被告胡某甲以下城办事为由外出,与家里失去音讯,直到开庭前才取得联系,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开始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障。原告主张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支持的范围是(1)订婚时刘某给被告胡某甲彩礼八千元,给被告胡某乙四百元以及刘某的父母给她的二百元,减除胡某甲打发给刘某的一千元,小计七千六百元。(2)结婚时刘某给付胡某甲彩礼一万元,胡某乙接受的彩礼五千元,小计一万五千元,共计二万二千六百元。本院不予支持的范围是(1)订婚时刘某给胡某三的两百元钱属增予性质。(2)订婚至结婚期间,原、被告双方辞年、过节、做生、刘某给被告家礼物属增予性质。(3)结婚时刘某给胡某大米、啤酒、诗仙白酒、肉和给胡某甲衣服、鞋袜,属于赠予性质。被告胡某甲的随嫁物品和现金以及同居后所购买的电器均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不属彩礼的范畴,庭审中,被告主张抵做返还的彩礼,因调解未成功,本院不予支持,应另案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全某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某彩礼x元,其中胡某甲返还x元,胡某乙、全某某夫妇返还彩礼5400元。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65元,原告刘某承担182.5元,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全某某承担182.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之金额径付给原告刘某。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做清退。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郑达俊

审判员张世红

审判员贾尚安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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