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冉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

时间:2008-01-17  当事人:   法官:徐永青   文号:(2008)武法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隆县审计局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冉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永青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是被告之子,2004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父亲杨某乙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告随父亲杨某乙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x元,被告用共同财产折抵了2000元后,一次性支付原告父亲9000元。现由于生活水平提高,加之原告已经上学,费用增加,以前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现在的生活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月。

被告冉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之父在2004年达成离婚协议时约定,原告随其父亲杨某乙生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x元。协议达成后,被告除用共同财产折抵了2000元后,一次性支付了原告抚养费9000元给原告的父亲杨某乙,被告已按当时的标准足额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且现在学生的费用也未增加,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4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系被告与杨某乙之子。2004年被告与原告之父杨某乙离婚,离婚时,被告与原告之父杨某乙约定,原告随其父亲杨某乙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x元。协议达成后,被告除用共同财产折抵了2000元后,一次性支付了原告抚养费9000元给原告的父亲杨某乙。2007年11月28日,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甲提交的本院(2004)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冉某某提交的本院(2004)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收条及庭审调查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相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由于原告之父杨某乙在与被告冉某某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次性给付的协议,被告冉某某在协议达成后也已一次性支付了子女抚养费,且一次性支付的数额按当时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也是足额的(2004年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74元/年,按原告父母各负担一半计算,被告应当负担937元/年,原告当时7岁,计至18岁,为x元),因此被告冉某某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⑵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⑶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但原告杨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且被告冉某某又有支付能力。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按一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金额预交,亦可通过邮局将款汇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交款事由),逾期不缴纳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永青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傅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